GHIR-3
本附約之保險費,應與保險期間內與主契約保險費一併交付。
第八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
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証 。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
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
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
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
人欠繳保險費。
第九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時,對於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
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被
保險人資格,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前二項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第十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
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 、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該成員
及其眷屬之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 ,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
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一條 【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時。
二、要保人申請終止本附約時。
本附約在參加本保險之團體成員人數少於 ( 5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團體成
員人數的百分之( ×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附約。
本附約因前兩項各款之原因終止效力時 ,如本附約尚未期滿,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返
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本附約之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 。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二條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 、設備 、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
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