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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商品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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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IR-1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住院醫療日額給付
中華民國
83
1
17
台財保第
832051071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87
3
31
台財保第
872434879
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 89 5 29
89
大法字第
036
號函報財政部備查
中華民國 89 11 30
89大法字第 071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0 6 8
90大法字第 022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9096
90大法字第 039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2 1 3
92大法字第 002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2 1 27
台財保字第 0920700286 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 92 6 11
台財保字第 092001709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92 12 19
92大法遵字第 042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醫療保險附約 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團體保險主契約 以下簡稱主契約
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之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 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
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要保人係指主契約之要保單位
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包括團體成員及依本
附約規定申請參加本附約之團體成員眷屬
本契約所稱眷屬 是指團體成員的父母 配偶或子女配偶 是指在保險
有效期間內與團體成員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子女 是指出生滿十四日以上
且已離開醫院 二十三足歲以下在學且未婚之親生子女養子女或繼子女
父母係指團體成員的生身父母或養父母 但團體成員僅得就生身父母或養父
母擇一參加且選定後不得再變更
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1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
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
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
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免費申訴專線為0800-213269
GHIR-2
2依法成立之士 牧業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
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3債權債務人團體
4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5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生效日起所發生的疾病
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
之傷害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 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
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 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
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第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時
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四條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 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
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
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六條 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蒙受第三條約定的事故住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
每日住院給付金額 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保險金
每一事故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
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保險金的給付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第七條 保險費的計算及交付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 每日住院給付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
約有效期間內因 每日住院給付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
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 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之危險程度及每一
被保險人的年齡 每日住院給付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
每日住院給付金額總和計算
GHIR-3
本附約之保險費應與保險期間內與主契約保險費一併交付
第八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
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証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
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
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
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
人欠繳保險費
第九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時對於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
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被
保險人資格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前二項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第十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
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 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該成員
及其眷屬之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 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
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一條 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主契約終止時
要保人申請終止本附約時
本附約在參加本保險之團體成員人數少於 5 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團體成
員人數的百分之 × 本公司得終止本附約
本附約因前兩項各款之原因終止效力時 如本附約尚未期滿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返
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本附約之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 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二條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 設備 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
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
GHIR-4
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 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附
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三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 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 年齡
生日期身份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四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時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
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
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五條 保險金的申請手續
受益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並經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保險金
保險金申請書
記載住院起訖日數之診斷證明書
團體成員之眷屬申請保險金時應另檢具戶籍謄本或其它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如認為有調查必要 得向醫院查證對被保險人應協
助提供其住院期間的全部病歷抄
第十六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
的責任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形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
不在此限
非因治療目的之牙齒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裝設義齒義肢義眼 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健康檢查療養或靜養
懷孕流產或分娩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 不在
此限
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十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附約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若被保險人死亡時其保險金受領人順位如下
GHIR-5
所依附參加主契約之團體成員
所依附參加主契約之團體成員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本公司為保險金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十八條 附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
的翌日零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十一條第二項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第十九條 經驗退費
本附約經驗退費計算公式訂定如附件
第廿條 保險費的調整
本公司得依實際理賠經驗向主 管機關申請調整各年齡層之保險費率經核准後將
新費率通知要保人自續保時起 採用新費率計算保險費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
後之保險費 應於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不續保其保險效
力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本附約保險費率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第廿一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錯誤致使保險費有短繳或溢繳情事者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
或返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第廿二條 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作前項通知時 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
達要保人
第廿三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四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
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廿五條 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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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經驗退費計算公式
經驗退費計算公式
ER
t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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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
t
E
t
×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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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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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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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保單年度末保險單經驗退費之金額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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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要保單位的第 t 保單年度盈餘分配比例
GP
t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內實收之總保險費
CL
t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內發生之理賠金額
FC
t-1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1 保單年度末所留下之虧損虧損是指當 GP
t-1
E
t-1
×GP
t-1
CL
t-1
FC
t-2
NCL
t-1
NCL
t-2
0該差額的正值為其虧損金額
E
t
0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內的行政營業管理費用
GP
t
的百分比表示之
NCL
t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末之賠款準備金金額
於每一保險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將採 ******* 方式退
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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