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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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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IR-1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中華民國83117
台財保第832051071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87331
台財保第872434879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 89 5 29
89大法字第036號函報財政部備查
中華民國 89 11 30
89 大法字第 071 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0 6 8
90 大法字第 022 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9096
90 大法字第 039 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2 1 3
92 大法字第 002 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2 1 27
台財保字第 0920700286 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 92 6 11
台財保字第 092001709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92 12 19
92 大法遵字第 042 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5 11 10
95 大精企字第 048 號函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6 8 31
95 9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7 5 30
96 12 28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第一條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團體保險主契約(以下簡
稱主契約)之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之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
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意,不得拘泥所用;如有疑義時,以
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
本附約稱名義如
一、要保人,係主契約之要保單位
被保險人,係主契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包括團體成及依本附約
定申請加本附約之團體成員眷屬
本附約「眷屬」是指團體成父母配偶或子女「配偶」是指在保險有效
期間內與團體成員存有合婚姻關「子女」是指十五歲以下未婚親生子
養子女或繼子女「父母」團體成生身父母或養父母團體成員僅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
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
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權利義務皆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
閱讀解。
◎本公司資訊開說明文件已登載網站上
(www.metlife.com.tw)於本公司提供電腦設備供
下載
申訴專線0800-213-269
GHIR-2
得就生身父母或養父母擇加,且選後不得再變更
二、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之一團體
1
.有一定主之員工團體。
2
依法成合作協會職業
團體、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3
債權債務人團體。
4 . 得參加公保險、保險、人保險、健康保險勞動基
法、退休金條退休計畫之團體。
5
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6
非屬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疾病,係被保險人加本附約生效疾病
傷害,係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外傷害蒙受
外傷害,係指非由疾病引起外來突發
醫院,係醫療法定,開業執照病房收治病人之公、及財
團法人醫院。
,係師證執業
住院,係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疾病傷害必須入住醫院,式辦理住院
手續確實醫院接受診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依
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開始付保險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同意保並收取第一保險保險責任,並給保險單作保的
憑證
本公司於同意預收相於第一保險之金額,其之保險責任,以
同意溯自預收相於第一保險金額開始
前項情形本公司為同意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給付之保險,本公司
保險責任
【保險保險冊】
本公司被保險人保險保險冊,被保險人名、保、保險
、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電話
【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蒙受條約定的住院,本公司保險單所載
日住院給付金額以其住院日院及日),給付保險金。
住院給付日數最高日為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同一疾病傷害引起,於後十
內再住院,其保險金的給付為一住院辦理
GHIR-3
【保險付】
本附約的保險額以保險率乘日住院給付金額但在本附約
效期間內日住院給付金額額的增減保險增減,要保人本公
應就返還
前項均保險」是訂定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程度一被保
險人的年日住院給付金額」所算出的保險總和除體被保險人日住院
給付金額總和
本附約之保險應與保險期間內與主契約保險付。
【第二保險付、寬限及附約停止
繳納的第二保險主契約所載法及日本公司所在或指
付,本公司收取,並付本公司開發憑證。第二
期未催告到達翌起三寬限期間;季繳
則不催告保險單所載付日起三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轉帳其他方式交付第二保險,本公司於知悉
約定受領保險催告要保人付保險催告到達翌起三
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本附約寬限期間終了翌停止如在寬限期間內
保險,本公司保險責任但應給付保險金扣除本附約被保險人欠繳
告知本附約的解
要保人本附約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說明如有
隱匿過失遺漏說明變更或減少本公司險的
本公司本附約,其保險故發生後同。險的生未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加保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
說明如有隱匿過失遺漏說明變更或減少本公司
險的,本公司除該被保險人部之保險契約,其保險故發生後同。
險的生未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不在此限
契約本公司,經行使消滅
【被保險人的
要保人所屬及其眷屬申請加保以書本公司,及其眷屬
知到達起開始生效保日期在後保日生效
要保人所屬退休其他退以書本公司,及其
眷屬之被保險人資格自到達退保日期在後退
,其保險力終止
一條
【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情形之一,其行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
二、要保人申請終止本附約
本附約在參加本保險之團體成數少於(
人,有參加保險資格團體成
之(
,本公司終止本附約。
GHIR-4
本附約因前款之終止本附約未期滿,本公司返還
滿之保險
本附約之知到達終止終止前發保險,本公司給付
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約定之保險致該被保險人部之契約
終止,本公司返還滿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條
提供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詳錄被保險人的名、性別、年
號、保險終止、以及其他本附約有關
要保人依本公司的要提供前項資
【保險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知悉本公司保險責任後十本公
司,並於儘速檢具所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前項後十五給付之。可歸於本公司之未在
約定為給付 付。
【保險金的申
列文,並經要保人本公司申請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住院。(要保人被保險人為醫不得為被保險人
住院。)
人的
人申保險金,本公司於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其
本公司
十五
外責任
被保險人列原疾病傷害住院,本公司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為(包括)。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被保險人防制毒品法令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列事住院,本公司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科整型重建所作整型不在此限
二、觀可見
住院故治療之牙科
眼鏡助聽器因遭受外傷害
不在此限以一
健康查、療戒毒戒酒或養接診治病人為
懷孕流產及其情形不在此限
()懷孕疾病
1.
2.葡萄胎
3.置胎盤
GHIR-5
4.胎盤早剝離
5.
6.
7.
8.萎縮性胚胎
9.兒染色
()醫療要之流產
1.本人配偶礙優傳染疾病疾病
2.本人配偶礙優疾病
3.理由懷孕
4.理由畸型
5.制性誘姦或與依法不得婚者
()醫療要之剖腹,並者:
1.遲滯第一潛伏(經婦超 14
婦超 20 ),第一期子口超 2
步擴張第二 2
2.兒窘迫,係情形之一者:
a.在子下,心音圖顯每分大於 160 100
呈持兒心跳低礎心跳每分 30 60
b.兒頭皮酸鹼 PH 7.20
3.頭骨盆稱,係情形之一者:
a.大(兒頭 37 )。
b.兒超音波巨嬰 4000 )。
c.骨盆狹窄骨盆 10 以下骨盆 9.5 以下)並經
盆腔攝影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腫瘤腫瘤會引起道壓迫阻
骨盆腔腫瘤影響
4.位不正。
5.多胞
6.而有臍帶脫落
7.)以懷孕 24 560 )。
8.疾病
a.置胎盤
b.
c.胎盤早剝離
d.破水超 24 時合感染現象
e.心肺疾病
(a)心律,並附師診斷證
(b)心肺能分定為第,並附診斷
(c),並附師診斷證
、人或非療為的之
GHIR-6
人的定及變更
本附約保險金的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受理或變更
被保險人,其保險金受領位如
一、依附加主契約之團體成
二、依附加主契約之團體成保險金人。
本公司為保險金給付
【附約的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滿日的本公司保,經保條保的
契約滿日的
【經
本附約經訂定
【保險調整
本公司主管申請調整各之保險,經核准
要保人,自續保險。要保人如不同意調整之保險
於保險期間滿日的,以書本公司保,其保險保險期間
滿行終止
本附約保險不得對個被保險人調整之。
第二
保年錯誤
被保險人的保年,以但是未滿過六個
被保險人的保年錯誤致使保險事者,要保人本公司應就
返還,保險故發生後同。
第二一條
【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以書本公司。
要保人前項,本公司之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
之。
第二二條
時效
本附約所生為請之日,經行使消滅
第二
【批註】
本附約變更載事經要保人本公司
同意,並本公司批註給批註書。
第二
【管法院】
本附約涉訟,同意以要保人住地地方法院為第一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
華民國,以台地方法院為第一法院。但不得法第
條及民訴訟法第條之訴訟法院之
GHIR-7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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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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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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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保險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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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單位的第 t 盈餘
GP
t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 t 實收保險
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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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 t 金額。
FC
t-1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 t-1 下之虧損虧損是指當 GP
t-1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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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P
t-1
CL
t-1
FC
t-2
NCL
t-1
NCL
t-2
0該差額的正為其虧損金額。
E
t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 t 理費用; GP
t
表示之。
NCL
t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 t 備金金額。
二、 一保險年其金額為正 方式
;如其金額為,其虧損抵沖之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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