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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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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4-1
(99)
(99)(99)
(99)
給付項目: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住院醫輔助保險金、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手術
療保險金、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癌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癌症
肢裝設保險金
(本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
定義定義
定義
起或
指被效日指被效日
指被效日
醫院醫院
醫院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備查文號 99 12 01 (99)遠雄壽字第1228號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傳真:(02)2345–9567
子信箱(E-mail):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 103 05 01 依103.01.22金管保
第10202131810號函
附約附約
附約
本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康保險附約(99)(以下簡稱本附)依主終身保險契約(以下簡稱契約
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被保
人的解釋為原則。
定義定義
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癌症」:係指被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經醫院醫藉由
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係種疾病,該疾病特徵係由人體內
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張,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且以行政
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性腫瘤或原位癌(詳如附表(國
病統計分類中之惡性腫))者為限。
二、「原位癌」:係指款分類標準中編號第二三0號至二三四號所稱者。
三、「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醫院
四、「住院」:係指被險人因罹患癌症,經醫師診斷,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院手
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五、「醫師」:係指領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六、「初次罹患」:係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未曾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任何本條定之
「癌症疾病」,且於本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十日以後,經醫院醫師第一次診
定給予證明及相關檢驗病理切片報告。罹患日以病理檢取樣日為準。
七、「投保單位」:係本附約生效時保單面頁上所載之保單位,如該投保單位有所變更,則
變更後之投保單位為準
責任責任
責任
本附約生效日自本公司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的憑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一期
險費金額之日為生效日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險責任,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前未曾罹患癌症,且於本約保險責任開始後始經醫院診斷定罹
癌症時,本公司將依本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起生
效,本附約自始無效,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事故
HG4-2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附約
定負保險責任
期以期以
期以的交
期間期間
期間
力的力的
力的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所載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定受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的停的停
的停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約效力亦同時停止。本附約停止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申
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不得申請復效;主、附約皆停效,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不得
請復效。
前項情形,若本附約已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者,本約不得停止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六個月內提出第一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的危
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達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供之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四項約定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人清償第三項所約定之金額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要保人依第四項提出申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五項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第三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次數次數
次數
滿
約有滿約有滿
約有滿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症,必須住院治療二次以上時,出院
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住院時,其各項保險金給付限制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予給
保險金。
義務義務
義務約的
附約附約
附約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意隱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附約
而且不退還已交付的保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事實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居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司得
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的終的終
的終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被保險人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要保人,為撤銷投保本附約之意表示
,視為要保人終止本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效。
本附約終止後如有未到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間之
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本附約除該被保險人已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或因保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外,有列情
之一時,其效力持續至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即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時。但契約因符合全殘廢並理賠全殘廢險金而終止或主契約給付各項保金達
保險金給付總額上限而止時,不在此限。
HG4-3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期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司無
退還以前已收受本附約全部保險費,本附約即行終止。
癌症癌症
癌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條約定,經醫師依病理組織切片查、
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或第一前列腺癌以外之其他癌症者,本司按
一投保單位新台幣拾萬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且項給
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條約定,經醫師依病理組織切片查、
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或第一前列腺癌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位新
幣壹萬伍仟元乘以約定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患癌症保險金」,且本項給付終以一
為限
住院住院
住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癌症
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受住
診療時,本公司按每一保單位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乘以約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乘以際住
日數(含出、入院當日,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住院住院
住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癌症
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受住
診療時,本公司按每一保單位新台幣陸佰元乘以約定投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乘以實際院日
(含出、入院當日),付「癌症住院醫療輔助保險金」
住院住院
住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癌症
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醫院
院並接受癌症治療手術,每次手術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新台幣參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後計
之金額,給付「癌症住手術醫療保險金」
門診門診
門診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癌症
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未住而在
院門診時接受癌症治療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每一投單位新台幣肆仟伍佰元乘以約定保單
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骨髓骨髓
骨髓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癌症
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並接癌症
髓移植治療者,本公司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陸萬元乘以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癌
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但以終身給付一次「癌症骨髓移醫療保險金」為限
門診門診
門診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癌症
並於有效期間內未住院在「醫院」接受以癌症為直接原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而必要的門診療
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台幣陸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門診醫保險
」。
放射放射
放射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癌症
接受放射線治療或化學療者,每次治療本公司按每一投單位新台幣壹仟元乘以約定投保位數
計得之金額,給付「癌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被險人於同一天內接受放射線及化治療
接受一次以上之治療時僅以一次計算
被保險人接受治療,每領取口服化療藥物,不論領取幾份之藥物量,僅以一次計算
HG4-4
義乳義乳
義乳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條約定,因罹患乳房惡性腫瘤,「醫
」或「醫院」診斷必須受乳房切除手術,並進而接受義重建手術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位新
幣陸萬元乘以約定投保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乳重建保險金」,但每側以終身付一
「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為限
義肢義肢
義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並
癌症為直接原因,於醫接受截肢手術,且進而接受義肢裝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幣拾
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義肢裝保險金」,但以終身給付一次「症義
裝設保險金」為限
醫療醫療
醫療
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有效期間內,依條款第十一條至二十條所給付之各項癌症醫療保金,
一投保單位給付總額上為「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壹仟伍佰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依條款十一條至第二十條所累計申領之項癌
醫療保險金總額達給付額上限時,本附約即行終止
的計的計
的計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險事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投保單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錯誤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比例減少「投保單位」,而不得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二百
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事故事故
事故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知後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內為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利息給付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尚本附約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之保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保險
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相關規定
金的金的
金的
受益人申領「罹患癌症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輔助保險金」「癌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症門
醫療保險金」、「癌症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義乳重建保險金」、「癌症義肢設保
金」時,應檢具下列文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申請「罹患癌症保金」者,應另檢具癌症診斷證明件及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其他
關檢驗報告。
四、申請「癌症住院醫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輔助險金」者,應另檢具癌症住院醫證明
件。
五、申請「癌症住院手醫療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癌症院手術證明文件。
六、申請「癌症門診手醫療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癌症診手術證明文件。
HG4-5
七、申請「癌症骨髓移醫療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癌症髓移植醫療證明文件。
八、申請「癌症門診醫保險金」者,需檢具癌症門診醫證明文件
九、申請「癌症放射線化學治療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症放射線治療或癌症化學治療證文件
十、申請「癌症義乳重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癌症義乳建醫療證明文件。
十一、申請「癌症義肢設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癌症義裝設證明文件
十二、受益人的身分證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前述各診斷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公司
擔。
保險保險
保險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述欠
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其餘額。
單位單位
單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內,得申請減少投保單位,但是少後的投保單位,不得低於本保最低
保單位,其減少部分視終止附約
本附約投保單位減少後第二十一條癌症醫療保險金給付額之上限,依減少後之投保單位算。
須等比例扣除減少投保位前本公司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額。
住所住所
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批註
發給批註書。
法院法院
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民國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條及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HG4-6
【附表】:國際疾病統計分類中之惡性腫瘤
(如有變更或增列,以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者為準。
分類號碼
病 名
分類號碼
病 名
140
140140
140
149
149149
149
179
179179
179
189
189189
189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泌尿生殖器官惡性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
140
179 子宮惡性腫瘤、未明示部位者
141
180 子宮頸惡性腫瘤
142
181 胎盤惡性腫瘤
143
182 子宮體惡性腫瘤
144
183 卵巢及其他子宮附屬器之惡性腫廇
145
184 其他及未明示之女性生殖器官惡性
146
腫瘤
147
185 攝護腺(前列腺)惡性腫瘤
148
腔及咽喉之惡性腫
口腔及咽喉之惡性口腔及咽喉之惡性
口腔及咽喉之惡性
唇惡性腫瘤
舌惡性腫瘤
主唾液腺惡性腫
齒齦惡性腫瘤
口底惡性腫瘤
口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口腔惡性腫瘤
鼻咽性腫瘤
下咽惡性腫瘤
186 睪丸惡性腫瘤
149 唇、口腔及咽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
187
位置之惡性腫瘤 188 膀胱惡性腫瘤
150
150150
150
159
159159
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腫瘤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腫瘤消化器及腹膜之惡腫瘤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腫瘤
189 腎臟及其他與未明示泌尿器官之惡
150 食道惡性腫瘤
性腫瘤
151 胃惡性腫瘤
190
190190
190
199
199199
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惡性腫瘤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惡性腫瘤其他及未明示位置惡性腫瘤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惡性腫瘤
152 小腸惡性腫瘤(包括十二指腸)
190 眼惡性腫瘤
153 結腸惡性腫瘤
191 腦惡性腫瘤
154 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
192 神經系統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
之惡性腫瘤
性腫瘤
155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193 甲狀腺腫瘤
156 膽囊與肝外膽管惡性腫瘤
194
157 胰惡性腫瘤
195 其他及部位分界不明之惡性腫瘤
158 後腹膜與腹膜之惡性腫瘤
196 淋巴腺之續發及未明示之惡性腫瘤
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其他分界不明確位
197 呼吸及消化系統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置之惡性腫瘤
198 其他明示位置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160
160160
160
165
165165
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性腫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性腫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性腫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性腫
199 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160 鼻腔、中耳及副鼻竇之惡性腫瘤
200
200200
200
208
208208
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性腫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性腫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性腫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性腫
161 喉惡性腫瘤
200 淋巴瘤及網織肉
162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201 何杰金病
163 胸(肋)膜惡性腫瘤
202 淋巴及組織細胞組織之惡性腫瘤
164 胸腺、心臟及中隔之惡性腫瘤
203 多發性骨髓瘤及免疫增生性腫瘤
165 呼吸系統與胸內器官之其他及分界
204 淋巴性白血病
不明確位置之惡性腫瘤
205 骨髓樣白血病
170
170170
170
175
175175
175
締組
結締組織結締組織
結締組織
膚及乳房之惡
皮膚及乳房之惡性皮膚及乳房之惡性
皮膚及乳房之惡性
206 單核球性白血病
腫瘤腫瘤
腫瘤
207 其他明示白血病
170 骨及軟骨之惡性腫瘤
208 未明示細胞型白血病
171 結締組織與其他軟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
230230
230
234
234234
234
原位
原位原位
原位
172 皮膚惡性黑色惡性腫瘤
230 消化器官原位癌(O期)
173 皮膚之其他惡性腫瘤
231 呼吸系統原位癌
174 女性乳房惡性腫
232 皮膚系統原位癌
175 男性乳房惡性腫
233 乳房及泌尿生殖系統之原位癌
234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原位癌
HG4-7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備查文號 98 06 22 (98)遠雄壽字 401 號函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傳真:(02)2345–9567
子信箱(E-mail):3277@fglife.com.tw
備查文號 102 01 01 (102)遠雄壽字 007
條款條款
條款
「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條款甲型」(以下簡稱本批註條),僅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之附(以
簡稱本附約),並構成附約之一部分約定
前項所稱「經本公司指之附約」如附表。
延續延續
延續
當主契約因累計申領之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或主契約因符合全殘廢並理賠全廢保
金而終止或主契約因非身故之保險事故而終止時,要保得繼續繳交本附約之保險費,以續本
約之效力
前項情形,本附約之有期間,依其條款之約定
延續延續
延續
本附約依前條約定延續力後,除有豁免保險費之情形外應依本公司指定之「繳費方式」「繳
」繳納其應繳交之保險
本批註條款約定如與本約牴觸者,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
本批註條款未約定之事,適用本附約之相關約定。
附約
定期
長年期附
終身
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
新癌症終身新癌症終身
新癌症終身健康保
健康保健康保
健康保險
險附約
附約附約
附約(99) (HG4)費率
費率表費率表
費率表
單位:元
/
每單位保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3,533
3,205
2,619
2,375
0
1
3,599
3,262
2,670
2,419
1
2
3,658
3,313
2,714
2,455
2
3
3,715
3,359
2,756
2,489
3
4
3,769
3,409
2,794
2,524
4
5
3,822
3,461
2,832
2,561
5
6
3,882
3,518
2,876
2,604
6
7
3,945
3,578
2,922
2,646
7
8
4,014
3,641
2,972
2,693
8
9
4,085
3,706
3,025
2,741
9
10
4,158
3,774
3,079
2,791
10
11
4,235
3,843
3,135
2,844
11
12
4,314
3,913
3,195
2,896
12
13
4,393
3,985
3,254
2,949
13
14
4,473
4,057
3,314
3,003
14
15
4,554
4,133
3,374
3,059
15
16
4,636
4,208
3,435
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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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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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8
4,805
4,366
3,560
3,233
18
19
4,894
4,448
3,627
3,295
19
20
4,986
4,532
3,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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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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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9
3,769
3,426
21
22
5,180
4,707
3,844
3,493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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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0
4,797
3,920
3,562
23
24
5,384
4,890
3,999
3,635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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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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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0
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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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8
5,827
5,279
4,343
3,940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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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6
5,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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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30
6,066
5,480
4,534
4,102
30
31
6,189
5,581
4,632
4,184
31
32
6,314
5,682
4,733
4,267
32
33
6,441
5,784
4,835
4,351
33
34
6,569
5,886
4,939
4,435
34
35
6,699
5,986
5,046
4,520
35
36
6,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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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3
4,603
36
37
6,962
6,181
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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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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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4
5,376
4,763
38
39
7,227
6,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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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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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1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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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7
6,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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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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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8
6,981
6,918
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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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1
5,485
52
53
9,008
7,009
7,149
5,512
53
54
9,117
7,017
7,268
5,536
54
55
9,227
7,025
7,391
5,562
55
56
9,331
7,029
56
57
9,440
7,031
57
58
9,551
7,026
58
59
9,651
7,015
59
60
9,744
7,006
60
半年繳
=
年繳
× 0.52
季繳
=
年繳
× 0.262
月繳
=
年繳
× 0.088
15
年期
20
年期
癌症險哪個好: 遠雄HG6 V.S. 富邦PCC4
小孩目前1歲,已經有保全球重大傷病20+80萬 因家族有癌症高風險,要加強癌症險。請問富邦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PCC4).  V.S 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6).  實務上會推薦哪個?
· 回應 15
想詢問遠雄的終身防癌(HG6)
想請問「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6)」的理賠問題HG6有少部份的一次金,有業務說如果罹患輕度、初期癌症有申請理賠過,但之後同一個癌症惡化成重度癌症,重度的部分就無法理賠是真的嗎?還是輕度、初期、重度,都可以理賠限一次,且不會扣除申請過的理賠金是嗎?是否是同一次癌症惡化的有分別嗎?
· 回應 4
37歲女想詢問實支實付的部分
1.最近2個月內是否有看診或是用藥:有,目前有甲狀腺結節,已經吃藥吃7-8年了,沒有開過刀2.現在有一張實支實付台壽(HNRC)計畫三,還有一張國泰的新溫心住院日額(1000元)和住院醫療終身健康險(1000元)3.我在98年投保三商20年珍愛女人終身保險(20FEL)保額25萬,下面有一張附約享健康住院醫療計畫D(SHSRD),在考慮是否減額繳清,底下保留享健康(實支實付),或者把它解約,然後重買一份全球的實支實付(XHB),有體況的話會影響投保嗎?
· 回應 16
今年24歲,想加保癌症險
小弟今年24歲,體況正常,無不良嗜好。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有興趣對「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6)」有興趣最近整理保單,發現自己過去沒有保過任何防癌險,看板上有很多人推薦這兩張保單,想請問:1.上面兩張癌症險保單如果只能買一張的話,請問哪一張會比較好?2.還是應該直接買一次金就好?3.另外,因為目前沒有遠雄的保單,需要找一位可以幫忙送單的業務員,請問有服務汐止區的業務員嗎?
· 回應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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