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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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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出院
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出院後化學治療醫療保險金、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無解約
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接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
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93年05月28日台財保字第0930705245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4年12月30日 (94)遠雄壽字第500號函
第一條 【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終身人壽保
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
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
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
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
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
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
腫瘤〈如附表〉,且經醫院對固定組織所作的病理檢查診斷確定〈罹患日
為病理檢查日〉者為準。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住院診斷及
治療癌症設備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
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癌症,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
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本附約始期日起三十日,包括第三十日內
之期間,自第三十一日起本公司依本附約之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
本附約以本公司同意承保而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日作為始期日;但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時,以該交費日為
始期日。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等待期間」結束後開始。
第四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
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
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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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
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
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
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
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
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
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
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
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
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主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
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
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
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
了的翌日起,按自動墊繳期間本公司核定的利率計算。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
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主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
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附約效
力停止。
第七條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
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
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退還已交
付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
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本附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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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
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九條 【附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申請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
按日數比例返還要保人未經過期間的保險費。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
計利息給付。
前項附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第十條 【附約的終止(二)】
被保險人於保險責任開始前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
返還要保人已交付的保險費,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如有第八條約定之
情形時,依第八條約定辦理。
第十一條 【附約的終止(三)】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主契約撤銷、解除或終止,但若已繳清全部保險費則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
本附約因前項各款原因終止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返還要保人未經過期間
的保險費。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
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
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
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三條 【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第
一次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以外之其他癌症,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
位新台幣十萬元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第
一次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十萬元
的百分之十五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二項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罹患癌症保險金』,其終身以給付一
次為限。但被保險人先發生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依前項約定給付保
險金後,又再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以外之其他癌症時,本公司另
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十萬元的百分之八十五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
後,即不再負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責。
第十四條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
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
「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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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數(含出、入院當日,不含安寧療護病房日數),每一保險單位每日新台
幣一千二百元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前項給付同一保單年度內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第十五條 【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
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
「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外科手術者,每次外科手術本公司按每
一保險單位新台幣三萬元給付「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若前項癌症為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者,每次外科手術本公司按每一保
險單位新台幣三萬元的百分之十五給付「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兩項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每一保
單年度累計最高以給付三次為限,且被保險人如於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次
以上手術治療時,以給付一次為限,並以該次住院期間第一次手術施行日
為認定應歸屬保單年度之基準。
第十六條 【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四條的約定接
受住院治療後出院在家療養者,本公司按實際在家療養日數,每一保險單
位每日新台幣六百元給付『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但每次給付最長以實
際接受癌症住院治療日數為限。
第十七條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
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
症引發的併發症而必要的門診治療,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每日新台幣六
百元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前項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同一保單年度內以九十日為限。
第十八條 【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四條的約定接
受住院治療後出院繼續接受放射線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治療日數,每
一保險單位每日新台幣六百元給付『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前項放射線治療以在第二條所認可醫院治療為限。
第十九條 【出院後化學治療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四條的約定接
受住院治療後出院繼續接受化學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治療日數,每一
保險單位每日新台幣六百元給付『出院後化學治療醫療保險金』。
前項化學治療以在第二條所認可醫院治療為限。
第二十條 【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
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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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骨髓移植治療者,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
位新台幣六萬元給付『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但以給付一次『癌症
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為限。
第二十一條【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
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
「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截肢手術,並進而裝設義肢者,本公司
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十萬元給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但以給付一
次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為限。
第二十二條【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的給付】
女性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
定罹患乳癌,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
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本公司按每一保險
單位新台幣六萬元給付「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但每側以給付一次癌症
義乳重建保險金為限。
第二十三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除應檢具保險金申請書、保險單或其謄
本、受益人的身份證明及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外,並依申請之保險金項目,
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領「罹患癌症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診斷證明書。
二、申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或「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時,應另檢
具醫院出具載明癌症住院日期之住院醫療診斷證明書。
三、申領「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外科
手術醫療診斷證明書。
四、申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門診醫療
證明文件。
五、申領「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放射
線醫療證明文件。
六、申領「出院後化學治療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化
學治療醫療證明文件。
七、申領「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骨髓
移植醫療診斷證明書。
八、申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義肢裝設
醫療診斷證明書。
九、申領「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義乳重建
醫療診斷證明書。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醫師者,所開具被保險人有關癌症的診斷證
明文件,不得作為申請保險金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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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身故後診斷為癌症疾病之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身故後經病理組織檢查確定罹患癌症疾病並符合本附約各項約定
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身故之日回溯至第三十日,推定為被保險人罹患癌
症疾病之日,並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前項推定罹患癌症疾病之日如在等待期間內時,不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二十五條【癌症診斷疑義的處理】
被保險人是否罹患癌症,如不同的醫院有不同的診斷時,本公司得指定醫
院另行診斷,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經前項本公司指定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以第一次診斷確定之病理
檢查日為罹患癌症日。
第二十六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
抵償上述欠款扣除後給付。
第二十七條【附約內容的變更】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單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單
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的保險單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附約。
第二十八條【年齡的計算】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
明。
第二十九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
更。
被保險人本人身故,得依本附約申領而未申領之保險金,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附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變更住所】
要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主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
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三十一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二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另有規定外,非經
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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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
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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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國際疾病統計分類中之惡性腫瘤
(如有變更或增列,以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者為準。)
分類號碼 病 名 分類號碼 病 名
140→149 179
140 180
141 181
142 182
143 183
144 184
145
子宮惡性腫瘤、未明示部位者
子宮頸惡性腫瘤
胎盤惡性腫瘤
子宮體惡性腫瘤
卵巢及其他子宮附屬器之惡性腫廇
其他及未明示之女性生殖器官惡性
腫瘤
146 185 攝護腺(前列腺)惡性腫瘤
147 186 睪丸惡性腫瘤
148 187 陰莖及其他男性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188 膀胱惡性腫瘤 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唇惡性腫瘤
舌惡性腫瘤
主唾液腺惡性腫瘤
齒齦惡性腫瘤
口底惡性腫瘤
口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口腔惡性腫瘤
鼻咽性腫瘤
下咽惡性腫瘤
唇、口腔及咽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位
置之惡性腫瘤 189 腎臟及其他與未明示泌尿器官之惡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性腫瘤
150 食道惡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151 胃惡性腫瘤 190 眼惡性腫瘤
152 小腸惡性腫瘤(包括十二指腸) 191 腦惡性腫瘤
153 結腸惡性腫瘤 192 神經系統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
154 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之 性腫瘤
惡性腫瘤 193 甲狀腺腫瘤
155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194 其他內分泌腺及相關結構之惡性腫瘤
156 膽囊與肝外膽管惡性腫瘤 195 其他及部位分界不明之惡性腫瘤
157 胰惡性腫瘤 196 淋巴腺之續發及未明示之惡性腫瘤
158 後腹膜與腹膜之惡性腫瘤 197 呼吸及消化系統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其他分界不明確位置 198 其他明示位置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之惡性腫瘤 199 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160→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200→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160 鼻腔、中耳及副鼻竇之惡性腫瘤 200 淋巴瘤及網織肉瘤
161 喉惡性腫瘤 201 何杰金病
162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202 淋巴及組織細胞組織之惡性腫瘤
163 胸(肋)膜惡性腫瘤 203 多發性骨髓瘤及免疫增生性腫瘤
164 胸腺、心臟及中隔之惡性腫瘤 204 淋巴性白血病
165 呼吸系統與胸內器官之其他及分界不 205 骨髓樣白血病
明確位置之惡性腫瘤 206 單核球性白血病
170→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 207 其他明示白血病
腫瘤 208 未明示細胞型白血病
170 骨及軟骨之惡性腫瘤 230→234 原位癌
171 結締組織與其他軟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 消化器官原位癌(O期)
172 皮膚惡性黑色惡性腫瘤 231 呼吸系統原位癌
173 皮膚之其他惡性腫瘤 232 皮膚系統原位癌
174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233 乳房及泌尿生殖系統之原位癌
175 男性乳房惡性腫瘤 234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原位癌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單位:元/每單位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942 2,212 1,446 1,643
1 1,967 2,242 1,463 1,664
2 1,990 2,271 1,479 1,684
3 2,012 2,300 1,494 1,704
4 2,038 2,332 1,512 1,727
5 2,067 2,367 1,533 1,753
6 2,099 2,405 1,556 1,781
7 2,134 2,448 1,582 1,813
8 2,174 2,494 1,612 1,848
9 2,215 2,542 1,643 1,885
10 2,257 2,591 1,674 1,922
11 2,299 2,641 1,706 1,961
12 2,343 2,693 1,739 2,001
13 2,388 2,747 1,772 2,043
14 2,433 2,801 1,807 2,086
15 2,479 2,855 1,841 2,129
16 2,527 2,911 1,877 2,173
17 2,575 2,968 1,913 2,218
18 2,623 3,025 1,950 2,264
19 2,673 3,083 1,988 2,311
20 2,724 3,140 2,027 2,358
21 2,776 3,199 2,067 2,405
22 2,830 3,258 2,109 2,454
23 2,885 3,317 2,152 2,503
24 2,942 3,377 2,196 2,553
25 3,000 3,437 2,242 2,603
26 3,060 3,498 2,289 2,655
27 3,122 3,559 2,339 2,708
28 3,186 3,622 2,391 2,762
29 3,252 3,684 2,445 2,816
30 3,319 3,746 2,500 2,870
31 3,387 3,807 2,556 2,924
32 3,457 3,868 2,615 2,978
33 3,529 3,929 2,676 3,033
34 3,603 3,989 2,738 3,087
35 3,678 4,047 2,803 3,140
36 3,754 4,102 2,868 3,191
37 3,831 4,155 2,936 3,240
38 3,912 4,207 3,007 3,290
39 3,993 4,254 3,079 3,335
40 4,075 4,296 3,154 3,378
41 4,159 4,332 3,230 3,415
42 4,246 4,363 3,310 3,447
43 4,335 4,387 3,393 3,475
44 4,426 4,410 3,479 3,502
45 4,519 4,432 3,568 3,529
46 4,611 4,446 3,657 3,549
47 4,706 4,457 3,750 3,568
48 4,806 4,467 3,849 3,586
49 4,905 4,478 3,950 3,607
50 5,005 4,492 4,053 3,631
51 5,100 4,501 4,153 3,652
52 5,196 4,513 4,256 3,676
53 5,294 4,529 4,363 3,705
54 5,392 4,548 4,472 3,737
55 5,492 4,569 4,585 3,772
56 5,585 4,587
57 5,680 4,608
58 5,778 4,634
59 5,876 4,658
60 5,975 4,681
半年繳 = 年繳 × 0.52 季繳 = 年繳 × 0.262 月繳 = 年繳 × 0.088
15年期 20年期
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XCB
6-XCB-3
2005年6月第1 版
癌症險哪個好: 遠雄HG6 V.S. 富邦PCC4
小孩目前1歲,已經有保全球重大傷病20+80萬 因家族有癌症高風險,要加強癌症險。請問富邦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PCC4).  V.S 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6).  實務上會推薦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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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保單
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有興趣對「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6)」有興趣遠雄人壽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CJ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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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
對「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6)」有興趣對「遠雄人壽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CJ2)」有興趣如果投保時間沒有罹癌,最終有退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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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附加實支實付
女41歲,內勤人員,自己目前有主約-遠雄人壽金美滿終身壽險-20年期 ,附約-遠雄人壽溫馨終身醫療日額保險附約-20年期 ,附約-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20年期 ,預計再2年就期滿之前保單沒有規劃醫療實支實付,想詢問可以用這張主約附加遠雄的實支實付嗎?還是有其他建議?謝謝各位。BMI值正常範圍,B肝帶原者,有定期追蹤檢查。111年曾經有申請過住院手術理賠一次,非B肝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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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癌症險
請問推薦保哪一個?遠雄人壽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CJ2)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XCD)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HG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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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遠雄的終身防癌(HG6)
想請問「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6)」的理賠問題HG6有少部份的一次金,有業務說如果罹患輕度、初期癌症有申請理賠過,但之後同一個癌症惡化成重度癌症,重度的部分就無法理賠是真的嗎?還是輕度、初期、重度,都可以理賠限一次,且不會扣除申請過的理賠金是嗎?是否是同一次癌症惡化的有分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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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歲女想詢問實支實付的部分
1.最近2個月內是否有看診或是用藥:有,目前有甲狀腺結節,已經吃藥吃7-8年了,沒有開過刀2.現在有一張實支實付台壽(HNRC)計畫三,還有一張國泰的新溫心住院日額(1000元)和住院醫療終身健康險(1000元)3.我在98年投保三商20年珍愛女人終身保險(20FEL)保額25萬,下面有一張附約享健康住院醫療計畫D(SHSRD),在考慮是否減額繳清,底下保留享健康(實支實付),或者把它解約,然後重買一份全球的實支實付(XHB),有體況的話會影響投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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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4歲,想加保癌症險
小弟今年24歲,體況正常,無不良嗜好。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有興趣對「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6)」有興趣最近整理保單,發現自己過去沒有保過任何防癌險,看板上有很多人推薦這兩張保單,想請問:1.上面兩張癌症險保單如果只能買一張的話,請問哪一張會比較好?2.還是應該直接買一次金就好?3.另外,因為目前沒有遠雄的保單,需要找一位可以幫忙送單的業務員,請問有服務汐止區的業務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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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從新至舊
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6)
銷售期間
113/10/01 ~ 現售中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6)
銷售期間
113/07/01 ~ 113/09/30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6)
銷售期間
111/12/02 ~ 113/06/30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6)
銷售期間
110/07/01 ~ 111/12/01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銷售期間
109/01/01 ~ 已停售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5)
銷售期間
108/01/01 ~ 110/06/30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4)
銷售期間
107/09/14 ~ 107/12/31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銷售期間
107/05/04 ~ 108/12/31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4)
銷售期間
104/08/04 ~ 107/05/03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銷售期間
103/05/01 ~ 104/08/03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銷售期間
102/03/01 ~ 103/04/30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銷售期間
101/07/01 ~ 102/02/28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銷售期間
101/02/24 ~ 101/06/30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3)
銷售期間
100/08/08 ~ 107/09/13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銷售期間
99/12/01 ~ 101/02/23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9/09/01 ~ 已停售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8/08/01 ~ 99/08/31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HG1)
銷售期間
97/01/01 ~ 100/08/07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6/09/01 ~ 98/07/31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5/01/01 ~ 96/08/31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XCB)
銷售期間
94/12/30 ~ 96/12/31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3/12/01 ~ 9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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