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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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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4-1
(99)
(99)(99)
(99)
給付項目: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住院醫輔助保險金、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手術醫療
險金、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癌症放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癌症義肢裝設
險金
(本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
定義定義
定義
起或
指被效日指被效日
指被效日
醫院醫院
醫院
參閱
參閱參閱
參閱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 99 12 01 (99)遠雄壽字第1228號
修正日期:民 102 03 01 依102.01.10金管保
第10102103040號函
附約附約
附約
本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康保險附約(99)(以下簡稱本附)依主終身保險契約(以下簡稱契約)要
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被保險人
解釋為原則。
定義定義
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癌症」:係指被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經醫院醫藉由病理
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係一種病,該疾病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胞不
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的惡性腫瘤;且以行政院衛生署新刊
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或原癌(詳如附表(國際疾病統計分中之
性腫瘤))者為限
二、「原位癌」:係指款分類標準中編號第二三0號至二三四號所稱者。
三、「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醫院或醫法人所設
之醫院。
四、「住院」:係指被險人因罹患癌症,經醫師診斷,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院手續並
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五、「醫師」:係指領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六、「初次罹患」:係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未曾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任何本條定之「癌
疾病」,且於本附約生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經醫院醫師第一次診斷確定予證
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告。罹患日以病理檢查取樣日為
七、「投保單位」:係本附約生效時保單面頁上所載之保單位,如該投保單位有所變更,則以變
後之投保單位為準
責任責任
責任
本附約生效日自本公司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一期保險
金額之日為生效日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險責任,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
範圍範圍
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前未曾罹患癌症,且於本約保險責任開始後始經醫院診斷定罹患癌
時,本公司將依本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起生效,
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
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保險責任
HG4-2
期以期以
期以的交
期間期間
期間
力的力的
力的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交付,或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或半年繳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日期之翌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定受領保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故時,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的停的停
的停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約效力亦同時停止。本附約停止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申請復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申請復效;主、附約皆停效時,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申請復效
前項情形,若本附約已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者,本約不得停止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六個月內提出第一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的危險保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達本公司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可保證明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四項約定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絕者,視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償第三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四項提出申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五項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第三項所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次數次數
次數
滿
約有滿約有滿
約有滿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症,必須住院治療二次以上時,出院後十
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時,其各項保險金給付限制,均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予給付保
金。
義務義務
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意隱匿、
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而且不退
還已交付的保險費,其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居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司得將該
通知送達受益人。
的終的終
的終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被保險人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要保人,為撤銷投保本附約之意表示時,
為要保人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效。
本附約終止後如有未到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間之保險
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息退還要保人
本附約除該被保險人已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或因保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外,有列情形之
時,其效力持續至本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即行終
一、主契約終止時。但契約因符合全殘廢並理賠全殘廢險金而終止或主契約給付各項保金達到保
金給付總額上限而終止,不在此限。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期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司無息退
以前已收受本附約之全保險費,本附約即行終止。
癌症癌症
癌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條約定,經醫師依病理組織切片查、血液
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腺癌以外之其他癌症者,本公司每一投保
HG4-3
位新台幣拾萬元乘以約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且本項給付身以一次
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條約定,經醫師依病理組織切片查、血液
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腺癌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台幣壹萬
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罹患癌症險金」,且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限。
住院住院
住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癌症,並
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台幣壹仟貳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數後計得之金額,乘以實際住院數(含出
入院當日),給付「癌住院醫療保險金」
住院住院
住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癌症,並
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台幣陸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計得之金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出、入
當日),給付「癌症住醫療輔助保險金」
住院住院
住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癌症,並
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於醫住院並接
癌症治療手術者,每次術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金額,給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金」
門診門診
門診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癌症,並
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未住院而醫院門診
接受癌症治療手術者,次手術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幣肆仟伍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後計得之
額,給付「癌症門診手醫療保險金」
骨髓骨髓
骨髓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癌症,並
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並接受癌骨髓移植
療者,本公司按每一投單位新台幣陸萬元乘以約定投保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髓移植醫
保險金」,但以終身給一次「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為限
門診門診
門診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癌症,並
有效期間內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症引發的併發症而必要的門診診,本公司
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陸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額,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放射放射
放射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癌症並接
放射線治療或化學治療,每次治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新台幣壹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後計得之
額,給付「癌症放射線化學治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一天內接受放射線及化學治療或受一次以
之治療時,僅以一次計
被保險人接受治療,每領取口服化療藥物,不論領取幾份之藥物量,僅以一次計算
義乳義乳
義乳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條約定,因罹患乳房惡性腫瘤,「醫師」
「醫院」診斷必須接受房切除手術,並進而接受義乳重手術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台幣陸萬
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得之金額,給付「癌症義乳重建險金」,但每側以終身給付一次癌症義乳
建保險金」為限。
義肢義肢
義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並以癌
為直接原因,於醫院接截肢手術,且進而接受義肢安裝,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萬元乘以
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額,給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但以終身給付一次「癌症義肢設保險金
HG4-4
為限
醫療醫療
醫療
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有效期間內,依條款第十一條至二十條所給付之各項癌症醫療保金,每一
保單位給付總額上限為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壹伍佰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依條款十一條至第二十條所累計申領之項癌症醫
保險金總額達給付總額限時,本附約即行終止
年齡年齡
年齡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險事故後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保險費的比例提高「投保單位」而不退
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錯誤並非
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投保單位」,而不得請求足差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二百零三
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事故事故
事故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知後儘速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內為給付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給付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尚本附約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之保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保險人之
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相關規定
金的金的
金的
受益人申領「罹患癌症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輔助保險金」「癌症住
手術醫療保險金」、「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癌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癌症診醫療保
金」、「癌症放射線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義乳重保險金」、「癌症義肢裝設保險」時,應
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申請「罹患癌症保金」者,應另檢具癌症診斷證明件及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其他相關
驗報告。
四、申請「癌症住院醫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輔助險金」者,應另檢具癌症住院醫證明文件
五、申請「癌症住院手醫療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癌症院手術證明文件。
六、申請「癌症門診手醫療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癌症診手術證明文件。
七、申請「癌症骨髓移醫療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癌症髓移植醫療證明文件。
八、申請「癌症門診醫保險金」者,需檢具癌症門診醫證明文件
九、申請「癌症放射線化學治療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症放射線治療或癌症化學治療證文件
十、申請「癌症義乳重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癌症義乳建醫療證明文件。
十一、申請「癌症義肢設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癌症義裝設證明文件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前述各診斷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公司負擔
保險保險
保險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述欠款及
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額。
HG4-5
單位單位
單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內,得申請減少投保單位,但是少後的投保單位,不得低於本保最低投保
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附約
本附約投保單位減少後第二十一條癌症醫療保險金給付額之上限,依減少後之投保單位算。但須
比例扣除減少投保單位本公司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
住所住所
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批註或發
批註書。
法院法院
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民國境外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民事訴訟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HG4-6
【附表】:際疾病統計分中之惡性腫瘤
國際疾病統計類中之惡性腫國際疾病統計類中之惡性腫
國際疾病統計類中之惡性腫
(如有變更或增列,以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者為準。
分類號碼
病 名
分類號碼
病 名
1
11
140
4040
40
149
149149
149
179
140
180
141
181
142
182
143
183
144
184
145
子宮惡性腫瘤、未明示部位者
子宮頸惡性腫瘤
胎盤惡性腫瘤
子宮體惡性腫瘤
卵巢及其他子宮附屬器之惡性腫廇
其他及未明示之女性生殖器官惡性
腫瘤
146
185 攝護腺(前列腺)惡性腫瘤
147
186 睪丸惡性腫瘤
148
187 陰莖及其他男性生殖器官之惡性腫
188 膀胱惡性腫瘤 149
腔及咽喉之惡性腫
口腔及咽喉之惡性口腔及咽喉之惡性
口腔及咽喉之惡性
唇惡性腫瘤
舌惡性腫瘤
主唾液腺惡性腫
齒齦惡性腫瘤
口底惡性腫瘤
口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口腔惡性腫瘤
鼻咽性腫瘤
下咽惡性腫瘤
唇、口腔及咽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
置之惡性腫瘤
189 腎臟及其他與未明示泌尿器官之惡
150
150150
150
159
159159
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腫瘤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腫瘤消化器及腹膜之惡腫瘤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腫瘤
性腫瘤
150 食道惡性腫瘤
190
190190
190
199
199199
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惡性腫瘤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惡性腫瘤其他及未明示位置惡性腫瘤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惡性腫瘤
151 胃惡性腫瘤
190 眼惡性腫瘤
152 小腸惡性腫瘤(包括十二指腸)
191 腦惡性腫瘤
153 結腸惡性腫瘤
192 神經系統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
154 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
性腫瘤
惡性腫瘤
193 甲狀腺腫瘤
155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194 其他內分泌腺及相關結構之惡性腫
156 膽囊與肝外膽管惡性腫瘤
195 其他及部位分界不明之惡性腫瘤
157 胰惡性腫瘤
196 淋巴腺之續發及未明示之惡性腫瘤
158 後腹膜與腹膜之惡性腫瘤
197 呼吸及消化系統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其他分界不明確位
198 其他明示位置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之惡性腫瘤
199 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160
160160
160
165
165165
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性腫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性腫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性腫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性腫
200
200200
200
208
208208
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性腫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性腫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性腫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性腫
160 鼻腔、中耳及副鼻竇之惡性腫瘤
200 淋巴瘤及網織肉
161 喉惡性腫瘤
201 何杰金病
162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202 淋巴及組織細胞組織之惡性腫瘤
163 胸(肋)膜惡性腫瘤
203 多發性骨髓瘤及免疫增生性腫瘤
164 胸腺、心臟及中隔之惡性腫瘤
204 淋巴性白血病
165 呼吸系統與胸內器官之其他及分界
205 骨髓樣白血病
明確位置之惡性腫瘤
206 單核球性白血病
170
170170
170
175
175175
175
締組
結締組織結締組織
結締組織
膚及乳房之惡
皮膚及乳房之惡性皮膚及乳房之惡性
皮膚及乳房之惡性
207 其他明示白血病
腫瘤腫瘤
腫瘤
208 未明示細胞型白血病
170 骨及軟骨之惡性腫瘤
230
230230
230
234
234234
234
原位
原位原位
原位
171 結締組織與其他軟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 消化器官原位癌(O期)
172 皮膚惡性黑色惡性腫瘤
231 呼吸系統原位癌
173 皮膚之其他惡性腫瘤
232 皮膚系統原位癌
174 女性乳房惡性腫
233 乳房及泌尿生殖系統之原位癌
175 男性乳房惡性腫
234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原位癌
179
179179
179
189
189189
189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泌尿生殖器官惡性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
HG4-7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 98 06 22 (98)遠雄壽字 401 號函
備查文號:民 102 01 01 (102)遠雄壽字 007
條款條款
條款
「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條款甲型」(以下簡稱本批註條),僅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之附(以下簡
本附約),並構成本附之一部分約定
前項所稱「經本公司指之附約」如附表。
延續延續
延續
當主契約因累計申領之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或主契約因符合全殘廢並理賠全廢保險金
終止或主契約因非屬身之保險事故而終止時,要保人得續繳交本附約之保險費,以延續附約之效
前項情形,本附約之有期間,依其條款之約定
延續延續
延續
本附約依前條約定延續力後,除有豁免保險費之情形外應依本公司指定之「繳費方式」「繳別」
納其應繳交之保險費。
本批註條款約定如與本約牴觸者,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
本批註條款未約定之事,適用本附約之相關約定。
附約
定期
長年期附
終身
10107
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
新癌症終身新癌症終身
新癌症終身健康保
健康保健康保
健康保險
險附約
附約附約
附約(99) (HG4)費率
費率表費率表
費率表
單位:元
/
每單位保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3,533
3,205
2,619
2,375
0
1
3,599
3,262
2,670
2,419
1
2
3,658
3,313
2,714
2,455
2
3
3,715
3,359
2,756
2,489
3
4
3,769
3,409
2,794
2,524
4
5
3,822
3,461
2,832
2,561
5
6
3,882
3,518
2,876
2,604
6
7
3,945
3,578
2,922
2,646
7
8
4,014
3,641
2,972
2,693
8
9
4,085
3,706
3,025
2,741
9
10
4,158
3,774
3,079
2,791
10
11
4,235
3,843
3,135
2,844
11
12
4,314
3,913
3,195
2,896
12
13
4,393
3,985
3,254
2,949
13
14
4,473
4,057
3,314
3,003
14
15
4,554
4,133
3,374
3,059
15
16
4,636
4,208
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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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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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7
3,172
17
18
4,805
4,366
3,560
3,233
18
19
4,894
4,448
3,627
3,295
19
20
4,986
4,532
3,697
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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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5,081
4,619
3,769
3,426
21
22
5,180
4,707
3,844
3,493
22
23
5,280
4,797
3,920
3,562
23
24
5,384
4,890
3,999
3,635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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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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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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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2
5,180
4,254
3,862
27
28
5,827
5,279
4,343
3,940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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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6
5,378
4,437
4,021
29
30
6,066
5,480
4,534
4,102
30
31
6,189
5,581
4,632
4,184
31
32
6,314
5,682
4,733
4,267
32
33
6,441
5,784
4,835
4,351
33
34
6,569
5,886
4,939
4,435
34
35
6,699
5,986
5,046
4,520
35
36
6,829
6,085
5,153
4,603
36
37
6,962
6,181
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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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38
7,095
6,274
5,376
4,763
38
39
7,227
6,361
5,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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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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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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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7
6,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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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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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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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8
6,981
6,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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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8
6,996
7,031
5,485
52
53
9,008
7,009
7,149
5,512
53
54
9,117
7,017
7,268
5,536
54
55
9,227
7,025
7,391
5,562
55
56
9,331
7,029
56
57
9,440
7,031
57
58
9,551
7,026
58
59
9,651
7,015
59
60
9,744
7,006
60
半年繳
=
年繳
× 0.52
季繳
=
年繳
× 0.262
月繳
=
年繳
× 0.088
15
年期
20
年期
癌症險哪個好: 遠雄HG6 V.S. 富邦PCC4
小孩目前1歲,已經有保全球重大傷病20+80萬 因家族有癌症高風險,要加強癌症險。請問富邦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PCC4).  V.S 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6).  實務上會推薦哪個?
· 回應 15
想詢問遠雄的終身防癌(HG6)
想請問「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6)」的理賠問題HG6有少部份的一次金,有業務說如果罹患輕度、初期癌症有申請理賠過,但之後同一個癌症惡化成重度癌症,重度的部分就無法理賠是真的嗎?還是輕度、初期、重度,都可以理賠限一次,且不會扣除申請過的理賠金是嗎?是否是同一次癌症惡化的有分別嗎?
· 回應 4
37歲女想詢問實支實付的部分
1.最近2個月內是否有看診或是用藥:有,目前有甲狀腺結節,已經吃藥吃7-8年了,沒有開過刀2.現在有一張實支實付台壽(HNRC)計畫三,還有一張國泰的新溫心住院日額(1000元)和住院醫療終身健康險(1000元)3.我在98年投保三商20年珍愛女人終身保險(20FEL)保額25萬,下面有一張附約享健康住院醫療計畫D(SHSRD),在考慮是否減額繳清,底下保留享健康(實支實付),或者把它解約,然後重買一份全球的實支實付(XHB),有體況的話會影響投保嗎?
· 回應 16
今年24歲,想加保癌症險
小弟今年24歲,體況正常,無不良嗜好。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有興趣對「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6)」有興趣最近整理保單,發現自己過去沒有保過任何防癌險,看板上有很多人推薦這兩張保單,想請問:1.上面兩張癌症險保單如果只能買一張的話,請問哪一張會比較好?2.還是應該直接買一次金就好?3.另外,因為目前沒有遠雄的保單,需要找一位可以幫忙送單的業務員,請問有服務汐止區的業務員嗎?
· 回應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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