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B1-
遠雄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
保險金、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出院後化學治療醫療保險金、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癌
症義乳重建保險金。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93年05月28日台財保字第0930705245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遠雄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終身人壽保險契
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
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
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
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
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
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
腫瘤〈如附表〉,且經醫院對固定組織所作的病理檢查診斷確定〈罹患日
為病理檢查日〉者為準。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住院診斷及
治療癌症設備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
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癌症,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
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本附約始期日起三十日,包括第三十日內
之期間,自第三十一日起本公司依本附約之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
本附約以本公司同意承保而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日作為始期日;但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時,以該交費日為
始期日。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等待期間」結束後開始。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
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
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