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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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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B-1
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
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
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
(給付項目: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出
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出院後化學治療醫療保險金、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
退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 93 05 28 台財保字第0930705245號函
修訂文號:民 94 12 30 (94)遠雄壽字第500號函
修訂文號:民 96 08 31 依95.9.1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號令修正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保險附約的構
保險附約的構保險附約的構
保險附約的構
本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終身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
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準。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
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
類為惡性腫瘤〈如附表〉,且經醫院對固定組織所作的病理檢查診斷確定〈罹患日為病理檢查日〉者為準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住院診斷及治療癌症設備之公、私立及財團
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癌症,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
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本附約始期日起三十日,包括第三十日內之期間,自第三十一日起本公司
依本附約之約定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所稱「初次罹患」係指經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給予證明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罹患日以病理檢
查取樣日為準
保險責任的開
保險責任的開保險責任的開
保險責任的開
本附約以本公司同意承保而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日作為始期日;但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
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時,以該交費日為始期日。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等待期間」結束後開始。
附約撤銷
附約撤銷附約撤銷
附約撤銷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
,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
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
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XCB-2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保險費的墊繳
保險費的墊繳保險費的墊繳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
者,本公司應以主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
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
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自動墊繳期間本公司核定的利率計算。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主契約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本附約效力停止。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
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告知義務
告知義務告知義務
告知義務本附約的解除
與本附約的解與本附約的解
與本附約的解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
退還已交付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附約的終
附約的終附約的終
附約的終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申請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日數比例返還要保人未經過期
間的保險費。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附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附約的終
附約的終附約的終
附約的終
被保險人於保險責任開始前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返還要保人已交付的保險費,本
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如有第八條約定之情形時,依第八條約定辦理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附約的終
附約的終附約的終
附約的終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主契約撤銷、解除,但若已繳清全部保險費則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
本附約因前項各款原因終止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返還要保人未經過期間的保險費。
主契約終止或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本附約如尚未期滿,其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
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
以外之其他癌症,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十萬元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
,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十萬元的百分之十五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二項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罹患癌症保險金』,其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但被保險人先發生原位
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依前項約定給付保險金後,又再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以外之其他癌症時,
本公司另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十萬元的百分之八十五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後,即不再負給付『罹患
癌症保險金』之責。
XCB-3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
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
院治療日數(含出、入院當日,不含安寧療護病房日數),每一保險單位每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給付『癌症
住院醫療保險金』。
前項給付同一保單年度內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
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外科手術者,每次外科手術本公
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三萬元給付「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若前項癌症為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者,每次外科手術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三萬元的百分之十
五給付「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兩項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每一保單年度累計最高以給付三次為限
,且被保險人如於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次以上手術治療時,以給付一次為限,並以該次住院期間第一次手
術施行日為認定應歸屬保單年度之基準。
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的給付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四條的約定接受住院治療後出院在家療養者,
本公司按實際在家療養日數,每一保險單位每日新台幣六百元給付『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但每次給付
最長以實際接受癌症住院治療日數為限。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未住院
而在「醫院」接受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而必要的門診治療,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每日
新台幣六百元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前項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同一保單年度內以九十日為限。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四條的約定接受住院治療後出院繼續接受放射
線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治療日數,每一保險單位每日新台幣六百元給付『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前項放射線治療以在第二條所認可醫院治療為限。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出院後化學治療醫療保險金的給
出院後化學治療醫療保險金的給出院後化學治療醫療保險金的給
出院後化學治療醫療保險金的給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四條的約定接受住院治療後出院繼續接受化學
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治療日數,每一保險單位每日新台幣六百元給付『出院後化學治療醫療保險金』
前項化學治療以在第二條所認可醫院治療為限。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
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骨髓移植治療者,本公司按每一
保險單位新台幣六萬元給付『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但以給付一次『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為
限。
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的給付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的給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的給付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
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截肢手術,並進而裝設義肢者,
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十萬元給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但以給付一次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為
限。
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的給付
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的給付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的給付
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的給付
女性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乳癌,並於有效期間內以
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本公司按
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六萬元給付「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但每側以給付一次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為限。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XCB-4
本公司依本附約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累計最高以「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千二百倍為限。
本公司給付本附約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達前項約定限度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保險金的申領
保險金的申領保險金的申領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除應檢具保險金申請書、保險單或其謄本、受益人的身份證明及病理組
織檢查報告外,並依申請之保險金項目,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領「罹患癌症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診斷證明書。
二、申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或「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載明癌症住院日期之
住院醫療診斷證明書。
三、申領「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外科手術醫療診斷證明書。
四、申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門診醫療證明文件。
五、申領「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放射線醫療證明文件。
六、申領「出院後化學治療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化學治療醫療證明文件。
七、申領「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骨髓移植醫療診斷證明書。
八、申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義肢裝設醫療診斷證明書。
九、申領「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義乳重建醫療診斷證明書。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醫師者,所開具被保險人有關癌症的診斷證明文件,不得作為申請保險金的
文件
第二十五
第二十五第二十五
第二十五
身故
身故身故
身故診斷為癌症疾病之給付方式
診斷為癌症疾病之給付方式診斷為癌症疾病之給付方式
診斷為癌症疾病之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身故後經病理組織檢查確定罹患癌症疾病並符合本附約各項約定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身故之日
回溯至第三十日,推定為被保險人罹患癌症疾病之日,並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前項推定罹患癌症疾病之日如在等待期間內時,不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
癌症診斷疑義的處
癌症診斷疑義的處癌症診斷疑義的處
癌症診斷疑義的處
被保險人是否罹患癌症,如不同的醫院有不同的診斷時,本公司得指定醫院另行診斷,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經前項本公司指定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以第一次診斷確定之病理檢查日為罹患癌症日。
第二十七
第二十七第二十七
第二十七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欠繳保險費或未還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項的扣除
款項的扣款項的扣
款項的扣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扣除後給付。
第二十八
第二十八第二十八
第二十八
附約內容的變
附約內容的變附約內容的變
附約內容的變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單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單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的
保險單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附約。
本附約保險單位減少時,累積總給付金額限制依減少後「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一千二百倍計算,
累積申請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則以減少保險單位後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本公司已給付之倍數計算之。
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
年齡的計
年齡的計年齡的計
年齡的計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本人身故,得依本附約申領而未申領之保險金,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附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
第三十一第三十一
第三十一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要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主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三十二
第三十二第三十二
第三十二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三
第三十三第三十三
第三十三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
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XCB-5
第三十四
第三十四第三十四
第三十四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
本公司總公司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XCB-6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
::
:
國際疾病統計分類中之惡性腫瘤
國際疾病統計分類中之惡性腫瘤國際疾病統計分類中之惡性腫瘤
國際疾病統計分類中之惡性腫瘤
(如有變更或增列,以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者為準。)
分類號碼
病 名
分類號碼
病 名
140
140140
140
149
149149
149
179
140
180
141
181
142
182
143
183
144
184
145
子宮惡性腫瘤、未明示部位者
子宮頸惡性腫瘤
胎盤惡性腫瘤
子宮體惡性腫瘤
卵巢及其他子宮附屬器之惡性腫廇
其他及未明示之女性生殖器官惡性
腫瘤
146
185 攝護腺(前列腺)惡性腫瘤
147
186 睪丸惡性腫瘤
148
187 陰莖及其他男性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188 膀胱惡性腫瘤 149
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唇惡性腫瘤
舌惡性腫瘤
主唾液腺惡性腫瘤
齒齦惡性腫瘤
口底惡性腫瘤
口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口腔惡性腫瘤
鼻咽性腫瘤
下咽惡性腫瘤
唇、口腔及咽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位
置之惡性腫瘤
189 腎臟及其他與未明示泌尿器官之惡
150
150150
150
159
159159
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
性腫瘤
150 食道惡性腫瘤
190
190190
190
199
199199
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151 胃惡性腫瘤
190 眼惡性腫瘤
152 小腸惡性腫瘤(包括十二指腸)
191 腦惡性腫瘤
153 結腸惡性腫瘤
192 神經系統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
154 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之
性腫瘤
惡性腫瘤
193 甲狀腺腫瘤
155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194 其他內分泌腺及相關結構之惡性腫瘤
156 膽囊與肝外膽管惡性腫瘤
195 其他及部位分界不明之惡性腫瘤
157 胰惡性腫瘤
196 淋巴腺之續發及未明示之惡性腫瘤
158 後腹膜與腹膜之惡性腫瘤
197 呼吸及消化系統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其他分界不明確位置
198 其他明示位置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之惡性腫瘤
199 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160
160160
160
165
165165
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200
200200
200
208
208208
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160 鼻腔、中耳及副鼻竇之惡性腫瘤
200 淋巴瘤及網織肉瘤
161 喉惡性腫瘤
201 何杰金病
162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202 淋巴及組織細胞組織之惡性腫瘤
163 胸(肋)膜惡性腫瘤
203 多發性骨髓瘤及免疫增生性腫瘤
164 胸腺、心臟及中隔之惡性腫瘤
204 淋巴性白血病
165 呼吸系統與胸內器官之其他及分界不
205 骨髓樣白血病
明確位置之惡性腫瘤
206 單核球性白血病
170
170170
170
175
175175
175
結締組
結締組織結締組織
結締組織
皮膚及乳房之惡
皮膚及乳房之惡性皮膚及乳房之惡性
皮膚及乳房之惡性
207 其他明示白血病
腫瘤腫瘤
腫瘤
208 未明示細胞型白血病
170 骨及軟骨之惡性腫瘤
230
230230
230
234
234234
234
原位
原位原位
原位
171 結締組織與其他軟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 消化器官原位癌(O期)
172 皮膚惡性黑色惡性腫瘤
231 呼吸系統原位癌
173 皮膚之其他惡性腫瘤
232 皮膚系統原位癌
174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233 乳房及泌尿生殖系統之原位癌
175 男性乳房惡性腫瘤
234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原位癌
179
179179
179
189
189189
189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XCB-7
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本契約須經投保申請,契約成立後始生效力)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備文號:民 90 06 13 (90)遠雄壽字第234號函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附約延續之適用範
附約延續之適用範附約延續之適用範
附約延續之適用範
保險(簡稱)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或致成主契約保險單條款附件所列完全
殘廢情事之一,致主契約效力終止時,原附加於主契約且當時仍有效之配偶及子女其終身型健康保險附
及終身型壽險附約,得依本批註條款之規定延續其效力。
型健終身險附以下
「附約」。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附約延續之申
附約延續之申附約延續之申
附約延續之申
主契約要保人與主契約身故被保險人非為同一人時,主契約要保人應於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
定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各附約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延
該附約之效力
主契約要保人與主契約身故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依第三條規定之各該附約要保人應於主契約被保險人
故或完全殘廢確定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延續該附約之效力。
附約延續之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其附約效力自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確定日之翌日起算
三十一日之零時即行終止。各附約被保險人如在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
保險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延續附約權利義務之行使
延續附約權利義務之行使延續附約權利義務之行使
延續附約權利義務之行使
附約於延續期間內,除本批註條款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仍依該附約條款之規定行使
主契約要保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身故時,其配偶及子女延續之附約,由各該附約之被保險人
任各該附約之要保人,有關各附約要保人權利義務之行使,應由各附約要保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依其原附
條款之權利義務行使。
第四
第四第四
第四
附約延續之繳費方
附約延續之繳費方附約延續之繳費方
附約延續之繳費方
延續效力之附約除保險費已繳清,或為終身型附約,但已繳費期滿者,或保險期間尚未屆滿但依主契約
單條款約定仍屬豁免保費狀態者外,應依本公司指定之繳費別及收費方式繳納其應繳續期之保險費,繼
繳交保險費。
第五
第五第五
第五
附約延續之期
附約延續之期附約延續之期
附約延續之期
延續效力之附約,其延續期間,依其主契約及附約型態,以附表所列者為限。
主契約型態
附約型態
「附約延續」之最高期
終身型健康險附約
終身
終身型保險
終身型壽險附
終身
單位:元/每單位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942 2,212 1,446 1,643
1 1,967 2,242 1,463 1,664
2 1,990 2,271 1,479 1,684
3 2,012 2,300 1,494 1,704
4 2,038 2,332 1,512 1,727
5 2,067 2,367 1,533 1,753
6 2,099 2,405 1,556 1,781
7 2,134 2,448 1,582 1,813
8 2,174 2,494 1,612 1,848
9 2,215 2,542 1,643 1,885
10 2,257 2,591 1,674 1,922
11 2,299 2,641 1,706 1,961
12 2,343 2,693 1,739 2,001
13 2,388 2,747 1,772 2,043
14 2,433 2,801 1,807 2,086
15 2,479 2,855 1,841 2,129
16 2,527 2,911 1,877 2,173
17 2,575 2,968 1,913 2,218
18 2,623 3,025 1,950 2,264
19 2,673 3,083 1,988 2,311
20 2,724 3,140 2,027 2,358
21 2,776 3,199 2,067 2,405
22 2,830 3,258 2,109 2,454
23 2,885 3,317 2,152 2,503
24 2,942 3,377 2,196 2,553
25 3,000 3,437 2,242 2,603
26 3,060 3,498 2,289 2,655
27 3,122 3,559 2,339 2,708
28 3,186 3,622 2,391 2,762
29 3,252 3,684 2,445 2,816
30 3,319 3,746 2,500 2,870
31 3,387 3,807 2,556 2,924
32 3,457 3,868 2,615 2,978
33 3,529 3,929 2,676 3,033
34 3,603 3,989 2,738 3,087
35 3,678 4,047 2,803 3,140
36 3,754 4,102 2,868 3,191
37 3,831 4,155 2,936 3,240
38 3,912 4,207 3,007 3,290
39 3,993 4,254 3,079 3,335
40 4,075 4,296 3,154 3,378
41 4,159 4,332 3,230 3,415
42 4,246 4,363 3,310 3,447
43 4,335 4,387 3,393 3,475
44 4,426 4,410 3,479 3,502
45 4,519 4,432 3,568 3,529
46 4,611 4,446 3,657 3,549
47 4,706 4,457 3,750 3,568
48 4,806 4,467 3,849 3,586
49 4,905 4,478 3,950 3,607
50 5,005 4,492 4,053 3,631
51 5,100 4,501 4,153 3,652
52 5,196 4,513 4,256 3,676
53 5,294 4,529 4,363 3,705
54 5,392 4,548 4,472 3,737
55 5,492 4,569 4,585 3,772
56 5,585 4,587
57 5,680 4,608
58 5,778 4,634
59 5,876 4,658
60 5,975 4,681
半年繳 = 年繳 × 0.52 季繳 = 年繳 × 0.262 月繳 = 年繳 × 0.088
15年期 20年期
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XCB
6-XCB-3
2005年6月第1 版
癌症險哪個好: 遠雄HG6 V.S. 富邦PCC4
小孩目前1歲,已經有保全球重大傷病20+80萬 因家族有癌症高風險,要加強癌症險。請問富邦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PCC4).  V.S 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6).  實務上會推薦哪個?
· 回應 15
想詢問遠雄的終身防癌(HG6)
想請問「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6)」的理賠問題HG6有少部份的一次金,有業務說如果罹患輕度、初期癌症有申請理賠過,但之後同一個癌症惡化成重度癌症,重度的部分就無法理賠是真的嗎?還是輕度、初期、重度,都可以理賠限一次,且不會扣除申請過的理賠金是嗎?是否是同一次癌症惡化的有分別嗎?
· 回應 4
37歲女想詢問實支實付的部分
1.最近2個月內是否有看診或是用藥:有,目前有甲狀腺結節,已經吃藥吃7-8年了,沒有開過刀2.現在有一張實支實付台壽(HNRC)計畫三,還有一張國泰的新溫心住院日額(1000元)和住院醫療終身健康險(1000元)3.我在98年投保三商20年珍愛女人終身保險(20FEL)保額25萬,下面有一張附約享健康住院醫療計畫D(SHSRD),在考慮是否減額繳清,底下保留享健康(實支實付),或者把它解約,然後重買一份全球的實支實付(XHB),有體況的話會影響投保嗎?
· 回應 16
今年24歲,想加保癌症險
小弟今年24歲,體況正常,無不良嗜好。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有興趣對「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6)」有興趣最近整理保單,發現自己過去沒有保過任何防癌險,看板上有很多人推薦這兩張保單,想請問:1.上面兩張癌症險保單如果只能買一張的話,請問哪一張會比較好?2.還是應該直接買一次金就好?3.另外,因為目前沒有遠雄的保單,需要找一位可以幫忙送單的業務員,請問有服務汐止區的業務員嗎?
· 回應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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