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險單上所約定的日期為準。
本附約保險期間訂為一年,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的保險費,應與主契約保險費一併交付。
【保險費的計費】
第 五 條: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
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前項所稱「平
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
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計算方式,將該被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
要保人。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未交
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 七 條︰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
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而且不返還所收受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
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得將該項通
知送達受益人。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 八 條︰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
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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