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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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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中華民國
83
1
17
台財保第
832051071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4 11 20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9 1 1
108 4 9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號函修正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已登載於網站上(www.taiwanlife.com),並於本公司提供電腦設備供公開查閱下
載。
免費申訴專線為0800-213-269
第一條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團體保險主契約(以下
簡稱主契約)之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之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
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主契約之要保單位。
「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包括團體成員及依
附約規定申請參加本附約之團體成員眷屬。
本附約所稱「眷屬」是指團體成員的父母、配偶或子女。「配偶」是指在保
有效期間內與團體成員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子女」是指二十五歲以下未
之親生子女、養子女或繼子女。「父母」係指團體成員的生身父母或養父母
但團體成員僅得就生身父母或養父母擇一參加,且選定後不得再變更。
二、「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 依法成立之士、農、工、商、漁、林、牧業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
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 債權、債務人團體。
() 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
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 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三、「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生效日起,所發生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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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
之傷害。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及醫療法人醫院。
「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
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
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第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時,依
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四條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
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
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
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六條
【保險金給付、住院次數之計算及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蒙受第三條約定的事故住院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的
「每日住院給付金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保險金。每
一事故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十
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保險金的給付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
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七條
【保險費的計算及交付】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每日住院給付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
有效期間內因「每日住院給付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
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之危險程度及每一被
保險人的年齡、「每日住院給付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每日
住院給付金額」總和計算。
本附約之保險費,應與保險期間內與主契約保險費一併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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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
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
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
繳保險費。
第九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
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
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
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及其眷屬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該成員及其眷
屬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
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該成員及
其眷屬之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
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一條
【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時。
二、要保人申請終止本附約時。
本附約在參加本保險之團體成員人數少於(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團體成員
人數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附約。
本附約因前兩項各款之原因終止效力時,如本附約尚未期滿,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返還
未滿期之保險費。
本附約之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
付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身故致該被保險人部分之契約效
力終止者,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返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第十二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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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身份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
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
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
第十四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並經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
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
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
擔。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
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肢、器或因遭
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療養、戒之非為目
者。
六、 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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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
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
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
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
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
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 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
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
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十六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附約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若被保險人死亡時,其保險金受領人順位如下:
一、所依附參加主契約之團體成員。
二、所依附參加主契約之團體成員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本公司為保險金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十七條
【附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
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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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經驗分紅】
本附約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訂定如附件。
第十九條
【保險費的調整】
本公司得依實際理賠經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各年齡層之保險費率,經核准後將新
費率通知要保人,自續保時起,採用新費率計算保險費。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
保險費,應於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不續保,其保險效力自保
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本附約保險費率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第二十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
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
契約效力自始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比例提高「每日住院給付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
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每日住院給付金額」。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
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
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二十一條
【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
之。
第二十二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三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四條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
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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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R = K × (T-E-C) - C'
K:分紅率
T: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分紅之應收總保費
E: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費率表
單位: / 每百元險金額
年齡
上限總保費
10
人以
10-49
0~34
102
95
35~44
126
117
45~54
160
149
55~64
240
223
65~74
403
375
75~85
748
696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附加眷屬,主契約失效(如身故),附約還有用嗎?
· 回應 7
想請教台灣人壽的醫療日額限制
1.請問目前只有台灣人壽有醫療日額的限制嗎?(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的年收入1/120,或月薪10%)2.年幼時父母幫我投保的終身醫療險(目前要保人已變更為我本人),以及我先生在公司替我加保的團體險,請問這些都會列入醫療日額的計算嗎?3.若想投保雙實支實付,又擔心超過醫療日額,可否於台灣人壽的HNRC核保通過後,再投保全球人壽的XHB呢?謝謝!
· 回應 10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請問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是否可以用台灣人壽新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 OTL1當主約來加保?
· 回應 9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問題詢問
已有保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 最新版為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最近業務告知要契約變更單為原可投保至75歲延長保障至85歲有規定一定要簽嗎??新舊版差異是否為保障投保年紀差異而已?? (HNRB)  75歲(HNRC)  85歲煩請解惑謝謝!!
· 回應 5
國泰溫心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89 年保的國泰溫心住院日額保險附約,配偶或子女住院也會理賠嗎?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具有下述身份,且已投保本附約並記載於保險單之人:一、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二、主契約被保險人出生滿十五日並已出院,且未滿二十三歲之子同時子女也有投保此險,是兩人都出險嗎? 各自理賠保單?出險後會影響保費?
· 回應 5
對台灣人壽實實在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有興趣
如標題,請問大家台灣人壽實實在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NTYH1701) 以現在實支實付的環境來看,CP值是算高?門診手術額度可以超過5萬,但沒有看到表中有住院手術,是併入住院醫療給付還是手術費就不賠呢?另外台灣人壽龍實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也是醫療實支,門診額度只有三萬,以計畫二來跟(NTYH1701) 計畫三來比較,住院醫療跟門診手術額度都沒有比較高,為什麼30~39歲的保費會比較貴呢?
· 回應 28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問題
最近想考慮購買醫療險,看到大家推薦的"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覺得不錯,但有些問題想釐清1. 門診手術和住院手術所涵蓋的理賠範圍有哪些手術?2. 如果進行的手術不在合約中的附表二的手術項目,那是否會理賠以及理賠金額?3. "雜費的藥品只限在醫院使用之藥品" 這條規定的影響為何?謝謝
· 回應 5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大家好,請問耳膜破洞需要住院兩天,使用耳軟骨補洞,這樣此保險會理賠嗎?(全身麻醉)因手術似乎有分是不是處置項目?
· 回應 6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想請問這隻實支實付可以理賠牙周治療嗎?例如牙周水雷射治療,齦下刮治,它算門診手術嗎?謝謝!我在購買保險前曾去牙醫洗牙,洗牙的健保紀錄顯示【慢性齒齦炎,牙菌斑導致之】,請問之後做牙周治療會因此不理賠嗎?謝謝!
· 回應 4
台灣人壽傳承富足T09V0+台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HNRC
請問台灣人壽傳承富足減額繳清以後HNRC還可以調整(調降)方案(1~5)嗎?
· 回應 7
台灣人壽 新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85)(HNRC)
想請問各位專員聽網友說這個附約的理賠內容裡,有個外科手術條款.請問是什麼意思??是外科手術都不理賠嗎?另一個問題,有網友推薦台新,只是沒有很仔細的講解.想請問台新的保單推薦嗎?
· 回應 6
對「台灣人壽龍實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NTYH1901)」有興趣
對「台灣人壽龍實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NTYH1901)」有興趣請問搭配最便宜的為何?被保人70歲謝謝
· 回應 17
國泰溫心住院日額保險附約停止繳費?
我先生60歲都是買國泰保險,無體況,目前計畫加保台壽實支實付,因為預算考量是該買計畫三,加上保留原有國泰溫心住院日額$1000,還是取消國泰溫心,直接買台壽計畫五? 謝謝
· 回應 9
對「(舊版)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有興趣
對「(舊版)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有興趣被保人70歲 女性無理賠記錄Bmi正常 無慢性病請問主約可搭什麼最便宜?謝謝
· 回應 21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理賠
請問新住院醫療HNRC這些狀況有賠嗎?特定手術骨折醫療燒燙傷救護車轉送
· 回應 3
南山人壽日臻幸福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1HIR)」
對「南山人壽日臻幸福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1HIR)」有興趣可以附加在南山人壽青年護照長期照顧定期健康保險(主約) 嗎?有無業務可以協助介紹
· 回應 15
台灣人壽 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實支)有理賠門診手術雜費嗎?
請問各位台灣人壽的新住院醫療實支有理賠門診手術雜費嗎?跟我分享的業務說有但我看條款發現一個不是很清楚狀況想問大家意見條款內容如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時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一、醫師診查費及會診費。二、在醫院使用之藥品(含醫師指示用藥)、注射藥液及注射技術費。三、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四、掛號費及證明文件。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我的疑問是一開始的標頭是說住院醫療費用第五條有寫住院或門診外科手術診療時都適用但給付費用範圍說明的第五點:又說  超過全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這樣好像又前後矛盾業務同仁是跟我說那句話代表是概括式條款,超過的都會理賠我問說:那為何要寫一個住院醫療費用,不直接寫住院門診醫療費用業務回答:標題只是名稱而已,主要還是看內容跟保險的範圍不知有經驗的同仁可以分享一下?
· 回應 5
台灣人壽實支實付M12換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HNRC) 問題
很久之前保了台灣人壽溫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M12】 ,最近看大家都在討論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HNRC) ,有點想轉換【計劃二】 ,價格差不多,但不知道該不該換,不知道哪個比較好?請問有高手解答嗎?
· 回應 11
請問全球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定額型) (MIR)
請問全球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定額型) (MIR),剖腹產是給付基數是多少?因為手術表沒有寫到,請問有人知道嗎? 
· 回應 3
增新住院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DHSR)
對「三商美邦人壽增新住院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DHSR)」有興趣C計畫中 想請問保單內容中門診手術最高理賠是八萬七千五百元嗎?還是自負額部分是自己要負擔嗎這麼是包含門診手術和雜費嗎 ?還是單純只有手術呢? 以及226 227條款的問題是只賠手術嗎還是處置都融通?
· 回應 6
全球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定額型(MIR)
想請問各位,這款定額型MIR保單,如果選則計畫二,那它的加護病房日額一天是多少?我的保單人員報給我的單子是寫3000,但查詢網頁是寫4500,請問各位有人知道實際是多少嗎?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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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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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增呵護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對「新光人壽增呵護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A2A3)」有興趣如果同時保曾"增呵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那自負額是累加的嗎?以下為案例:當醫院開出40萬收據,請問可以理賠多少?備註:A2G01 (5-20) 自付額5萬+保險公司最高理賠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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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險種代號:HNRB計畫一/理賠爭議
抱歉、打擾、文長、請求協助於20220611因意外導致門牙4根牙齒斷裂、診斷證明書亦有備註因意外導致、(義齒、釘柱、自費負擔)、申請台灣人壽保險理賠、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險種代號:HNRB計畫一、台灣人壽理賠人員主張、我不符合條款主要給付項目及手術定義、所以不予理賠、但、可以融通理賠、依條款第十一條6.5折理賠、但需簽合意書、合意書內容需面談後才能知悉我主張一、 依據條款第二條/十一項、台壽認定我此次意外理賠不符合手術定義、完全悖離條款事實二、 依據條款第十五條/二節第四項、依條款解釋台壽理因針對我此次意外全額賠付、無理賠爭議三、 依據條款第十一條、已6.5折賠付、我同意該賠付條件、金額、但、前提/但書、我不同意合議書內容規避、除外、爾後口腔內之所有風險、更不能以此做為要脅疑惑一、 依條款解釋、我該次意外理賠到底有沒有爭議二、 我到底該不該接受簽署合意書三、 倘若第一項、理賠無爭議、則屬正常理賠、若台壽堅持不簽不予理賠、我到底該不該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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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調整到500 萬保額 有什麼其他限制嗎 ?我看他失能扶助金(每月) 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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