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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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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保險單條款(H22)
(住院醫日額保險
本商品之疾病等待期間為被保險人投保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核准文號:83 04 27 日台財保第 831477423
修訂文號:85 09 09 日台財保第 852369957
86 03 13 日台財保第 861767442
86 07 17 日台財保第 862397215
88 11 17 日台財保第 881867710
89 02 03 日台財保第 0890700885
備查文號:89 12 29 日台壽算字第 5328 號
90 10 18 日台壽商研字第 4513 號
92 01 22 92 台壽數理字第 0003
96 09 21 96 台壽字第 00087
【保險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日額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主保險約(以下簡稱主
約)之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之同意以主約之被保險人為本附約之被保險人附加於
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它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
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之真意,得拘於所用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二、「被保險人」,係指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三、「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之一團體:
H22-1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合團體、或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加公教人員保險、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動基準
法、工退休規定加退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凡非屬以上所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四、「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投保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後或續保日(含)起所發生
之疾病。
五、「傷害」,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所導致
之傷害。
「醫院」,係指依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設備之公、私醫院。但
包括未設置病床人員及一般常規檢驗設備的診所及專供休養靜養戒酒戒毒、
、養等或似之醫處所。
七、「醫師」,係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八、「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住院手續並
確實在醫院接受診者。
【保險範圍】
第 三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時,本公司按其住
院日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住院醫日額保險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由此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
次以上者,如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九十日者,視為同一次住院辦
給付。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保險費的支付】
第 四 條︰本附約如係與主約同時投保以主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附約始日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
以保險單上所約定的日期為準。
本附約保險期間訂為一,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主約當年度保險單週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的保險費,應與主約保險費一併交付。
【保險費的計費】
第 五 條: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乘保險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
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前項所稱
均保險費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齡、
保險額所算出的保險費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額總和計算。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計算方式,將該被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
要保人。
H22-2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的停止】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未交
付時,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 七 條︰要保人在訂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
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的事實時,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約,而且返還所收受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
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得將該項通
知送達受人。
【被保險人的動】
第 八 條︰要保人因所屬人員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開始
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
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
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時起喪失,其保險效
終止。
【資的提供】
第 九 條︰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齡、出生日期、
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
【附約的續保】
第 十 條:要保人得在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日的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
的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時為準。
H22-3
【受人】
第十一條︰本附約保險人,依順序定之:
一、 本人。
二、 配偶。
三、
四、 父母。
五、 祖父母。
兄弟姐妹。
本公司前項受人的指定及變如無前項受人者其保險視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附約的終止(一)
第十二條︰本附約在被保險人少於 人或少於有加保險資格人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
附約,並按日返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附約之效自通知到達之翌日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
之責任。
【附約的終止(二)
第十三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本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計算已經過
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附約的無效】
第十四條︰本附約訂定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退還所收受之保
險費。
【危險變的通知義務】
第十五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或其它變,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
人應於知悉後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
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附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除外責任】
第十條︰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診者,本公司
負給付各項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為(包括自及自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事故而診者,本公負給付各項保險的責任。
H22-4
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形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形在此限
二、非因治目的之牙齒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此限。
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四、健康檢查、養或靜養。
五、懷孕、產或分娩。但下情形在此限:
(一)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之產。
(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之安胎。
(三)懷孕合併症:子宮外葡萄胎、前置胎盤、胎盤早期剝、產後大出血子癇前
兆症、子癇症、妊娠毒血症、先兆性產、妊娠劇吐症。
(四)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提出相關檢查報告,符合下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經產婦超過十四小時,
初產婦超過二十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二小時仍無進一步擴
張,或第二產程超過二小時胎頭仍無
2.胎兒窘迫(指下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一百十次或少於一百次且
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三十次且持續十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兒骨盆對稱(指下情形之者
a.胎兒頭圍三十七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四千公克以上)或胎頭過大。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十公分以下或中骨盆九點五公分以下)
d.骨盆腔腫瘤影響生產者。
4.胎位正及多胞胎必須剖腹者。
5.子宮頸未開而有臍帶脫時。
6.次以上的死產。
7.母親的合併症。
a.前置胎盤。
b.子癇前兆症及子癇症。
c.顯著胎盤分過早。
d.早期破水超過二十四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心臟或肺部疾病而有產科問題時。
f.高齡產婦(第一胎超過三十五歲
g.次以上的剖腹產或曾有子宮上段剖腹生產。
h.產道傳染病適合自然產者。
8.其他醫因素必須剖腹產經本公司醫師認定者。
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
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H22-5
第十七條︰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
期事由可歸責於本公司者,在此限。
【住院醫日額保險的申請】
第十八條︰受人申請住院醫日額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並於被保險人出院後三十日內送達本
公司:
一、 保險申請書。
二、 住院或診斷證明書。
三、 保險單。
前項住院或診斷證明書,得由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子、父母或兄弟姐妹出具。
本公司認為有調查必要時,得隨時向被保險人曾就醫之醫院所查詢有關診錄及就醫情
形,並出具診斷證明。
【經驗分紅】
第十九條︰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時 效】
第二十條︰由本附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住所變
第二十一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批 註】
第二十二條︰本附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三條︰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H22-6
附表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如下:
R = K ×(G – E × G -θ)-θ'
R =經驗分紅
K =經驗分紅百分比
G =當年度總保費
E =政費用(營業稅、印花稅、業管費用、準備
θ=當年度理
θ'=計經驗赤字
明:
一、本保單年度結算經驗分紅額後,如其額為正值時,始得發放。
如於本保單年度發生之賠事故於本次結算後始提出申請本公司得將其賠給
付計為本保單年度之總並調整當年度之經驗分紅如有保單續保
情形賠給付將併入次一保單年度之總以計算次一年度之經驗分
額。
H22-7
性別:男性
最低 最高
1 - 19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20 - 29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30 - 39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40 - 49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50 - 65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66 - 75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1 - 19
23 190
20 - 29
24 202
30 - 39
27 224
40 - 49
34 280
50 - 65
41 336
66 - 75
79 646
1 - 19
23 204
20 - 29
24 216
30 - 39
27 240
40 - 49
34 300
50 - 65
41 360
66 - 75
79 692
註:本表為繳保費,半繳者按繳保費乘0.52,季繳者按繳保費乘0.262
月繳者按繳保費乘0.088
10
10
50
50
灣人壽團體住院醫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費
單位:新台幣元/每佰元住院日額
實收保費
總保費
性別:
最低 最高
1 - 19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20 - 29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30 - 39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40 - 49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50 - 65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66 - 75
雙方洽訂 雙方洽訂
1 - 19
23 190
20 - 29
36 302
30 - 39
41 336
40 - 49
51 420
50 - 65
61 504
66 - 75 112 926
1 - 19
23 204
20 - 29
36 324
30 - 39
41 360
40 - 49
51 450
50 - 65
61 540
66 - 75
112 993
註:本表為繳保費,半繳者按繳保費乘0.52,季繳者按繳保費乘0.262
月繳者按繳保費乘0.088
10
10
50
50
灣人壽團體住院醫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費
單位:新台幣元/每佰元住院日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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