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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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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K 1-
遠雄
遠雄遠雄
遠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平安增值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83 04 12 臺財保 831476427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87 06 26 臺財保 871840830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89 03 15 臺財保 890702100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3 10 01 (93)遠雄壽字第 330 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 96 08 31 95.09.01 金管保二字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附約附約
附約
本遠雄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
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準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名詞名詞
名詞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
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所開始發生之疾病。但續保者
被保險人在續保日前已持續有效逾三十日時,該被保險人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
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或其子女,且已記載於保險單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附約所稱「子女」,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自出生日起至二十三歲止之子女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保險保險
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住院醫療
日額保險金。
第四
第四第四
第四
保險保險
保險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
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主契約保險單上所批註之日期為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
期日
第五
第五第五
第五
附約附約
附約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
不得拒絕續保,續保之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為準;但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年齡於保單週年日超
過七十五歲時,本公司不予續保
主契約被保險人子女年齡於保單週年日超過二十三歲時,如未申請轉換附加於其壽險主契約者,本公司不
予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
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
-RHK 2-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第二第二
第二
寬限寬限
寬限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約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
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保險費
第七
第七第七
第七
附約附約
附約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
主契約復效時,本附約得併同主契約向本公司申請復效
前項滿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恢復效力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告知告知
告知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
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退還已交付
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
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資格,
而且不退還已交付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
在此限。
前項解除本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開始日起,經過
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附約附約
附約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日數比例,將未滿期之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一)要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
(二)被保險人非因本附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身故時。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尚未滿期,其效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止:
(一)主契約終止時。
(二)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三)主契約被保險人與其配偶依法定程序終止婚姻關係時,配偶附約效力自離婚生效日後之該繳別下次
應繳日起即行終止
(四)子女附約自年滿二十三歲後之該繳別下次應繳日起即行終止。
已發生本附約應給付情事時,因第二項各款而致附約效力終止時,本公司仍理賠之至同一次住院結束,本
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保險
保險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
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住院住院
住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且經住院治療時,本公司自被保險人住
院治療之日起按其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醫療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
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受益人於申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時,本公司以保險事故發生日為準,如本附約過去十二個月內未發
生任何醫療理賠事故,除應給付之理賠金額外,本公司並將增加給付金額十分之一為「平安增額保險金」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住院住院
住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
均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RHK 3-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保險
保險
受益人申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除外除外
除外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型。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不在此限。
二、非因治療目的之牙齒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或分娩,不在此限。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年齡年齡
年齡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
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財政部核定之人壽
保單分紅利率計算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受益受益
受益
本附約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併入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其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若無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該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變更變更
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批註批註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十條十條
十條
管轄管轄
管轄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RHK 4-
遠雄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RHK)費率表
單位:元/每百元住院醫療保險金日
年繳
年齡
男性 女性
0~19 15 17
20~2 66 178
25~2 75 201
30~3 84 207
35~3 97 223
40~4 14 245
45~4 48 256
50~5 68 290
55~5 95 334
60 32 35
年     繳
男性 女性
0 19 159 170
20 24 166 178
25 29 175 201
30 34 184 207
35 39 197 223
40 44 214 245
45 49 248 256
50 54 268 290
55 59 295 334
60 321 358
遠雄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RHK﹞費率表
單位:元每百元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91.12.
6H-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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