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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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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本契約須經投保申請,契約成立後始生效力)
(給付內容: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平安增額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83 04 12 臺財保第 831476427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87 06 26 臺財保第 871840830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89 03 15 臺財保第 890702100 號函
第一條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人壽保險契約(以下
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
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所
開始發生之疾病但續保被保險人在續保日前已持續有效逾三十日時,
該被保險人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
人之公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
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
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或其子女且已記
載於保險單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附約所稱「子女」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自出生且正常出院後
滿十五日起至二十三歲止之子女。
第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
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
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
-RHK1-
216311R12B020-A.doc
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
,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主契約保險單上所批註之日期為始日以主
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第五條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
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之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的
翌日為準但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年齡於保單週年日超過七十五歲時,
本公司不予續保。
主契約被保險人子女年齡於保單週年日超過二十三歲時如未申請轉換附加
於其壽險主契約者,本公司不予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
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
該項保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約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
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約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
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
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
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
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保
險費。
第七條 【附約效力的停止與恢復】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
主契約復效時,本附約得併同主契約向本公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繳付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
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
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退還已交付的保險費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RH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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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
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資格而且不退還已交
付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本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本附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 【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本公司按日數比例將未滿期之保
險費退還要保人。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尚未滿期其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日數比
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一、主契約終止時。
二、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
主契約被保險人與其配偶依法定程序終止婚姻關係時配偶附約效力自
離婚生效日後之該繳別下次應繳日起即行終止。
四、子女附約自年滿二十三歲後之該繳別下次應繳日起即行終止。
已發生本附約應給付情事時因第二項各款而致附約效力終止時本公司仍
理賠之至同一次住院結束,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 【保險事故發生與保險金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
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
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
負擔利息。
第十一條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且經住院
治療時本公司自被保險人住院治療之日起按其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
額」乘以實際住院醫療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
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受益人於申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本公司以保險事故發生日為準,
如本附約過去十二個月內未發生任何醫療理賠事故除應給付之理賠金額外
,本公司並將增加給付金額十分之一為「平安增額保險金」。
第十二條 【住院次數之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
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均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第十三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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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
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
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
任。
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型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
科整型,不在此限。
非因治療目的之牙齒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
懷孕流產或分娩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
或分娩,不在此限。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十五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
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
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
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
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
還保險費,其利息按財政部核定之人壽保單分紅利率計算
第十六條 【受益人】
本附約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併入死亡保險
金給付其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若無身故受益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該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十七條 【變更住所】
-RHK4-
216311R12B020-A.doc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
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十八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九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
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二十條 【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
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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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311R12B020-A.doc
年     繳
男性 女性
0 19 159 170
20 24 166 178
25 29 175 201
30 34 184 207
35 39 197 223
40 44 214 245
45 49 248 256
50 54 268 290
55 59 295 334
60 321 358
遠雄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RHK﹞費率表
單位:元每百元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91.12.
6H-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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