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本契約須經投保申請,契約成立後始生效力)
(給付內容: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平安增額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83 年 04 月 12 日 臺財保第 831476427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87 年 06 月 26 日 臺財保第 871840830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 臺財保第 890702100 號函
第一條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人壽保險契約(以下
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
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所
開始發生之疾病。但續保者,被保險人在續保日前已持續有效逾三十日時,
該被保險人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
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
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
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或其子女,且已記
載於保險單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附約所稱「子女」,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自出生且正常出院後
滿十五日起至二十三歲止之子女。
第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
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
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
-RHK1-
216311R12B020-A.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