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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團體溫心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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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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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溫心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手術保險金、手術看護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給付)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
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
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中華民國 84 5 23 日台財保第 841507088
中華民國 85 9 9 日台財保第 852369957
中華民國 92 2 10 日台財保第 0920700941
中華民國 89 年 12 29 日國壽字第 89120501 號
中華民國 91 年 12 19 日國壽字第 91120314 號
中華民國 92 年 12 29 日國壽字第 92120533 號
第一條 附約的訂立及構成
本團體溫心住院日額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的申請,附加於主團體保險契(以下簡稱主契
約)訂立之。
本附約所載的條款聲明或批註,以及和本附約有關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體檢
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都是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前項各種構成本附約的文件,其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文字;如有疑義時,以最有
利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者為準。
本公司同意承保時,應發給各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作為承保之憑證,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
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記名於主契約被保險人名冊內之人員及眷屬。
本附約所稱「眷屬」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之生父、母(有收養關係者,以養父、母為準)、配偶及出生滿十
五日並已出院且未滿二十三歲之未婚子女(含養子女)。
本附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士、農、工、商、漁、林、牧業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
1
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五、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私立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
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
事故),致其身體蒙受的傷害。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訂立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所發生的疾病;被保險人於本附約
訂立日後參加者,對該被保險人所稱「疾病」係指自參加日起本附約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所發生者。
本附約續保時若被保險人於續保日前參加滿三十日時,對該被保險人所稱「疾病」不受前項三十日限制;
但若被保險人於續保日前參加未滿三十日時應以三十日扣除續保日前已參加日數後以其剩餘日數後所發
生之疾病始為對該保險人所稱之「疾病」
第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疾病或蒙受傷害事故,經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且經住院治療時,本公司
以被保險人投保的「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各項醫療保險金。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以主契約的生效日為生效日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主契約保險單上所批
註之日期為準。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保險費應與主契約保險費同時交付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其應繳保險費按
本附約保險費之該期未到期的日數比例計算。
第五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
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之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
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金額總和計算
第六條 附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規定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附約屆滿
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各該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要保人如不
同意該項保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繳之日起自動終止。
第七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2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主契約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
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
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第九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及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同意後,自該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
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其眷屬亦應一併退保。被保險人
資格自該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本公司按第十一條規定退還該被保險人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
保險終止日期,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一切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一條 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
。但被保險人之一領有保險金超過該被保險人當年已繳付之保險費者,本公司不退還該被保險人部份的
保險費本附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
責任。
第十二條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疾病或蒙受傷害事故並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
3
人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但每次
保險事故的給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第十三條 各項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及附加規定
本附約「手術保險金」、「手術看護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等醫療保險金
的給付,得經契約當事人的同意,以附加條款方式訂立 。(詳見附件)
前項各種醫療保險金,契約當事人可選擇個別附加。
第十四條 疾病住院次數的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由此引起的併發必需住院二次以上時如其間隔未超過九
十日者,其保險金的給付及限額均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第十五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時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
付保險金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
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六條 保險金申請文件
受益人申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診斷證明書。(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自行開具診斷證明)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疾病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戰爭(不論宣論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五、被保險人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疾病(AIDS)。
六、精神病、精神分裂、酒精中毒、吸食毒品。
七、法定傳染病。
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型。但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外科整型手術不在此限。
九、懷孕、流產或分娩。但其併發症,或因意外傷害或病因性所致之流產、分娩,不在此限。
十、一般牙齒治療、鑲補或裝設義齒。但由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牙齒治療不在此限。
十一、一般健康檢查、療養或特別護理。
4
十二、以捐贈身體器官為目的之行為。
第十八條 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立時,要保人、被保險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本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保險費。
第十九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錯誤致使保險費有短繳或溢繳情事者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
第二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廿一條 受益人指定
本附約保險金的受益人為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保險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廿二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減。
第廿三條 經驗退費
本契約於保單年度終了經本公司決算本保單年度實收保險費收入減去營業費用、經驗理賠支出後仍有剩
餘金額時依本契約特性團體人數及保單經過年度按契約雙方約定比例計算經驗退費,但需扣除以前年
度累積虧損額。其中經驗理賠支出按本公司整體理賠經驗與要保單位個別實際理賠經驗,加權計算之。
第廿四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廿五條 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件﹞
附加手術保險金條款
5
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疾病或蒙受傷害事故,於醫院住院期間接受手術時,本公司按下列規定之一給
付「手術保險金」
一、手術項目符合附表所列的特定手術項目之一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三十倍給
付「特定手術保險金」。
二、手術項目非附表所列的特定手術項目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十倍給付「普通
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二次以上手術時,其手術保險金之給付分別計算。但同次手術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
時,按較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手術保險金。
受益人申請「手術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診斷證明書。(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自行開具診斷證明)。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附加手術看護保險金條款
手術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疾病或蒙受傷害事故,於醫院住院期間接受手術時,本公司按下列規定之一給
付「手術看護保險金」。
接受特定手術項目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十倍給付「特定手術看護保險金」
接受非特定手術項目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五倍給付「普通手術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接受二次以上手術時,其看護保險金之給付分別計算。但同次手術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
時,按較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看護保險金。
受益人申請「手術看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診斷證明書。(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自行開具診斷證明)。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附加加護病房保險金條款
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疾病或蒙受傷害事故,並於醫院加護病房接受治療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投
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但每次保險事故的給
付日數以四十五日為限。
受益人申請「加護病房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診斷證明書。(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自行開具診斷證明)
二、入住加護病房日數證明
6
三、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附加出院療養保險金條款
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疾病或蒙受傷害事故,並於醫院住院後出院療養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投保
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但每次保險事故的給付日數
以六十日為限。
受益人申請「出院療養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診斷證明書。(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自行開具診斷證明)。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附表:特定手術項目表
註﹕ 被保險人之手術項目不同於本表所列項目時,視同以普通手術保險金給付之。
一、消化器及腹腔外科 3.肝小葉切除手術(一區域)
1.大腸切除手術 五、肌肉與骨骼
2.全結腸切除手術 1.骨盤切斷手術
3.小腸切除手術 2.大腿切斷手術(兩側)
4.腹腔腫瘤切除手術 3.股關節切斷手術
5.後腹腔腫瘤切除手術 4.肘關節全置換手術
6.脾臟、胰臟切除手術 六、泌尿科
7.食道切斷手術 1.腎切除手術
8.食道瘤及囊腫切除手術 2.腎、輸尿管切除手術
9.胃賁門及食道切除再造手術 3.膀胱全部截除手術
10.胃近位迷走神經切斷手術 七、婦產科
11.胃亞全切除手術 1.乳癌根除手術
12.胃全切除手術 2.子宮頸癌根除性手術
13.迷走神經切斷術加胃部份切除手 3.子宮全摘除術
14.迷走神經切斷術加幽門成形手術 八、甲狀腺外科
15.迷走神經切斷術加胃腸吻合手術 甲狀腺全部切除手術
二、胸腔外科及呼吸器 九、心臟和循環系統
1.肺葉切除及胸廓成形手術 1.心臟切開術和異物移除手術
7
2.全肺切除手術 2.心肌切除手術
3.肺部份切除手術 3.心肌梗塞後造成心室中膈缺損修補手術
4.胸腔形成手術(含第一次、第二次 4.單一瓣膜置換手術
5.縱隔腫瘍摘除手術 5.二個瓣膜置換手術
6.聲帶全摘除術 6.三個瓣膜置換手術
7.喉頭切除手術 7.動脈間補助脈造成手術
三、耳部 8.直視下心臟內手術
1.乳突鑿開手術 9.主動脈瘤切除手術
2.內耳全摘除手術 十、腦神經外科
3.聽神經腫瘍摘出手術 1.腦瘤切除手術
4.側頭骨腫瘍摘出手術 2.顱骨切除手術
5.耳科的硬腦膜外腫瘍切開手術 3.腦內血腫清除手術
6.迷路摘出手術、開窗手術 4.椎板切除手術
7.顳骨切除手術 5.腦葉切除手術
四、肝臟外科 6.頭顱穿洞手術
1.擴大肝葉切除手術(三區域) 十一、所有部位之惡性腫瘤切除手術
2.肝葉切除手術(二區域)
8
國泰人壽團體溫心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84 7 1 日起實施
(1)
(A)住院醫日額保險單位:元/每百元日額
男性
繳別 繳別
保費
季繳 月繳 季繳 月繳
~14 108 56.2 28.3 9.5 108 56.2 28.3 9.5
15~19 123 64.0 32.2 10.8 131 68.1 34.3 11.5
20~24 131 65.1 34.3 11.5 139 72.3 36.4 12.2
25~29 139 72.3 36.4 12.2 147 76.4 38.5 12.9
30~34 147 76.4 38.5 12.9 154 80.1 40.3 13.6
35~39 154 80.1 40.3 13.6 193 100.4 50.6 17.0
40~44 185 96.2 48.5 16.3 201 104.5 52.7 17.7
45~49 216 112.3 56.6 19.0 247 128.4 64.7 21.7
50~54 247 128.4 64.7 21.7 278 144.6 72.8 24.5
55~59 278 144.6 72.8 24.5 309 160.7 81.0 27.0
60~64 371 192.9 97.2 32.6 371 192.9 97.2 32.6
65~70 540 280.8 141.5 47.5 401 208.5 105.1 35.3
(B)普通手術保險
單位:元/每百元日額
男性
繳別 繳別
保費
季繳 月繳 季繳 月繳
~14 19 9.9 5.0 1.7 19 9.9 5.0 1.7
15~19 22 11.4 5.8 1.9 23 12.0 6.0 2.0
20~24 23 12.0 6.0 2.0 25 13.0 6.6 2.2
25~29 25 13.0 6.6 2.2 26 13.5 6.8 2.3
30~34 26 13.5 6.8 2.3 27 14.0 7.1 2.4
35~39 27 14.0 7.1 2.4 34 17.7 8.9 3.0
40~44 33 17.2 8.6 2.9 36 18.7 9.4 3.2
45~49 38 19.8 10.0 3.3 44 22.9 11.5 3.9
50~54 44 22.9 11.5 3.9 49 25.5 12.8 4.3
55~59 49 25.5 12.8 4.3 55 28.6 14.4 4.8
60~64 66 34.3 17.3 5.8 66 34.3 17.3 5.8
65~70 96 49.9 25.2 8.4 71 36.9 18.6 6.2
C)特定手術保險
單位:元/每百元日額
男性
繳別 繳別
保費
季繳 月繳 季繳 月繳
~14 12 6.2 3.1 1.1 12 6.2 3.1 1.1
15~19 14 7.3 3.7 1.2 15 7.8 3.9 1.3
20~24 15 7.8 3.9 1.3 16 8.3 4.2 1.4
25~29 16 8.3 4.2 1.4 17 8.8 4.5 1.5
30~34 17 8.8 4.5 1.5 17 8.8 4.5 1.5
35~39 17 8.8 4.5 1.5 22 11.4 5.8 1.9
40~44 21 10.9 5.5 1.8 23 12.0 6.0 2.0
45~49 24 12.5 6.3 2.1 28 14.6 7.3 2.5
50~54 28 14.6 7.3 2.5 31 16.1 8.1 2.7
55~59 31 16.1 8.1 2.7 35 18.2 9.2 3.1
60~64 42 21.8 11.0 3.7 42 21.8 11.0 3.7
65~70 61 31.7 16.0 5.4 45 23.4 11.8 4.0
D)普通手術看護保險
單位:元/每百元日額
男性
繳別 繳別
保費
季繳 月繳 季繳 月繳
~14 10 5.2 2.6 0.9 10 5.2 2.6 0.9
15~19 11 5.7 2.9 1.0 12 6.2 3.1 1.1
20~24 12 6.2 3.1 1.1 12 6.2 3.1 1.1
25~29 12 6.2 3.1 1.1 13 6.8 3.4 1.1
30~34 13 6.8 3.4 1.1 14 7.3 3.7 1.2
35~39 14 7.3 3.7 1.2 17 8.8 4.5 1.5
40~44 17 8.8 4.5 1.5 18 9.4 4.7 1.6
45~49 19 9.9 5.0 1.7 22 11.4 5.8 1.9
50~54 22 11.4 5.8 1.9 25 13.0 6.6 2.2
55~59 25 13.0 6.6 2.2 27 14.0 7.1 2.4
60~64 33 17.2 8.6 2.9 33 17.2 8.6 2.9
65~70 48 25.0 12.6 4.2 36 18.7 9.4 3.2
E)特定手術看護保險
單位:元/每百元日額
男性
繳別 繳別
保費
季繳 月繳 季繳 月繳
~14 4 2.1 1.0 0.4 4 2.1 1.0 0.4
15~19 5 2.6 1.3 0.4 5 2.6 1.3 0.4
20~24 5 2.6 1.3 0.4 5 2.6 1.3 0.4
25~29 5 2.6 1.3 0.4 6 3.1 1.6 0.5
30~34 6 3.1 1.6 0.5 6 3.1 1.6 0.5
35~39 6 3.1 1.6 0.5 7 3.6 1.8 0.6
40~44 7 3.6 1.8 0.6 8 4.2 2.1 0.7
45~49 8 4.2 2.1 0.7 9 4.7 2.4 0.8
50~54 9 4.7 2.4 0.8 10 5.2 2.6 0.9
55~59 10 5.2 2.6 0.9 12 6.2 3.1 1.1
60~64 14 7.3 3.7 1.2 14 7.3 3.7 1.2
65~70 20 10.4 5.2 1.8 15 7.8 3.9 1.3
F)加護病房保險
單位:元/每百元日額
男性
繳別 繳別
保費
季繳 月繳 季繳 月繳
~14 7 3.6 1.8 0.6 7 3.6 1.8 0.6
15~19 8 4.2 2.1 0.7 8 4.2 2.1 0.7
20~24 8 4.2 2.1 0.7 9 4.7 2.4 0.8
25~29 9 4.7 2.4 0.8 9 4.7 2.4 0.8
30~34 9 4.7 2.4 0.8 10 5.2 2.6 0.9
35~39 10 5.2 2.6 0.9 12 6.2 3.1 1.1
40~44 12 6.2 3.1 1.1 13 6.8 3.4 1.1
45~49 14 7.3 3.7 1.2 16 8.3 4.2 1.4
50~54 16 8.3 4.2 1.4 18 9.4 4.7 1.6
55~59 18 9.4 4.7 1.6 20 10.4 5.2 1.8
60~64 24 12.5 6.3 2.1 24 12.5 6.3 2.1
65~70 34 17.7 8.9 3.0 26 13.5 6.8 2.3
G)出院養保險
單位:元/每百元日額
男性
繳別 繳別
保費
季繳 月繳 季繳 月繳
~14 48 25.0 12.6 4.2 48 25.0 12.6 4.2
15~19 54 28.1 14.1 4.8 58 30.2 15.2 5.1
20~24 58 30.2 15.2 5.1 61 31.7 16.0 5.4
25~29 61 31.7 16.0 5.4 64 33.3 16.8 5.6
30~34 64 33.3 16.8 5.6 68 35.4 17.8 6.0
35~39 68 35.4 17.8 6.0 85 44.2 22.3 7.5
40~44 81 42.1 21.2 7.1 88 45.8 23.1 7.7
45~49 95 49.4 24.9 8.4 109 56.7 28.6 9.6
50~54 109 56.7 28.6 9.6 122 63.4 32.0 10.7
55~59 122 63.4 32.0 10.7 136 70.7 35.6 12.0
60~64 163 84.8 42.7 14.3 163 84.8 42.7 14.3
65~70 238 123.8 62.4 20.9 177 92.0 46.4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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