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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約續保時 ,若被保險人於續保日前參加滿三十日時,對該被保險人所稱「疾病」不受前項三十日限制;
但若被保險人於續保日前參加未滿三十日時,應以三十日扣除續保日前已參加日數後,以其剩餘日數後所發
生之疾病始為對該保險人所稱之「疾病」。
第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疾病或蒙受傷害事故,經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且經住院治療時,本公司
以被保險人投保的「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各項醫療保險金。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以主契約的生效日為生效日,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主契約保險單上所批
註之日期為準。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保險費應與主契約保險費同時交付;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其應繳保險費按
本附約保險費之該期未到期的日數比例計算。
第五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
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之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
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金額總和計算。
第六條 附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規定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附約屆滿
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各該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要保人如不
同意該項保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繳之日起自動終止。
第七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主契約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
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
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第九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及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同意後 ,自該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
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身故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 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其眷屬亦應一併退保。被
保險人資格自該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
終止,本公司按第十一條規定退還該被保險人的未滿期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