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 醫 療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保 單 度 院 期 間 之 給 付 日 數 合 計 最 多
五 日 為 限
第 十 條 老 年 住 院 關 懷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契 效 期 間 且 保 險 齡 五 歲 之 保 單 日 含 依 第 條 定
院 療 時 司 除 依 第 九 條 定 給 付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外 另 按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的 點 五
倍 給 付 老 院 關 保 險 金
前 情 形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齡 五 歲 前 即 院 且 保 險 齡 五 歲 始 辦
理 院 者 司 就 院 不 另 給 付 老 院 關 保 險 金
第 十 一 條 加 護 病 房 暨 燒 燙 傷 中 心 醫 療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契 效 期 間 依 第 條 定 經 醫 師 斷 必 須 護 病 或 燒 燙 傷 中 心
療 時 司 除 依 第 九 條 定 給 付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外 另 按 實 護 病 或 燒 燙 傷 中 心 日
數 單 日 的 倍 給 付 護 病 暨 燒 燙 傷 中 心 醫 療 保 險 金 且 保 單 度
院 期 間 之 給 付 日 數 最 多 五 日 為 限
第 十二條 住院手術醫療保 險 金 之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契 效 期 間 依 第 條 定 院 療 並 接 手 術 時 司 按 附 表 手
術 類 單 日 倍 數 表 載 倍 數 單 日 給 付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院 期 間 接 含 手 術 時 各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應 計 算 但
手 術 中 手 術 置 接 含 器 官 手 術 時 按 附 表 手 術 類 單 日
倍 數 表 中 載 倍 數 最 高 計 算
院 期間 手 術 置 接 含 之 手 術 時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給
付 為 限
被 保 險 人 接 的 手 術 若 不 在 附 表 手 術 類 單 日 倍 數 表 載 目 時 司
比 照 表 程 度 相 當 的 手 術 目 給 付 倍 數 算 給 付 金 但 最 高 倍 為 限
第十三 條 門診手術醫療保 險 金 之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契 效 期 間 依 第 條 定 門 接 手 術 治 療 時 司 按 附 表 手 術
類 單 日 倍 數 表 載 倍 數 單 日 的 點 五 倍 給 付 門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但 門 接 牙 齒 治 療 牙 齒 手 術 設 義 齒 義 義 眼 眼 鏡 助 聽 器 或 他 附 屬 品 者
司 不 予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日 門 手 術 中 接 含 或 含 手 術 時
均 按 附 表 手 術 類 單 日 倍 數 表 中 載 倍 數 最 高 計 算 給 付 為 限
被 保 險 人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或 因 引 起 的 併 症 必 須 接 含 手 術 目 相 的
門 手 術 時 如 門 手 術 日 期 間 隔 超 過 日 者 均 視 為 門 手 術 司 按 前
日 門 手 術 中 接 含 或 含 手 術 之 給 付 方 式 辦 理
被 保 險 人 接 的 手 術 若 不 在 附 表 手 術 類 單 日 倍 數 表 載 目 時 司
比 照 表 程 度 相 當 的 手 術 目 給 付 倍 數 算 給 付 金 但 最 高 倍 為 限
第 十 四 條 重 大 手 術 暨 重 大 疾 病 特 別 看 護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契 效 期 間 依 第 條 第 第 款 定 院 療 並 接 重 大 手 術 或 經 醫
師 斷 確 定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時 司 按 實 院 日 數 單 日 給 付 重 大 手 術 暨 重 大
疾 病 特 看 護 保 險 金 但 保 單 度 院 期 間 之 給 付 日 數 最 多 日 為 限
第 十 五 條 重 大 疾 病 暨 特 定 傷 病 醫 療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契 效 期 間 依 第 條 定 經 醫 師 斷 確 定 第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或 特 定 傷 病
時 司 按 單 日 的 倍 給 付 重 大 疾 病 暨 特 定 傷 病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為 限
第 十 六 條 出 院 補 償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契 效 期 間 依 第 條 定 院 療 且 院 者 司 按 實 院 日 數
單 日 的 點 五 倍 給 付 院 償 保 險 金 但 保 單 度 院 期 間 之 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