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條 【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含)後依第八條約定住
院診療時,本公司除依第九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的零點五
倍給付「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
前項情形,倘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未達六十五歲前即已住院,且於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後始辦
理出院者,本公司就該次住院不另給付「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
第十一條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八條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診
療時,本公司除依第九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
數乘以「單位日額」的二倍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且同一保單年度同一
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最多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十二條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八條約定住院診療,並接受手術時,本公司按附表一「手
術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所載倍數乘以「單位日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被保險
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按附表一「手術類別及單位日
額倍數表」中所載倍數最高一項計算。
同一次住院期間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次(含)以上之手術時,其「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給
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手術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時,本公司
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但最高以六十倍為限。
第十三條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八條約定於門診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附表一「手術
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所載倍數乘以「單位日額」的零點二五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但門診接受牙齒治療、牙齒手術、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者
,本公司不予給付。被保險人同一日門診手術中接受兩項(含)以上或兩次(含)以上手術時
,均按附表一「手術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中所載倍數最高一項計算,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必須接受二次(含)以上手術項目相同的
門診手術時,如兩次門診手術日期間隔未超過六十日者,均視為同一次門診手術,本公司按前
項「同一日門診手術中接受兩項(含)以上或兩次(含)以上手術」之給付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手術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時,本公司
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但最高以六十倍為限。
第十四條 【重大手術暨重大疾病特別看護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住院診療,並接受重大手術或經醫
師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給付「重大手術暨重大
疾病特別看護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最多以三十日為限。
第十五條 【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八條約定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
時,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一百倍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醫療保險金」,其給付以一次
為限。
第十六條 【出院補償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八條約定住院診療後且已出院者,本公司按實際住院日數
乘以「單位日額」的零點五倍給付「出院補償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
付日數最多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十七條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IHIW2 第二版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