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HIW0 第零版 - 1
三
三三
三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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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愛健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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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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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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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 年 住 院 關 懷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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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護 病 房 暨 燒 燙 傷 中 心 醫 療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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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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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 診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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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大 手 術 暨 重 大 疾 病 特 別 看 護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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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大 疾 病 暨 特 定 傷 病 醫 療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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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院 補 償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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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院 前 後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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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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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 急 醫 療 轉 送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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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 症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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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 免 保 險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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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險 無 解 約 金
※ 本 險 無 解 約 金※ 本 險 無 解 約 金
※ 本 險 無 解 約 金
備查文號:96.09.14三品字第00080號函
※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 基
※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 基※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 基
※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審 慎 選 擇 保 險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審 慎 選 擇 保 險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審 慎 選 擇 保 險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審 慎 選 擇 保 險
商 品 。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
商 品 。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商 品 。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
商 品 。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
※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
※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
※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
※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並 把 握 保 單 契 約 撤 銷 之 時
※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並 把 握 保 單 契 約 撤 銷 之 時※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並 把 握 保 單 契 約 撤 銷 之 時
※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並 把 握 保 單 契 約 撤 銷 之 時
效 ( 收 到 保 單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
效 ( 收 到 保 單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效 ( 收 到 保 單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
效 ( 收 到 保 單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
※ 本 險 之 疾 病 、 重 大 疾 病
※ 本 險 之 疾 病 、 重 大 疾 病※ 本 險 之 疾 病 、 重 大 疾 病
※ 本 險 之 疾 病 、 重 大 疾 病 、 特 定 傷 病 等 待 期 間 為 生 效 日 起 三 十 日 以 內 。
、 特 定 傷 病 等 待 期 間 為 生 效 日 起 三 十 日 以 內 。、 特 定 傷 病 等 待 期 間 為 生 效 日 起 三 十 日 以 內 。
、 特 定 傷 病 等 待 期 間 為 生 效 日 起 三 十 日 以 內 。
※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08 00
08 0008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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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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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第
第
一
一一
一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第第
第
二
二二
二
條
條條
條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本契約所稱「終期日」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
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
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
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符合醫療相關法令規章規範,以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為限。但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本契約所稱「手術」係指附表一:「手術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中所列之手術項目,「重大
手術」則指附表一所列手術項目為 60 倍或按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約定比照後達
60 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