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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遠雄人壽團體綜合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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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J-1
遠雄人壽團體綜合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出院後療養保險金、外科手術
保險金、外科手術看護保險金
(等待期間:自被保險人於本附約訂立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 83 07 27 831489235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民國 10408 04 104.06.24
10402049830
第一條【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團體綜合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
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準。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
本附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健康退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房收
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或其他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遇外
體蒙受的傷害。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訂立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所發生的疾病。
但如被保險
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就下列疾病不適用前述自本附約訂立日起需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ㄧ)苯酮尿症
(二)先天性甲狀腺低能
(三)高胱胺酸尿
(四)半乳糖血症
(五)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酶缺乏症
(六)先天性腎上腺增生
(七)楓漿尿症
(八)中鏈醯輔酶A 去氫酶缺乏症
(九)戊二酸血症第一型
(十)異戊酸血症
(十一)甲基丙二酸血症
續保者,被保險人在續保日前已持續有效逾三十日時,該被保險人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併發
住院治療二次以上時,每次出院與再入院之間隔時間未超過九十天者,視為同一次住院
本附約所稱「約定日數」,係指記載於要保書中所約定之同一次事故最長給付日數
GHJ-2
入住
之日
所稱之日間留院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且經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依照本
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四條【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
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
年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主契約保險單上所批註之日期為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
到期日
第五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險範
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六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
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
齡、保險金額所算出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七條【附約有效期間】
本附約續約時之保險期間為一年。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的始期以
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除本公司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停止銷售本種保險商品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第一項續約保險費,應以續約時被保險人的年齡為基礎,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
第六條之約定計算,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本公司認
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十三條第一項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第八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如
所載
限期間。
。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九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體檢書(以公立醫院、教
學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醫院或醫師檢驗者為限)申請復效,惟自停效日起兩個月內申請復效者,得以健
康聲明書代替醫師的體檢書。但主、附約皆停效時,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滿期保
附約始能恢復效力。惟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十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附約或解除該被
GHJ-3
保險人資格,而且不退還所收受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
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資
格,而且不退還所收受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
時,不在此限
前兩項附約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解散、合併、破產、裁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
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第十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
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退原因退
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
保險效力終止。
要保人所屬人員之配偶、子女異動而申請加(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自該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送達時起開始生效。
要保人所屬人員因第二項原因退保時,其配偶及子女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約定退還該
被保險人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附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時,,本
例,退還該被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
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如尚未期滿,其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第十附約的終止(二)】
本附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附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終止負給
任。
第十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
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
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附約終止。危險顯著減
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之利率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且經住院治療時,本公司自被保險人
被保實際
(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若住院天數超過六十天以上者,超過的天數加倍
給付;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約定日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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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加護病房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按
第十七條之規定辦理外,另按其實際居住加護病房日數乘以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人之「住院醫療
保險金日額」的二倍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十五日為
限。
第十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且經住院治療出院後,本公司按第十
七條所給付日數乘以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人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計算所得之金
額,給付「出院後療養保險金」;但每次給付日數最長以約定日數或六十日兩者中之較小者為限。
第二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確定為附表(手術項目表)所指定「普通手術
項目」之一且經外科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人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
十倍,給付「外科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外科手術為附表(手術項目表)所指定「特定手術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
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人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十倍,給付「外科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外科手術,若不在附表(手術項目表)所載的項目內時,本公司將比照表內程度相當
之外科手術項目之給付比例,決定給付金額。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二次以上手術時,本公司給
付各該項外科手術保險金,但最高給付總額以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人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的四十五倍為限。
若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有二項以上部位接受手術時,本公司按各所屬手術表等級,給付其中最
高之「外科手術保險金」。
第二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確定為附表(手術項目表)所指定「普通手術
項目」之一且經外科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人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
五倍,給付「外科手術看護保險金」。被保險人所接受之外科手術為附表(手術項目表)所指定「特定
手術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人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十倍,給付「外
科手術看護保險金」。
第二
受益人申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出院後療養保險金」、「外科手術保險
金」、「外科手術看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診斷證明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作診斷證明。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居住加護病房的證明文件。(申請加護病房保險金時)。
四、接受外科手術者,須另檢具醫師手術證明文件。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如認為有調查必要,得向醫院查證。
第二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傷害或疾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武裝變亂。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五、被保險人在附約訂立或復效或加保之日起二年內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疾病AIDS
六、精神病、精神分裂、酒精中毒、吸食毒品。
七、法定傳染病
八、美容手術、外科手術整型或天生畸型。
九、懷孕、流產或分娩。但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或分娩不在此限
十、一般牙齒治療、鑲補或裝設義齒。但由意外傷害所致牙齒治療不在此限
十一、一般健康檢查、療養或特別護理
十二、以捐贈身體器官為目的的醫療行為。
GHJ-5
第二
本公司因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原因終止本附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附約被保險
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附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於
本公司當時投保規定下,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附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同類型健康保險,本
公司按該被保險人的更約當時之保險年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
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二退
本附約經驗退費分紅計算公式及給付方式訂定如附件
第二
本附約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分,則以主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
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若無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二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被保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退繳部
險金日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的保
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二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二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六條另有約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三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GHJ-6
【附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一、貴我雙方同意自___年___月___日起簽訂經驗退費計算公式如下:
R=K×(T-E-C)-C
:分紅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總保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費及其他各項費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二、於每一保單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貴我雙方
同意,其經驗退費將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
式退費;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
GHJ-7
【附表】:(手術項目表
普通手術項
﹝腹部和消化系統﹞
闌尾切除術、闌尾膿瘍切開引流術
剖腹探查
胃、腸、肝等組織切
胃造
﹝泌尿系統
尿道切開手
用燒灼法或鏡檢法取出腎石、輸尿管石、髈胱石
尿道內切開手術
﹝截肢和關節切斷﹞
掌骨、蹠骨、跗骨、踝關節、脕部截除
肩、肘、股或關節切除術
手指、腳趾截斷
﹝內分泌系統﹞
甲狀腺單純腫瘤手術
﹝眼部﹞
青光眼虹膜切除、鉗頓、分離
翼狀贅肉去
眼外肌倒口修復
青光眼環狀冷凍治療
﹝循環系統
靜脈曲張兩腿之靜脈切開手術或注射治
血管形成術
靜脈曲張一腿之靜脈切開手術或注射治
﹝骨折﹞
尺骨、橈骨、脛骨、腓骨、肱骨、股骨、膝
蓋骨骨折
一個或多個脊椎至迫性骨
脊椎橫突起
指骨、掌骨、蹠骨、跗骨、鎖骨、肩胛骨、
肋骨骨折
﹝生殖系統
診斷性子宮內膜掻刮
非經腹腔式之肌瘤切
精索水腫或精索靜脈
﹝呼吸系統
鼻竇切開
氣管或支氣管切開造口術
鼻息肉切除
鼻腔肉竇手
鼻甲切除術
﹝脫臼﹞
踝關節、肘關節、指骨、掌骨、頸、下領關節、
膝蓋骨、胸、鎖骨、趾骨、蹠骨、跗骨、脕關節
復位
﹝乳部﹞
乳房單側切
﹝腫瘤﹞
粘液膜、皮膚和皮下組織之腫瘤探查術
潛毛性竇或囊腫之切開術
睪丸或乳房良性瘤生體切
除另有規定外需住院治療一個多個良性
﹝耳部﹞
針刺鼓膜穿刺術
關節切開術(穿刺不計)
﹝直腸﹞
內、外痔、脫肛、全部手術切
痔廔
肛裂
肛門膿瘍切開引
GHJ-8
特定手術項
﹝腹部和消化系統﹞
胃次全切除及吻合術
結腸切開術
腹膜膿瘍引流術
總膽管切開或造口術
膽囊切開術、膽囊切開引流術、囊切除
迷走神經切斷和幽門整型、併有無
胃腸吻合術
肝、胰臟手
全直腸肛門切除
全直腸切除、伴小腸移植修護
食道癌切除與食道重建手
﹝生殖系統
複雜性攝護腺切除、膿瘍外部流術
經腹腔子宮全體切除
經腹腔子宮肌瘤摘除
單側、雙側、部份、合部輸卵管、卵巢切除
睪丸切除
子宮頸切開、切
﹝血液、淋巴系統﹞
脾臟切除
﹝大腦、神經系統﹞
切開腦腔、穿顱
椎板切開術、合併脊管探查術
腦瘤手術
脊椎硬膜內、外手術
脊椎腫瘤摘出術
腰部或胸部交感神經切除
下腹部神經叢切除手
﹝呼吸系統
聲帶切除術
肺切除、伴胸廓整形術或切除重建胸壁
﹝乳部﹞
單側或雙側乳房根除術、含乳房組織、胸肌及腋
窩下淋巴節摘除
﹝截肢和關節切斷﹞
前臂、小腿、股骨、肱骨截除
肩、肘、股或膝作關節固定、成形
脊椎固定
骨盤腹部間截除
﹝泌尿系統
腎周圍或腎膿瘍引流
腎切除含部分尿管切
腎固定術
膀胱切開或造口術伴電燒療法
切開取出腎石、輸尿管石、膀胱石
﹝眼部﹞
眼眶內容物全割除術、合併義眼除術植
青光眼虹膜環鑽
青光眼虹膜扣壓術及透熱凝固法及冷凍固定
抽取式水晶體摘除術
視網膜剝離
白內障或膜性白內障後水晶體摘除
﹝內分泌系統﹞
甲狀腺全切除術或次全切除術合併
頸部淋巴腺根除
﹝心臟和循環系統﹞
心臟手術
心臟瓣膜置換術
動脈瘤切除
﹝耳部﹞
一側或兩側開窗
兩測之乳突剒鑿開根除術
GHJ-9
遠雄人壽團體綜合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 86 05 19
861785262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民國 104 08 04
104.06.24
10402049830
一、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遠雄人壽團體綜合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以下簡稱附約)
二、批註條款與附約條款有抵觸者,依本批註條款之規定
或子
名冊或嗣後批註於被保險人名冊者為限
「父母」係指本生父母或收養關係生效六個月後之養父母
「配偶」係指附約被保險人依法定程序結婚後之配偶
險人
滿下次
日起,對該子女的保險效力即行停止。
公司
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五、附約生效後,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始申請加保者,須提出健康聲明書並經本公司同意。
保險
依批註內容之記載。
加(退)書面
該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送達時起開始生效。
退偶或
司按附約條款第十二條約定退還該被保險人的未滿期保險費。
單位:元/每百元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性別 年齡
0~19 248 285 290 300 307 312
20~24 287 296 301 312 319 324
25~29 305 315 320 331 339 344
30~34 320 329 335 347 355 360
35~39 341 352 358 370 379 385
40~44 370 381 388 402 410 417
45~49 431 444 452 468 478 386
50~54 467 481 490 507 518 526
55~59 510 526 535 554 566 575
60~ 557 574 584 604 618 628
0~19 302 308 311 317 319 320
20~24 318 324 327 334 336 337
25~29 357 365 368 375 378 379
30~34 369 377 381 388 391 392
35~39 397 405 409 417 420 421
40~44 437 446 450 459 462 463
45~49 456 466 471 480 483 484
50~54 516 527 532 542 546 547
55~59 595 608 614 626 630 632
60~ 635 648 655 667 672 674
團體綜合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銷售費率表
(GHJ)
總保費
90天 180天 365天
約定日數
30天 45天 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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