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J-1
遠雄人壽團體
遠雄人壽團體遠雄人壽團體
遠雄人壽團體綜合
綜合綜合
綜合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出院後療養保險金、外科手術保險金、外科手術看護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
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
民國 83 年 07 月 27 日 臺財保第831489235號函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 依 103.01.22 金管保壽字
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
】
本團體綜合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
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準。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
】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
本附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或其他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
體蒙受的傷害。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
本附約所稱本附約所稱
本附約所稱「
「「
「疾病
疾病疾病
疾病」,
」,」,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訂立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所發生的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訂立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所發生的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訂立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所發生的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訂立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所發生的疾病。
。。
。但如被保險人
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就下列疾病不適用前述自本附約訂立日起需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ㄧ)苯酮尿症
(二)先天性甲狀腺低能症
(三)高胱胺酸尿症
(四)半乳糖血症
(五)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酶缺乏症
(六)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
(七)楓漿尿症
(八)中鏈醯輔酶A 去氫酶缺乏症
(九)戊二酸血症第一型
(十)異戊酸血症
(十一)甲基丙二酸血症
續保者,被保險人在續保日前已持續有效逾三十日時,該被保險人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同一次事故」係指由同一傷害或疾病或由此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之事故,如須
住院治療二次以上時,每次出院與再入院之間隔時間未超過九十天者,視為同一次住院。
本附約所稱「約定日數」,係指記載於要保書中所約定之同一次事故最長給付日數。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
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
所稱之日間留院。
第三條
第三條第三條
第三條【
【【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且經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依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