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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吉祥變額遞延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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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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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DA2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年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營業登記:台保字第001
核准文號:92.07.18台財保字第0920705593
修訂文號:93.04.30台財保字第0930703497
94.06.28金管保二字第09402050940
94.11.11金管保二字第09402094550
95.04.1295)富壽商發字第084
95.10.2595)富壽商發字第235
96.06.1596)富壽商發字第166
96.09.1096)富壽商發字第280
96.12.2796)富壽商發字第358
97.04.0297)富壽商發字第110
97.07.0197)富壽商發字第201
97.09.2597)富壽商發字第278
97.12.2497)富壽商發字第356
98.05.2598)富壽商發字第646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1號函備查
98.09.15富壽商品字第098109號函備查
98.11.02富壽商品字第098133號函備查
99.02.26富壽商品字第099011號函備查
99.07.01富壽商品字第099138號函備查
99.09.01富壽商品字第099187號函備查
100.01.24富壽商精字第1000000049號函備查
100.05.04富壽商精字第1000000844號函備查
100.09.01富壽商精字第1000002010號函備查
101.04.16富壽商精字第1010000653號函備查
101.07.01101.03.14金管保財字10102503831
令修正
101.09.07富壽商精字第1010002396號函備查
102.02.25富壽商精字第1020000205號函備查
102.05.21富壽商精字第1020001219號函備查
102.09.11富壽商精字第1020002566號函備查
102.12.31富壽商精字第1020003516號函備查
103.03.03富壽商精字第1030000217號函備查
103.08.29富壽商精字第1030002480號函備查
104.03.01富壽商精字第1040000342號函備查
104.05.01富壽商精字第1040000692號函備查
104.08.04104.06.24金管保壽字10402049830
函修正
105.01.18富壽商精字第1040004721號函備查
105.04.11富壽商精字第1050000850號函備查
105.09.12富壽商精字第1050002852號函備查
105.12.06富壽商精字第1050003821號函備查
106.07.10富壽商精字第1060001999號函備查
94.03.1894)富壽商發字第035
94.07.1194)富壽商發字第107
94.11.1794)富壽商發字第178
95.07.2495)富壽商發字第148
96.01.2596)富壽商發字第016
96.08.3196)富壽商發字第257
96.11.0796)富壽商發字第320
97.01.3197)富壽商發字第037
97.05.1397)富壽商發字第155
97.06.30金管保二字第09702096900
97.11.1997)富壽商發字第323
98.05.1198)富壽商發字第552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
98.08.01富壽商品字第098082號函備查
98.10.02富壽商品字第098115號函備查
98.12.31富壽商品字第098153號函備查
99.04.22富壽商品字第099081號函備查
99.07.23富壽商品字第099162號函備查
99.11.01富壽商精字第0991000325號函備查
100.03.08富壽商精字第1000000374號函備查
100.07.18富壽商精字第1000001708號函備查
100.12.30富壽商精字第1000002785號函備查
101.06.29富壽商精字第1010001136號函備查
101.07.25富壽商精字第1010001880號函備查
101.11.01富壽商精字第1010002894號函備查
102.04.03富壽商精字第1020000673號函備查
102.07.01富壽商精字第1020001660號函備查
102.10.04富壽商精字第1020002807號函備查
103.01.27富壽商精字第1030000062號函備查
103.06.20富壽商精字第1030001636號函備查
103.11.17富壽商精字第1030003576號函備查
104.03.27富壽商精字第1040000762號函備查
104.06.18富壽商精字第1040001631號函備查
104.10.01富壽商精字第1040003317號函備查
105.03.04富壽商精字第1050000521號函備查
105.06.13富壽商精字第1050001615號函備查
105.10.28富壽商精字第1050003430號函備查
106.03.03富壽商精字第1060000382號函備查
106.10.31富壽商精字第1060003655號函備查
107.03.15富壽商精字第1070000524號函備查
107.10.26富壽商精字第1070003860號函備查
109.01.01108.12.03金管保壽字第1080438386
函修正
109.08.17富壽商精字第1090003262號函備查
107.05.30富壽商精字第1070001639號函備查
108.03.22富壽商精字第1080000454號函備查
109.07.01108.12.30金管保壽字第1080439731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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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契約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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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DA2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證間」:係指依本契約約,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
給付年金之期間;保證期間共分為十年、十五年及二十年三種,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二、「年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以新幣給付之金額;分期給付年金
額的方式共分為年給付、半年給付、季給付及月給付四種,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三、「年金付開始日」:係指本契保單首頁所載明,依本契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
之日期,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四、「年金積期間」:係指本契約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之期間,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
五、「未支之年金餘額」:係指被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另被保
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於該保單年度內尚未屆期之分期年金,亦屬之。
六、「年金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本契約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各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
算該年年金保單價準備金之利(公布於本公司網頁);本利率根據本保險可運用資金之投
資組合收益,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當時市場利率水準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
七、「預定率」:係指本公司於年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之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年金給
開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且不得為負數。
八、「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九、「保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及運作所產生,並將由本公自要保人每次所繳保險費中扣
之相關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其數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
關費用一覽表」所列相對應之百分比計算。
十、「保單理費」:係指為維持本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
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十一、「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
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覽表」所載方式
算。
十三、「保單帳戶經辦費用」:係指本契約用以處理投資標的轉換之費用。
十四、「不定期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三十日止之有效期間內,以書面申
請經本公司同意所繳交之保險費。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如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
關費用收取表」所列之投資工具,要保人將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額,依比例配置於不
同之投資標的中
十六、「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經理公司計算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同時為下列條
件成立之本公司所在地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一)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與交易中心未休市。
(二)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導致基金淨值無法順利評價。
十七、「評價時點」:分為買入評價時點、贖回評價時點及轉換評價時點三種,各評價時點之淨值及
匯率規範如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十八、「保單帳戶」: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設立之專屬且獨立於本公司一般帳戶外之分離帳戶,以
記錄要保人之投資標的及帳戶餘額之最新狀況。年金給付期間投資資產置於一般帳戶。
十九、「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
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為貨幣帳戶者,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均以該貨幣帳戶幣別壹元計算。
二十、「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
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一、「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年金累積期間內,本契約保單帳戶的價值
總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每日依「首次投資配置金額」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至
前一日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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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DA2
(二)「首次投資配置日」起:係指本契約保單帳戶中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額加上尚
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
二十二、「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訂約時所交付之第一筆本公司實際收到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再繳交之本公司實際收到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
後的餘額;
(三)將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保單生效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
利率,以日單利加計利息至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一日止。
二十三、「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配置於投資標的之日期。本公司以契
約撤銷期限滿日後之第二日為基準,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買入評價時點所約
淨值資產評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算,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
的。
二十四、「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二十五、「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六、「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七、「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係指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本公司收到代收機構帳款資料,且保險費
實際到達本公司指定帳戶之日
二十八、「基準日」:係指本契約用以計算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中買入、贖回及轉換評價時點
之日期,若該日非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本公司之下一個營業日。
二十九、「保管銀行」: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設定專設帳簿之保管機構。前述保管銀行可於本公司網
http://www.fubon.com查詢。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
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非為新臺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為之:
一、投資: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依
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三、保單管理費之扣除: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將以保單
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若轉換前後之投資標的為不同之計價貨幣時,其匯率之計算分別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轉換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前項之匯率係以保管銀行為匯率參考機構,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
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
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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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網站公
布之規定,且累積繳交保險費不得超過本險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
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以「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為基準日,按附表三「評價時點
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
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二十二款約定納
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管
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繳交不定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並償還寬限期間欠繳之
保單管理費及復效日至次一保單週月日所應繳未繳之保單管理費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以「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為基準日,按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
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七條
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要保人應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但其未償還
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期限屆滿前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
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
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
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
發生之時點為基準日,將該不定期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
比例,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一、該不定期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首次投資配置交易完成時
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以首次投資配置交易完成日為基準
日,按各投資標的之價值比例,依當時最近一次公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自本契約保單帳戶扣
除已經過保單週月日之保單管理費等價之單位數。
首次投資配置交易完成後:
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以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各投資
標的之價值比例,依當時最近一次公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自本契約保單帳戶扣除該保單月份
保單管理費等價之單位數。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第十一條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
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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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DA2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第十二條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
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
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
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年金金額之計算】
第十三條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
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每期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每期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
調整係數」而得
前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年金宣告利率)除以(1+預定利率);
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被保險人若於本契約保證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仍按年金金額給付年金,至其保證期間屆滿為止,本
契約效力終止。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前項每期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伍仟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於
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
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四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將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
單借款本息及解約費用後返還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第一項保單帳戶價值,依第二條第二十一款約定計算。自首次投資配置日起,本公司以接到書面通知
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計算。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以收齊第十七條約定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保單帳
戶價值並返還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者,如仍有第二條第五款所約定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失蹤處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
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二項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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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DA2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到第十七條約定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
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十七條 要保人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
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計算年金金額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付
。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期年
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第十九條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於要保書中指定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其分配之比例,指定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
十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經本公司同意後變更投資標的及所設定之
投資配置比例,變更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十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因發生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情事而無法繼續投資之比例,於變更投資配置時,該次變更受影響
之投資標的,不受前項須為百分之十以上比例的限制。但變更後各投資標的之配置百分比例仍須為整
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第二十條 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有收益分配者,就所分配收益,仍為要保人之投資金額,本公司將再投資
於同一投資標的內,並計入保單帳戶中。前述所分配之收益若有應扣繳之稅捐者,本公司應依相關稅
法規定,以扣繳後之餘額,於收益實際分配日之次二本公司所在地銀行營業日內再投入該投資標的。
前項情形,本契約若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前已終止、停效或逾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者,本公司應依相關
稅法規定,將扣繳稅捐後之餘額,於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返還要保人或給付予受益人。但因
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
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
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
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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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DA2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
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
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
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下列方式處理,此處理方式亦載於該通知中,並將於
本公司網站公布
一、本公司得將該投資標的清算之投資標的價值或取消分配之保險費配置數額,按要保人目前保險
費之配置,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例分配至各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一
併變更保險費配置。
二、若要保人目前有配置該投資標的之保險費,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
,而現有帳戶價值中仍保有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以要保人現有帳戶價值剔除已終止及關
閉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之比例,分配保單帳戶價值及一併變更保險費配置。
三、若要保人目前保險費配置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且現有帳戶價值
中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剩餘之帳戶價值改分配於同原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若本契約當時無該幣別之貨幣帳戶時,則改分配於同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
領次數。
【保單帳戶經辦費用的收取】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提供要保人每一保單年度六次免費申請投資標的轉換之權利,惟要保人於該保單年度申請投
資標的轉換之次數超過本公司提供免費申請之次數時,本公司得收取保單帳戶經辦費用,每件申請
酌收新臺幣伍佰元。
前項收取保單帳戶經辦費用,如轉出之投資標的的幣別非新臺幣時,則保單帳戶經辦費用依各投資
標的轉出之價值比例,以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的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計算相當之外幣後扣除
【投資標的轉換】
第二十三條 本契約有效之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將投資於投資標的之保單帳
價值,轉換至其他可供保險費配置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申請轉換時,應在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申請轉換之投資標的、轉換單位數或比例
及轉換後之投資標的及其比例。本公司應以收到書面申請(或電子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
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出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自保
單帳戶中扣除減少之單位數,並以該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轉移金額。
依前項計算得轉移金額後,本公司將先扣除保單帳戶經辦費用,再就扣除後之餘額依附表三「評價
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入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換後的
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數。
前項保單帳戶經辦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惟要保人申請前項投資標的轉換,超過本公司提供免費申請投資標的轉換之次數時,轉出之投資標
的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貳仟元。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第二十四條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並依第二項約定辦
理: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本契約投資標的有前項情形時,本公司不負擔利息,且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要保人於投保或交付續期以後保險費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評價時點一覽表」
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投資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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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DA2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部分提領或本公司依約定應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的之保單帳戶價值,
並自該資產評價日起三十日內依本契約約定給付。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消滅之日為基準日,分別依表三「評價時點一覽
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出及轉入評價時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標的單位淨值,辦理
投資標的轉換。
四、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或計算年金金額時:
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金金額。待特殊情事
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
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
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
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二十五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部分提領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部分提領之保單帳
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伍仟元,且部分提領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貳仟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應在申請書中載明部分提領何種投資標的,及欲部分提領之比例或單位數
。本公司以收到申請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
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自本契約保單帳戶中扣除部分提領之單位數,並以該資產評價日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剩餘之投資單位及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應於收到要保人書面申請後之一個月內,將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
其餘額給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若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且未償還本金金額對應剩餘保單帳戶價值
之比率,已逾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範圍者,本公司將再依序扣除保險單借款利息及本金至符合前
述所定範圍後,就餘額給付要保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六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
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
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三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七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
50%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公司收到借款書面通知當日獲致最新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所
計算之數額。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80%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人;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90%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
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但若
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
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
,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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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但應扣除已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借款本息,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
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差額,於下次給付年金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
額的差額,並於未來給付年金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或給付,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
始日前者,其利息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
兩者取其大者計算;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其利息按「本契約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
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第三十條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
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
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
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
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
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第三十一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二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三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約定者
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四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不分紅保單】
第三十五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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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
0%
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臺幣 100 元或保單帳戶價值的 1%取其小者。
投資相關費
1.申購手續費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經理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受委託管理之投信業者如有將類全委帳戶資產投資於該投信業者經理
之基金時,則該部分帳戶資產之經理費不得計入年度委託報酬
3.保管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4.贖回費用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但若投資標的另有規定,且已反映於
贖回時之單位淨值者,不在此限。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保單帳戶經辦費用
本公司提供要保人每一保單年度六次免費申請投資標的轉換之權
要保人於該保單年度申請投資標的轉換之次數超過本公司提供免費申
請之次數時,本公司得收取保單帳戶經辦費用,每件申請酌收新臺幣伍
佰元。
6.部分提領之作業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
7.帳戶管理費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8.其他費用
解約及部分
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第一年 3%、第二年 2%、第三年 1%、第四年起 0
2.部分提領費
第一年 3%、第二年 2%、第三年 1%、第四年起 0
五、其他費用
(詳列費用
項目)
1.短線交易費用
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收取,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投資相關費用改變之通知期限將於三個月前以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並公布於公司網站。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
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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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DA2
【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投資機構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請參閱本公司網站
http://www.fubon.com
請詳「富邦人壽投資型保險商品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請詳「富邦人壽投資型保險商品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本文件僅供參考, 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
0%
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臺幣 100 元或保單帳戶價值的 1%取其小者。
投資相關費
1.申購手續費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
2.經理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受委託管理之投信業者如有將類全委帳戶資產投資於該投信業者經理
之基金時,則該部分帳戶資產之經理費不得計入年度委託報酬。
3.保管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4.贖回費用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但若投資標的另有規定,且已反映於
贖回時之單位淨值者,不在此限。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
5.保單帳戶經辦費用
本公司提供要保人每一保單年度六次免費申請投資標的轉換之權利
要保人於該保單年度申請投資標的轉換之次數超過本公司提供免費申
請之次數時,本公司得收取保單帳戶經辦費,每件申請酌收新臺幣伍
佰元。
6.部分提領之作業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
7.帳戶管理費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
8.其他費用
解約及部分
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第一年 3%、第二年 2%、第三年 1%、第四年起 0
2.部分提領費
第一年 3%、第二年 2%、第三年 1%、第四年起 0
五、其他費用
(詳列費用
項目)
1.短線交易費用
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收取,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投資相關費用改變之通知期限將於三個月前以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並公布於公司網站。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
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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