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繳交當時本公司所訂定之最低應繳保險費後,自受理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本公司以受理日
為基準日,於扣除前置費用後,按保險費配置比例依買入評價時點(如附件三),將餘額換算各投資標的之單位數,存放在本契約的保單
帳戶。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費的運作
保險費的運作保險費的運作
保險費的運作
第八條:
首期保險費:
本公司未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要保人行使本契約撤銷權之書面申請者,本公司將以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第十二日為基準
日,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按保險費配置比例依買入評價時點(如附件三),換算各投資標的單位數,存放在本契約的保單帳戶。
續期保險費:
本公司收到分期繳納的續期保險費時,將於扣除前置費用後,以本公司保險費入帳日為基準日,按保險費配置比例依買入評價時點(如附
件三),換算各投資標的之單位數,存放在本契約的保單帳戶;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續期保險費則依第二條第十五項約定納入首次
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保單管理費
保單管理費保單管理費
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的收取方式的收取方式
的收取方式
第九條:
第一保單月份:
本公司以依買入評價時點之交易作業完成日(如附件三)為基準日,按各投資標的之價值比例,依當時最近一次公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
匯率,自本契約保單帳戶扣除保單管理費等價之單位數。
第二保單月份及以後:
本公司自保單面頁所載契約生效日次月起,以每月相當日為基準日,按各投資標的之價值比例,依當時最近一次公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
匯率,自本契約保單帳戶扣除保單管理費等價之單位數。
前項所稱每月相當日,係指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同日期之日,若無相同日期,則改以該月之最後一日為該月之每月相當日。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第十條:
本公司應依要保書約定方式每季通知要保人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年金給付的開始
年金給付的開始年金給付的開始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十一條: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
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被保險人投保年齡為
61
歲(含)以上
者,投保時須於要保書指定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
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在其年齡到達一一
○
歲的生存期間內,本公司於當日起按約定方式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本人。
年金金額的計算
年金金額的計算年金金額的計算
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十二條: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其給付期間第一年度每期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每期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每期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而得之。
前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除以(1+預定利率);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
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被保險人若於本契約保證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仍按年金金額給付年金,至其保證期間屆滿為止,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若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每期所領取之年金金額低於新台幣伍仟元時,本公司改依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
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保單帳戶價值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所需之保單帳戶價值,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
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三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收到所有申請文件後受理,於交易作業完成日起算十個工作日內償付解約金。逾期
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前項解約金係以本公司受理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如附件三)計算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如附件一)之金額。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保單帳戶價值的減少
保單帳戶價值的減少保單帳戶價值的減少
保單帳戶價值的減少
第十四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保單帳戶價值,每次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視為契約之部分投資終止,本公司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保證期間內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
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