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DA1020521 5/13
商品代號:VDA
前項調整,要保人應於通知有效期限內以書面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投資終止,逾期未回覆者:
一、 本公司得將該投資標的清算之帳戶價值或取消分配之保險費配置數額,按要保人目前保險費配置
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例分配至各投資標的。
二、 若要保人目前保險費配置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而現有帳戶價值中仍保有
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以要保人現有帳戶價值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之比例,分配
保險費配置數額。
三、 若要保人目前保險費配置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且現有帳戶價值中亦無其
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剩餘之帳戶價值改分配於同原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中,若本契約當
時無該幣別之貨幣帳戶時,則改分配於同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保單帳戶經辦費用的收取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提供要保人投資標的轉換之權利,惟本公司得酌收保單帳戶經辦費用以處理投資標的轉換。
前項收取保單帳戶經辦費用,如轉出之投資標的的幣別非新台幣時,則保單帳戶經辦費用依各投資
標的轉出之價值比例,以當時最近一次公布的匯率計算相當之外幣後扣除。
投資標的轉換
第二十二條: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將投資於某一投資標的的款項轉移至其他可供保險費配置的投資
標的。
要保人進行投資標的轉換時,必須於書面申請文件中指明欲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比例,並
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及其比例。
本公司於收到所有申請文件後受理,並以受理日為基準日,依轉換評價時點(如附件三)計算其轉
出金額並扣除保單帳戶經辦費用後,按指定比例依轉換評價時點(如附件三)換算單位數存放在本
契約的保單帳戶。
惟要保人申請前項投資標的轉換,超過本公司提供免費申請投資標的轉換之次數時,轉出之投資標
的總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二仟元。
部份投資終止
第二十三條: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保單帳戶價值而提取款項,每次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
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減少後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二仟元。
要保人進行部分投資終止時,必須於書面申請文件中指明欲終止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比例。本
公司於收到所有申請文件後受理,並以受理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如附件三)計算其終止
的保單帳戶價值並扣除保單帳戶經辦費用(如附件一)後,於交易作業完成日起算十日內返還要保
人。
惟終止的保單帳戶價值將不保證與要保人原申請終止之金額相同。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四條: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在本契約借款當日獲致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數額
百分之五十範圍內,依借款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借款額度及利率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
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
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
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之借款本
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本契約之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
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本公司未依前
述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
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部份投資終止)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契約尚有保單借款
本息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扣除保單借款本息後給付。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承保之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
額的差額。
三、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於第一保單年度為依前項計算所得之投保年齡,第二保單年度以後,則較前
一保單年度之保險年齡增加一歲。
第二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契約辦理保單
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大值之利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