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單管理費:
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固定費用,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每月收取不超過新台幣壹佰捌拾元。
八、保單帳戶經辦費用:
係指本契約用以處理投資標的轉換或部份投資終止之費用。
本公司提供要保人每一保單年度至少四次免費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投資終止之權利,惟要保人於該保單年度申請投資標的轉換
或部分投資終止之次數超過本公司提供免費申請之次數時,本公司得收取保單帳戶經辦費用,每件申請酌收不超過新台幣伍佰元。
九、投資標的:(如附件二)
係指依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配置保險費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選項如投資標的說明書。
十、評價日:
係指投資標的經理公司計算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前項所稱之營業日係指下列條件同時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1)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中心未休市。
(2)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導致基金淨值無法順利評價。
十一、評價時點:
本契約所稱評價時點分為買入評價時點、贖回評價時點及轉換評價時點三種,各評價時點之淨值、匯率及交易作業完成日規範如附
件三。
十二、保單帳戶:
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其設立之專屬帳戶,記錄要保人所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十三、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係指以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
行在外之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數值。
前項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前項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或其他法定費用、管理營運費用。
此外,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也將被視為投資標的資產之一部份。
十四、保單帳戶價值:
係指本契約保單帳戶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額。
投資標的價值係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保單帳戶中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計算而得。
要保人所投資基金之可分配收益,得視為其投資金額之一部份,倘於基金除息基準日,要保人之投資組合中仍有該基金,本公司將
於該收益給付日直接購買原基金增加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十五、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前置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基本保險費及增額保險費扣除前置費用後之餘額;
(三)加上按前二款之每日淨額,依繳費日當月之台北富邦銀行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自繳費日起逐日以日單利計
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止之利息。
十六、首次投資配置日:
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入投資標的之日期,即第八條中「首期保險費」所列示之投資基準日。為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
算第十二日。
十七、本公司:
本契約所稱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十八、貨幣帳戶(附件四):
係指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
貨幣單位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返還保險費、年金之給付、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第五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
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交付
第六條:
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若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
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並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且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保險費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
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繳交當時本公司所訂定之最低應繳保險費後,自受理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本公司以受理日
為基準日,於扣除前置費用後,按保險費配置比例依買入評價時點(如附件三),將餘額換算各投資標的之單位數,存放在本契約的保單
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