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I-4
住院六十一日至九十日以內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十倍。
住院九十一日至一百八十日以內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十倍。
住院一百八十日以上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四十倍。
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二項以上外科手術時,其各項手術之「手術保險金」
分別計算;但「手術看護保險金」、「特定手術出院療養金」均不得重覆申領。
若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選擇其中「手術保險
金」金額較高者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若不在附表一之「普通手術項目」或附表二之「特定手術
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附表一之「普通手術項目」內程度相
當的手術項目給付之。
第十一條
【住院次數的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
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第十二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
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
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
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三條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 )人,或少於有參加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 ) 時,本公
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費。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身故致該被保險人部分之契約效
力終止者,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返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三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
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
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健康險
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的年齡在本公
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成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該成員及其眷屬自通知
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成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該成員及
其眷屬之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