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I-3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之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
翌日零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十三條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團體成員、其父母或其配偶續保之投保年齡最高為八十足歲。子女續保之投保年齡最
高為二十三足歲。
第九條 【保險費的調整】
本公司得依實際經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各年齡層之保險費率,經核准後將新費率
通知要保人,自續保時起,採用新費率計算保險費。要保人得於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
週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是否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若要保人未於前述期限內通
知,則視為不同意調整保險費且不續保,本契約效力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本契約保險費率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第十條 【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或住院接受外科手術時,
本公司依下列各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住院醫療保險金:本公司自被保險人住院治療日起,按其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
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醫療日數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二、加護病房保險金:被保險人因病情需要,住進加護病房時,本公司另按其實際居
住加護病房日數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兩倍 ,給付「加護病房保險
金」。
三、手術保險金:被保險人接受附表一所列「普通手術項目」之外科手術治療時,本
公司按其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十倍給付「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接受之外科手術為附表二所列「特定手術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投
其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十倍給付「手術保險金」。
四、手術看護保險金:被保險人接受之外科手術為附表一所列「普通手術項目」之一
時,本公司按其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十倍給付「手術看護保險
金」。
被保險人接受之外科手術為附表二所列「特定手術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其
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十倍給付「手術看護保險金」。
五、特定手術出院療養金:被保險人所接受之外科手術為附表二所列「特定手術項
目」之一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醫療日
數給付「特定手術出院療養金」。
六、雜費保險金:本公司自被保險人住院治療日起,按其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
額」,乘以實際住院醫療日數給付「雜費保險金」。
七、長期住院補助金:被保險人住院治療時,且住院日數超過三十日時,本公司依其
住院日數按下列金額給付「長期住院補助金」:
住院三十一日至六十日以內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十倍。
住院六十一日至九十日以內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十倍。
住院九十一日至一百八十日以內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十倍。
住院一百八十日以上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四十倍。
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二項以上外科手術時,其各項手術之「手術保險
金」分別計算;但「手術看護保險金」、「特定手術出院療養金」均不得重覆
申領。若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選擇其中
「手術保險金」金額較高者給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