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醫定讚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住院醫療、住院手術醫療、門診手術醫療、無理賠紀錄增值、祝壽、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保險費豁免)
(除無理賠紀錄增值、祝壽、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本險其餘各項保險金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醫療保險金
日額之二千五百倍)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疾病」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詳
請參閱契約條款)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傳真:
0800-211-568
;電子信箱
(Email)
:
service@cathaylif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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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國壽字第103100014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傷害」: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或醫療法人所設立之醫
院。
五、「醫師」: 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合法執業者。
六、「專科醫師」: 指經醫師考詴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
書者。
七、「住院」: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頇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
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
之日間留院。
八、「住院日數」: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全日住進急性病房或慢性病房之住院日數(含住院及
出院當日)計算之,但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九、「手術」:指符合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
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所列舉之手術,不包括該支付標準其他部、章或節內所列舉者。但如全
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本款前段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十、「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指保險單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十一、「保險年齡」: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之後頇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十二、「保險單週年日」: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險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
為第二保險單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 103 年 1 月 1 日,則第一保險單週年日為 104 年 1
月 1 日,第二保險單週年日為 105 年 1 月 1 日),以此類推。
十三、「月繳保險費」: 指以每百元「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年繳費率保險費的 0.088 倍(元以下四
捨五入)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以每百元為單位)所計得之金額。
十四、「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繳費期間內:本公司按「月繳保險費」的 12 倍乘上被保險人身故日所對應之保險單年度。
(二)繳費期滿後:本公司按「月繳保險費」的 12 倍乘上繳費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