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廿七條 減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但是減額後的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日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辦理減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時,被保險人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所累計申領之各
項保險金總額將依減少之比例同時縮小。
第廿八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
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給
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改以「減額繳清住院醫療保險金日
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依本條約定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契約第十四條、第十五、十六條所稱「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及「應繳保險費總額」,將改按「減額繳清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計算。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
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廿九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住院醫療保險金」、「滿期保
險金」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為申請展期保險當時之身
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
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
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給付的「繳清生
存保險金」,其給付金額如附表。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及購買於本
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才可領取的「繳清生存保險金」之給付金額已達原滿期保險金時所需的躉繳保險
費,則於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退還其超過之款額。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
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三十條 保險單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