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
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改以「減額繳清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及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依本條約定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契約第十四條、第十五、十六條所稱「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及「應繳保險費總額」,將改按「減額繳清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計算。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
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廿八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住院醫療保險金」、「滿期保
險金」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改按辦理展期保險當時之
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為準。要保人不必
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
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金」
,其給付金額如附表。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及購買於本
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才可領取的「繳清生存保險金」之給付金額已達原滿期保險金時所需的躉繳保險
費,則於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退還其超過之款額。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及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
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廿九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
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三十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卅一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
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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