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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附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規定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
續保的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七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主契約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
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
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
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第九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及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同意後,自該通知到
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身故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其眷屬亦應一併
退保。被保險人資格自該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
保險效力終止,本公司按第十一條規定退還該被保險人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
保險終止日期,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一切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一條 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
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之一領有保險金超過該被保險人當年已繳付之保險費者,本公司不退還該
被保險人部份的保險費。本附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本附約於主契約終止契約時,本附約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為止,惟要保人亦得選擇即行終止本附
約。
第十二條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疾病或蒙受傷害事故,並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
人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但被保
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之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第十三條 各項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及附加規定
本附約「普通手術保險金」、「特定手術保險金」、「普通手術看護保險金」、「特定手術看護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等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得經契約當事人的同意,以附加條款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