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或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或
航空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被保險人得於下列二
款保險金給付方式中,自行選擇一款較有利者向本公司申請給付:
一、依其實際醫療費用,就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事故的
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日額」的三十五倍。
被保險人未以社會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或未至社會保險指定醫院或診所治療,致醫療費用未先經社會
保險給付分擔者,本公司僅按其支出之實際醫療費用的百分之六十五給付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事
故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日額」的三十五倍。
二、以本契約保險單所記載之「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日額」為準,乘以實際於醫院住院之日數給付「傷
害醫療擇優保險金」,但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百六十五日。
被保險人選擇前項第二款給付方式,若因意外傷害事故或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
已於醫院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表,其未住院部份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乘「傷害醫療
擇優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但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一、鼻骨、眶骨‧‧‧‧‧‧‧‧‧‧‧‧‧‧‧‧‧‧‧‧‧十四天
二、掌骨、指骨‧‧‧‧‧‧‧‧‧‧‧‧‧‧‧‧‧‧‧‧‧十四天
三、蹠骨、趾骨‧‧‧‧‧‧‧‧‧‧‧‧‧‧‧‧‧‧‧‧‧十四天
四、下顎(齒槽醫療除外)‧‧‧‧‧‧‧‧‧‧‧‧‧‧‧‧二十天
五、肋骨‧‧‧‧‧‧‧‧‧‧‧‧‧‧‧‧‧‧‧‧‧‧‧‧二十天
六、鎖骨‧‧‧‧‧‧‧‧‧‧‧‧‧‧‧‧‧‧‧‧‧‧‧‧廿八天
七、橈骨或尺骨‧‧‧‧‧‧‧‧‧‧‧‧‧‧‧‧‧‧‧‧‧廿八天
八、膝蓋骨‧‧‧‧‧‧‧‧‧‧‧‧‧‧‧‧‧‧‧‧‧‧‧廿八天
九、肩胛骨‧‧‧‧‧‧‧‧‧‧‧‧‧‧‧‧‧‧‧‧‧‧‧卅四天
十、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四十天
十一、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四十天
十二、頭蓋骨‧‧‧‧‧‧‧‧‧‧‧‧‧‧‧‧‧‧‧‧‧‧五十天
十三、臂骨‧‧‧‧‧‧‧‧‧‧‧‧‧‧‧‧‧‧‧‧‧‧‧四十天
十四、橈骨與尺骨‧‧‧‧‧‧‧‧‧‧‧‧‧‧‧‧‧‧‧‧四十天
十五、腕骨(一手或雙手)‧‧‧‧‧‧‧‧‧‧‧‧‧‧‧‧四十天
十六、脛骨或腓骨‧‧‧‧‧‧‧‧‧‧‧‧‧‧‧‧‧‧‧‧四十天
十七、踝骨(一足或雙足)‧‧‧‧‧‧‧‧‧‧‧‧‧‧‧‧四十天
十八、股骨‧‧‧‧‧‧‧‧‧‧‧‧‧‧‧‧‧‧‧‧‧‧‧五十天
十九、脛骨及腓骨‧‧‧‧‧‧‧‧‧‧‧‧‧‧‧‧‧‧‧‧五十天
二十、大腿骨頸‧‧‧‧‧‧‧‧‧‧‧‧‧‧‧‧‧‧‧‧‧六十天
前項所稱骨折係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前項所定標準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
者按前項所定標準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傷害醫療擇優保
險金。
第三條 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