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團體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保險單條款(
NK0
)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100 年 12 月 02 日 100 台壽數二字第 00062 號
修訂文號:101 年 07 月 01 日依 101 年 02 月 07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101 年 11 月 09 日 101 台壽數二字第 00091 號
備查文號:102 年 01 月 21 日 101 台壽數二字第 00130 號
備查文號:102 年 10 月 21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20002916 號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團體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
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團體
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新團體
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實支實付健康保險附約」或「台灣
人壽新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B型」(以下簡稱本附約)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
約定。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加條款所稱「手術」係指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不包括該支付標準其他部、章或節內所列舉者,但未來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之手術範圍或章節變更時,按變更後之範圍及章節。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三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於其住院前一週內及出院後
一週內(住院及出院當日亦計入),因與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
保險單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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