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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團體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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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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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0-1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保險單條款(NK0)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100 12 02 100 台壽數二字第 00062
修訂文號:101 07 01 日依 101 02 07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101 11 09 101 台壽數二字第 00091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團體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
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團體
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或「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
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
約定。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加條款所稱「手術」係指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不包括該支付標準其他部、章或節內所列舉者,但未來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之手術範圍或章節變更時,按變更後之範圍及章節。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三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於其住院前一週內及出院後
一週內(住院及出院當日亦計入),因與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
保險單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
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曾經接受手術治療者,前項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的期間則延長為
住院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住院及出院當日亦計入)。
NK0-2
【保險費的計算】
第 四 條: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加條款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
險人的性別、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以該被保險人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
之保險費後,將該被保險人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 五 條:受益人申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及註明入、出院和門診日期之住院證明。(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
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另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 六 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NK0-3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
產婦超過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
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
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
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
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受益人】
第 七 條: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
NK0-4
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
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
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不得低於本公司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
(一)被保險人5~9人之團體:
單位:元/每百元保險
男性
0~14
22 18
15~29
14 13
30~39
18 20
40~49
23 20
50~59
33 26
60~69
55 44
70~75
86 67
(二)被保險人10~49人之團體:
單位:元/每百元保險
男性
0~14
20 17
15~29
13 12
30~39
17 19
40~49
21 19
50~59
30 24
60~69
51 41
70~75
80 63
(年度)
齡組
總保險費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前後門診醫保險附加條款 - 最高總保費費
齡組
總保險費
(一)被保險人5~9人之團體:
單位:元/每百元保險
男性
0~14
23 20
15~29
15 14
30~39
20 22
40~49
25 22
50~59
36 28
60~69
60 47
70~75
93 73
(二)被保險人10~49人之團體:
單位:元/每百元保險
男性
0~14
22 18
15~29
14 13
30~39
18 21
40~49
23 21
50~59
33 26
60~69
55 44
70~75
87 68
齡組
總保險費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前後門診醫保險附加條款 - 最高總保費費
齡組
總保險費
(年度)
單位:元/每百元保險
男性
0~14
13 11
15~29
98
30~39
11 13
40~49
14 13
50~59
20 16
60~69
34 27
70~75
53 42
(年度)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前後門診醫保險附加條款 - 最低總保費費
齡組
總保險費
單位:元/每百元保險
男性
0~14
15 12
15~29
99
30~39
12 14
40~49
16 14
50~59
22 17
60~69
37 30
70~75
58 46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前後門診醫保險附加條款 - 最低總保費費
齡組
總保險費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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