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0 -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內扣式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內扣式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內扣式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內扣式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約(VA0)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身故、假日意外身故、電梯意外身故、火災意外身故、海陸運輸意
外身故、航空運輸意外身故、海外意外身故)、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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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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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213-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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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且本附約保險成本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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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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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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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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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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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
審慎選審慎選
審慎選
擇保險商品
擇保險商品擇保險商品
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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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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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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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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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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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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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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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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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aiwanlif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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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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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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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電洽
可電洽可電洽
可電洽24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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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099-850或
或或
或(02)8170-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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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97年06月20日97台壽投商字第00052號
修訂文號:99年03月05日依98年12月28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9年04月13日依99年02月10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99年08月31日99台壽投商字第00055號
修訂文號:101年07月01日依101年02月07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103年05月01日依103年01月22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104年01月16日台壽數一字第1040000040號
修訂文號:104年08月04日依104年05月19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號函及104年06月24日金管保壽字
第1040204983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
准
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正
【
【【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
】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內扣式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投資型保險商品主契約(
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
【【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
】
第 二 條: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於保險單所載明本附約之保險金額,要保人得依本附約第二十七條變
更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主契約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
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主契約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三、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附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每月保險成本表詳附表一
。本公司於本附約生效日或主契約每屆保單週月日根據當時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保
險金額及已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保險成本表計算之,並依第五條約定方式扣除。
四、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五、假日:係指週六、週日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佈政府行政機關放假之日,但不包括寒
、暑假;其時間之認定以台灣地區國家標準時間為準,不因意外傷害事故地點之當地
時間而有差異。
六、電梯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在搭乘電梯之過程中發生
意外,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七、電梯:係指設計專為載運人員之升降電梯(含電扶梯),但不包括貨梯、汽車升降梯、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