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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內扣式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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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0 - 1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內扣式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內扣式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內扣式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內扣式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約(VA0)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身故、假日意外身故、電梯意外身故、火災意外身故、海陸運輸
外身故、航空運輸意外身故、海外意外身故)、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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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099850
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且本附約保險成本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1.
2.
3.
www.twlife.com.tw
(
)
24
0800-099850
備查文號:97 年 06 月 20 日 97 台壽投商字00052號
修訂文號:99 年 03 月 05 日98 年 12 月 28 日金
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號令修
修訂文號:99 年 04 月 13 日99 年 02 月 10 日金
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號令修
備查文號:99 年 08 月 31 日 99 台壽投商字第00055
修訂文號:101年 07 月 01 日依101 年 02 月 07 日金
保財字第10102501561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103年05月01日依103年01月22日金管保壽字
10202131810號函修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約()資型(
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解釋應探契約事人意,得拘於所的文如有義時以作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條: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係指額,
更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係指計算滿
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主契約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係指需的
或主
險金額及已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保險成本表計算之,並依第五條約定方式扣除。
四、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週六政府
台灣
時間而有差異。
害事期間
意外,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七、電梯:係指設計為載運()但不包括梯、汽車升降梯、
任何營建升降機、其降器未經工驗電梯
害事期間災,使
受傷害之事故。
外傷有效
運輸工具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外傷有效
航過程中發生意外,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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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班)定費眾開放且提供旅客
,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為該次離日起連續計算未超過六十日,十日部分本附約保障範圍
醫師診斷符合附表二所列「大燒燙傷情形
院。
十六係指醫師證書,合法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條:被保人於附約效期內,受意傷害故,其身蒙受害而殘廢重大
燒燙傷或死亡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保險責任的開始
保險責任的開始保險責任的開始
保險責任的開始
條:本附如係契約時投,以契約保險間的為本,並主契當年
度保險單週年日為期日。如係中請附加者,可 契約 滿
公司同意後自一保單週月日本附,並以主契約年度保險單週年日
日,用第十七條第一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之約定
保險成本的收取方式
保險成本的收取方式保險成本的收取方式
保險成本的收取方式
條:本公於本約生日及契約屆保週月計算附約保險本後同主約、
其他於主約之約及加條保險本,主契約定由保帳戶值中
除。
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條:主契約於保單週月日時若現金價值不足以月主契約、本附約、其他附加於主契約之
附約、附加條款的保險成本及主契約保單費者,本公司要保險費,且
按日主契價值為零,並保單週月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期間交付者,本附期間了翌日起停止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時,公司,要人並支付內保成本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條:本附約停止後,要保人得在日起二年內,申效。但主契效或效而未申
效者,本附約不得效。
要保人於停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前項效申請,並經要保繳交主契定之
保險費或額外投資保險費,本附約上午零時
要保人於停止之日起六個月後第一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效申
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要保人如未於十日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者,本公司得退回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
本公司未於第三約定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或可保後十五日內不
為同效,並經要保人繳交主契約之計險費或額外投資保險
費後,自上午零時起,始恢
要保人依第三者,除有第四情形外,於交齊可保,並
繳交主契定之保險費或單外投資保險費後,自上午時起始恢
本附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及其,本公司保險責任
第一定期滿時,本附約效力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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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的給付的給付
的給付
條:保險於本約有期間二條定的外傷事故自意傷害故發
日起十日以內者,公司給付故保,但過一
者,能證明被保險人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關係者,不
一、身故保險受意害事本公司按單所的保
保險金。
二、意外:被險人日期意外害事本公按保
金額的二倍給故保險金。
三、意外:被險人梯意害事,本司按險單保險
給付身故保險金。
四、意外:被險人災意害事,本司按險單保險
給付身故保險金。
五、運輸身故被保受海輸意傷害,本司按險單
險金額的給付身故保險金
六、運輸身故被保受航輸意傷害,本司按險單
險金額的給付身故保險金
七、意外:被險人外意害事,本司按險單保險
給付身故保險金。
傷害被保合前()按其
高倍故保險金
附約,以其他智缺,致能辨其行依其為之
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保險,於年二三日()後所保之葬費保險(本公
)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給付責本公司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收取保險成本
前項,如要保()險公投保,或同一險公司投數個保險契(
)
費用範圍書所要保時間依約喪葬用保
所訂喪葬額度有二公司險契要保
保時後者公司其喪費用險金扣除時間
保險公司金額後所
殘廢保險金的給
殘廢保險金的給殘廢保險金的給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條:被保人於附約效期二條定的外傷事故自意傷害故發之日
起一十日內致附表度之者,公司殘廢險金其金
表所給付計算但超日致殘廢,受若能明被險人
意外傷害事係者,不
被保因同外傷事故附表度時本公付各
廢保以保金額。但殘廢目屬同一,僅
廢保險金;殘廢項目同時,給付較嚴的殘廢保險金
害事()
表三較嚴的殘保險者,公司重的給付廢保,但
殘廢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險人除以廢後險金者,
合併之約定。
被保於本有效間內同意傷害險金,本
保險金額
重大燒燙傷保險
重大燒燙傷保險重大燒燙傷保險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的給付的給付
的給付
條:被保人於附約效期二條定的大燒傷,公司保險保險
金額分之三十付「大燒燙傷保險並以給付
保險給付的限制
保險給付的限制保險給付的限制
保險給付的限制
十一 條:被保人於附約有效間內同一外傷事故成殘後身,並本附
及第約定時,公司付總最高險金乘以意外
故之
前項,受廢保者,公司該意害事險金
VA0 - 4
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於本有效間內同意傷害致成、身時,得依
及第之約定分別申保險金,用第約定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
原因
原因原因
原因
)
十二 條:被保人因致成廢、大燒傷或害時本公金的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
四、戰爭(宣戰與否)、內及其他類武裝但契有約定者不
五、或核能裝所引灼熱輻射污染契約有約者不
()燒燙
公司仍給險金
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
十三 :被險人、殘、重燒燙或傷時,契約有約外,
公司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保險角力摔跤柔道跆拳演等競賽
或表
二、被保險人汽車、機及自競賽
契約的無效
契約的無效契約的無效
契約的無效
十四 :本約訂,僅保人保險故已生者契約效。公司退還保險
本。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十五 :要人及保險在訂附約本公要保應據
如有隱匿因過遺漏為不足以更或本公險的
,本得解契約而且退之保成本其保故發。但
發生於其或未明的時,不在此限
要保被保險金公司面詢告知
故意、或遺漏為不以變公司
公司除該部分契約且不退部分保險,其險事生後
險的發生於其明或明的時,不
除附自本除之後,過一月不使而或自
後或保險金額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除本時,,但不明通知送達
項通知送
附約的終止
附約的終止附約的終止
附約的終止
條:要保人得附約
前項附約自本公司保人通知效。
已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後其未經過期間保險成退還至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本附約於主契約,其效續至當期保險成本期滿終止
被保非因傷害故而附約
金,本公司按第計算方式,未經過期間保險成本退還要保人
附約的續保
附約的續保附約的續保
附約的續保
險期險期滿,得本附
使其有效,且依第五條約取續保保險成本
機關核可之保險成本表重算保險成本。
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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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間屆滿日之五作日通知本公司,本附約自保險期間屆滿
續保年齡的限制
續保年齡的限制續保年齡的限制
續保年齡的限制
:被保險人年齡屆滿七十五歲之主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時,本公理續保。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條: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書面通公司。
被保所變職業本公業分減低,本
後,職業變更日起其差退還經過保險約保
價值
被保所變職業本公業分,本
後,業或更之起,差額過期險成。但險人
的職公司業分內者本公
按日計算退還未經過期間保險成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所變職業本公業分未依
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險成險成本的比率算保險金給付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二十 :被險人本附有效間內第二約定意外害事時,保人被保人或
傷害事故生後狀況被保的傷程度通知
。並儘速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給付保險金。
本公收齊前項後十日內之。因可司之由致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第二一條被保人在附約效期內因二條約定意外害事
之日滿一年尋獲或要人、出證認為保險
契約定之外傷事故公司約定給付故保金或
用保,但後發保險身故險金喪葬
險金本公,其有應而未之保成本,於人一清償,本
有效,本公司如有應他保險事者依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二條:受人申領「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本。
三、相驗書或死亡診;但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明文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本。
五、人的身分
六、外意故申本或入境府單
入境
殘廢保險金的申
殘廢保險金的申殘廢保險金的申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三條:受人申領「廢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本。
三、殘廢診斷書;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
四、人之身分
人申時,險人經受
調保險人之就醫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重大燒燙傷保險
重大燒燙傷保險重大燒燙傷保險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的申領的申領
的申領
第二十四條:受人申領「大燒燙傷保險,應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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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明文
四、人的身分
重大燙傷險金本公被保人的用由
負擔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五條殘廢重大燙傷險金為被險人人,公司指定變更但被
保險故時如有保險保險,則本附身故險金喪葬用保
金之人為附約如本保險或喪用保金受人者
被保險人為受人。
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約定
一、於訂附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
二、險事保險意變更受如要
,不公司
前項人的,於保人請書保險的同送達公司本公
註或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殘廢或重大燒燙傷給付時,應以受直接
時或保險人身除要人已定受,以保險
為本附約人。
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民法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六條: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未致,喪益權
前項,如,而金額,其金額
保險。如其他人者之受人原之部,按
他受
保險金額的變更
保險金額的變更保險金額的變更
保險金額的變更
滿
要保險金時,司得求提保險可保,經司同
加,後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本附約最高金額
要保人申險金額時,額後的保險金額,不於本附約低承保金額。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第二條:由本附約所生的,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第二條:本附更,第二五條外,經要公司
同意,並由本公司註或批註書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三十 條:本附,同以要地地為第,要人的所在
外時以本所在地方院為。但
四十七條及三十六條院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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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灣人壽內扣式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每月保險成本表
元/ 10 險金額
職業類別 第一 第二 三類 四類 第五 六類
保險成本
11.0 13.7 16.4 24.6 38.2 49.2
附表二
附表二附表二
附表二
重大燒燙傷程度
1.二度燒燙分之二十;二度燒燙傷者應註明燒燙
2.三度燒燙分之十
分類
948.1
體表10-19%燒傷之三度燒傷(948.10)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體表20-29%燒傷之三度燒傷(948.20)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體表30-39%燒傷之三度燒傷(948.30)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體表40-49%燒傷之三度燒傷(948.40)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體表50-59%燒傷之三度燒傷(948.50)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體表60-69%燒傷之三度燒傷(948.60)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體表70-79%燒傷之三度燒傷(948.70)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體表80-89%燒傷之三度燒傷(948.80)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體表90-99%燒傷之三度燒傷(948.90)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3.燒燙官功
940
其附屬器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燒傷織壞()身體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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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附表三附表三
附表三
殘廢程度險金給付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給付
比例
1-1-1
障害
周密
1 100%
1-1-2
需人
2 90%
1-1-3
障害
3 80%
障害
(1)
1-1-4
系統著障害,輕便作者
7 40%
2-1-1
1 100%
2-1-2
退 0.06
5 60%
2-1-3
退 0.1
7 40%
2-1-4
目視退 0.06
4 70%
2-1-5
目視退 0.1
6 50%
視力障害
(2)
2-1-6
者。
7 40%
3-1-1
90
5 60%
聽覺障害
(3) 3-1-2
70
7 40%
及機
(4)
4-1-1
,致其機障害者。
9 20%
5-1-1
之機
1 100%
5-1-2
咀嚼言語之機永久障害者。
5 60%
咀嚼吞嚥
障害
(5)
5-1-3
咀嚼言語之機障害者。
7 40%
6-1-1
能遺害,
周密
1 100%
6-1-2
能遺害,
2 90%
6-1-3
能遺害,
3 80%
胸腹
障害
(6)
6-1-4
能遺害,便
7 40%
6-2-1
9 20%
膀胱障害
6-3-1
膀胱者。
3 80%
脊柱障害
(7)
7-1-1
者。
7 40%
8-1-1
缺失
1 100%
8-1-2
有二
5 60%
障害
8-1-3
肢腕缺失者。
6 50%
8-2-1
3 80%
8-2-2
缺失
7 40%
8-2-3
7 40%
8-2-4
指及
7 40%
8-2-5
8 30%
8-2-6
指及
8 30%
8-2-7
有二
9 20%
障害
(8)
8-2-8
、一指或指及以外任何二指
缺失者。
11
5%
8-3-1
2 90%
8-3-2
3 80%
8-3-3
6 50%
障害
(9)
8-3-4
6 50%
VA0 - 9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給付
比例
8-3-5
有二
7 40%
8-3-6
有一
8 30%
8-3-7
4 70%
障害
8-3-8
5 60%
(9)
8-3-9
7 40%
8-3-10
7 40%
8-3-11
有二
8 30%
8-3-12
6 50%
8-3-13
肢肩永久害者
9 20%
8-4-1
5 60%
8-4-2
兩拇指均永久
8 30%
8-4-3
五指者。
8 30%
8-4-4
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四指永久
8 30%
8-4-5
者。
11
5%
8-4-6
9 20%
障害
(10)
8-4-7
指及
10
10%
9-1-1
1 100%
9-1-2
及足,有
5 60%
障害
9-1-3
一下
6 50%
縮短障害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公分
7 40%
9-3-1
5 60%
障害
(12) 9-3-2
7 40%
9-4-1
及足永久
2 90%
9-4-2
及足
3 80%
9-4-3
及足
6 50%
9-4-4
及足
6 50%
9-4-5
及足,有
7 40%
障害
9-4-6
及足,有
8 30%
(13)
9-4-7
及足永久
4 70%
9-4-8
及足害者
5 60%
9-4-9
及足害者
7 40%
9-4-10
及足存永
7 40%
9-4-11
及足,有
8 30%
9-4-12
肢髖及足害者。
6 50%
9-4-13
一下肢髖及足節永久障害者。
9 20%
9-5-1
者。
7 40%
障害
(14) 9-5-2
9 20%
1
1-1.
依下各項定其健科
師診斷證明資依據
1因重經障害,為維持要之活活動者:1
2經障害,為維持要之活活動之一者:2
33
4便穿
5
退
VA0 - 10
行其作者用第3
6因中障害,精神及身體之動能力較者:用第7
7
萎縮等屬之,此等查、診斷之。
8
樞損傷所致之,準障害之。
1-2.時,
須綜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時應
崩壞癇性精神,依附註1-1原則定之時期,應以經醫師
治療認為,及治療者為,不其發
之:
1治療,每週作者用第3
2治療,每月作者用第7
1-4.後或
準如
1
3
2因中平衡害、能力較平常下者用第7
1-5.度發害、
尿障害、生障害,依附註1-1之原則,合適等級
1-6.化碳
附註精神經障害等級本原則,定
2
2-1.
因而響顯著者,得裸眼視力之。
2-2.係指視力永久國式視力0.02以下而並包或不能辨或僅
手動者。
2-3.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定原則,球摘法復原之不在此限
3
3-1.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聽覺障害定。
3-2.障害定,需用密聽(Audiometer),其失率以分之。
3-3.耳損引起平衡害之,準經障害所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定之
4
4-1.程度側鼻
孔閉鼻呼吸困側嗅覺脫者。
5
5-1.
害)所引者。咽喉麻痺引起吞嚥害,
障害,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
1咀嚼之機,吞嚥質食
,不吞嚥者。
2,指不食物
以外,不吞嚥者。
5-2.起之障害
1
,有
2
,有
A.雙唇ㄅㄆ(雙唇)
B.唇齒()
VA0 - 11
C.舌尖ㄉㄊㄋㄌ(舌尖牙齦)
D.ㄍㄎ(軟顎)
E.ㄐㄑ(面與)
F.(舌尖)
G.ㄘㄙ(與上)
5-3.能通
所定等級
6
6-1.
1,包管及支氣管、道等
2,包小腸及大
3尿包括副腎、輸尿管、膀胱尿道等
4包括內生外生器等
6-2.
尿管、膀胱尿道等
6-3.
活動需他比照障害本原則、定其等級
7
7-1.障害
之中,二動範二分之一者。
8
8-1.失」係指
1指者,係由指間關者。
2其他,係指由者。
8-2.手術後機能仍同。
8-3.
仍視
9
9-1.永久係指廢用,如
1肢肩全麻,及該指均永久
2肢肩全麻者。
9-2.
者:
1肢肩永久存顯著運障害,及該指均永久
2肢肩永久存顯著運障害者
9-3.動範障害之標準,如下:
1能」,係指麻痺狀態者。
2著運係指動範二分之一以
3,係指動範分之一以
9-4.動限定:
1)以之生動範準。()障害原因及程時,範圍
如障害程度不明時,之可範圍參考之。
2部者,程度,作定。
9-5.稱如
10
10-1.永久能」係指
1指,間關,喪動範分之一以者。
2在其指,間關範圍分之一以
3或其指之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者。
11
11-1.肢縮定,腸骨前上度,定其短縮程度。
VA0 - 12
12
12-1.缺失係指:自中足節切而足趾全者。
13
13-1.一下肢髖永久能」,係指一用,如下列情
1一下大關全麻以及一足均喪者。
2一下大關全麻
13-2.
定。
14
14-1.永久者:
1
分之一以
2在第,自者,或中足第一範圍二分之一者。
3在第三、四、,係或中足第一
15
15-1.永久定,以被險人意外害事故發生之起,經六治療
定。者不此限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髖髖
第第
髖髖
足第
髖髖
髖髖
台灣人壽內扣式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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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保險成本表
每月保險成本表每月保險成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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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台幣元/每 10 萬保險金額
職業類別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第五類 第六類
保險成本 11.0 13.7 16.4 24.6 38.2 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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