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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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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內扣式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內扣式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內扣式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內扣式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約(VA0)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身故、假日意外身故、電梯意外身故、火災意外身故、海陸運輸意
外身故、航空運輸意外身故、海外意外身故)、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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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099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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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且本附約保險成本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
擇保險商品。本
擇保險商品。本擇保險商品。本
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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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洽
電洽電洽
電洽24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7 年 06 月 20 日 97 台壽投商字第 00052號
修訂文號:99 年 03 月 05 日依 98 年 12 月 28 日金管
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9 年 04 月 13 日依 99 年 02 月 10 日金管
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號令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內扣式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投資型保險商品主契約(
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於保險單所載明本附約之保險金額,要保人得依本附約第二十七條變
更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主契約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
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主契約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三、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附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每月保險成本表詳附表一
。本公司於本附約生效日或主契約每屆保單週月日根據當時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保
險金額及已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保險成本表計算之,並依第五條約定方式扣除。
四、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五、假日:係指週六、週日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佈政府行政機關放假之日,但不包括寒
、暑假;其時間之認定以台灣地區國家標準時間為準,不因意外傷害事故地點之當地
時間而有差異。
六、電梯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在搭乘電梯之過程中發生
意外,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七、電梯:係指設計專為載運人員之升降電梯(含電扶梯),但不包括貨梯、汽車升降梯、礦
場或任何營建工地升降機、其他升降器具及未經完工驗收之電梯。
八、火災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火災,致使其身體蒙
受傷害之事故。
九、海陸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水上或陸地大眾
運輸工具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十、航空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
具而在飛航過程中發生意外,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十一、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且具有固定路線、固
定班次(含加班班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對大眾開放且提供旅客運送之交通運輸
工具,不包含出租僅供公、私立特定機構、團體或個人專用之車輛,飛行器具或船
舶。
十二、海外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停留期間發生意外
,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十三、海外停留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中華民國管理出入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離境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