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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門診給付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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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門診給付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門診保險金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 90 5 29 日台財保字第 090070427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0 12 31 (100)南壽研字第 181 號函備查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門診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
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南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險」「南
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險-甲型」「南山人壽住院日額給付團體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
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門診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契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至本契約所稱之醫院或診所
經醫師門診治療時本公司將按醫院或診所實際收取之門診醫療費用(包含診察、處方醫藥、檢驗
或X光檢查等之全部費用),給「門診保險金」但每次門診最高給付總額不得超過要保書所列之「門
診保險金」金額,且每日門診次數最多以乙次為限,同一保險事故之門診次數最多為十次。
本附加條款所稱「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且僅應門診並設置九張以下觀察病床者
門診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第三條
本公司給付門診保險金之次數,每一被保險人於每一保險年度最多為二十次,如被保險人係中途加
保,則其每一保險年度之最多給付次數應依其保險實際有效期間比例計算之。
除外責任
第四條
倘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至醫院或診所門診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門診保險金之責:
一、投保本附加條款前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定期或不定期之身體健康檢查。
四、牙齒檢查、鑲補、拔牙、或牙科治療。但因本契約所稱之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倘被保險人未依門診醫師處方而購置藥物者時,本公司不給付該藥物之費用。
保險事故之通知
第五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被保險人至醫院或診所門診後二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理賠: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
三、醫療費用收據。
CLINICAL_備查版 1 頁,共 1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門診給付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
保障內容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門診保險金 0~5 181 658 181 612
(每百元) 6~10 175 635 175 591
11~15 117 426 117 397
16~20 117 426 117 397
21~25 109 394 109 366
26~30 111 401 111 373
31~35 120 435 120 405
36~40 134 483 134 450
41~45 150 544 150 506
46~50 161 585 161 544
51~55 176 640 176 595
56~60 190 691 190 643
61~65 205 741 205 690
66~70 219 794 219 738
71~75 232 843 232 784
76~80 247 895 247 833
81~85 260 946 260 880
86~90 275 997 275 927
91~95 289 1047 289 975
96~99 304 1100 304 1023
0~5 170 614 170 572
6~10 157 571 157 531
11~15 122 444 122 413
16~20 129 470 129 437
21~25 134 486 134 452
26~30 154 558 154 519
31~35 167 602 167 561
36~40 171 620 171 577
41~45 193 701 193 652
46~50 215 780 215 726
51~55 238 859 238 800
56~60 259 940 259 875
61~65 281 1019 281 948
66~70 304 1100 304 1023
71~75 325 1179 325 1097
76~80 347 1259 347 1172
81~85 370 1338 370 1245
86~90 391 1419 391 1320
91~95 414 1498 414 1394
96~99 436 1577 436 1468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以上 5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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