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跟遠雄人壽有些爭執,保險條款有一條是出院後化學治療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內容寫著: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四條的約定接受住院診療後出院繼續接受化學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治療日數,每一保險單位每日新台幣六百元給付「出院後化學治療醫療保險金」。前項化學治療以在符合第二條所列醫院治療為限。
第十四條是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第二條表示了醫院的定義。
我小孩罹癌住院治療,出院後仍有固定的回診跟在家口服化療藥,但遠雄人壽時有給付在家口服化療藥的日數,時無給付之,我問了結果是要在門診化療才有給付這一條,之前他們錯認了這個條款。我覺得應該是這句話所造成的「前項化學治療以在符合第二條所列醫院治療為限」,所以我只有門診化療才能理賠這個「出院後化學治療醫療保險金」嗎?我請業務員幫我跟遠雄申訴,但遠雄不認可這條理賠只願意給3萬元慰問金…說如果我不接受,就只能去更上層做申訴…但遠雄申訴那邊說機率不大、到時候很大可能什麼都沒有了…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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