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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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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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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險
實支實付型:每日住院費保險金、加護病房寬額保險金、住院費用增額補償保險金、醫院各項雜費保
險金、意外事故急診醫療費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醫師診查費保險金、外
科手術費保險金、剖腹產之給付
日額給付型:住院費用補償保險金
倘被保險人住院診療時,可實支實付型或日額給付型二者擇一給付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 NS-Service@nanshan.com.tw
中華民國 98 08 31 (98)南壽研字第 165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依中華民國 108 4 9
1 0 8 0 4 9 0 4 9 4 1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條款、附著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定書,均為保險契約(下簡稱本
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解釋,應探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拘泥於所用文字;如有義時,以作利於被保
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下列成員
一、被保險成員:即要保人所屬之成員。
二、被保險成員之配偶,以戶籍登記為準。
三、被保險成員之父母,即指被保險成員之生父母或養父母,以戶籍登記為準。
四、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即被保險成員戶籍登記之子女、養子女或登記於同一戶籍之繼子女。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
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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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加保日後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稱「醫院」指依照醫療法領有開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公、私立醫療法
醫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本契約稱「同一事」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傷害,或因引起之併
發症,必須前往醫院接受診療之事故。
本契約稱「住院」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疾病或傷害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院手續並
確實在院接受診療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第五十一條稱之日間住及精神衛生第三
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險於本契約有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或因此引之併發症,出院後十四內再次住
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額,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
保險金。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於同意承保,預收相第一期保險之金額時,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承保時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在本公司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前發生應予付之保險事時,本公司負保險責
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發給每位被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姓名、保險品名稱、保號碼、保
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利。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二條約定之病或傷害至院診或接受門診術而未住
院診療,或因第二條約定之傷害前往醫院接受急診醫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費的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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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保險費總額保險成員及其配偶、父及子女之個均保險費分別乘保險成員
及其配、父母及子之個保險額總額加總算,但在本約有效期間因個別保險金額總
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所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被保險員及其配偶母及子女之平均保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
要保人危險程度及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保險金額算出保險員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之個別保險費總和分別除以被保險成員及其配偶、父母及子女之個別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司派員前往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憑證。第二以後分期保費到期未交時,半年
繳者,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則不另為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
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的分期保險者,本公司知悉未能依項約定受
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要保人訂立本契約,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詢問的告知項應據實說,如有為隱或遺漏不
為說明或為不實的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司對於危險估計者,本司得解除契,其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於要保人申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司的要保書面詢問的告事項應據實明,如有
為隱匿遺漏不為說,或為不實的說明,足變更或減少公司對於危的估計者,公司得解
除該被險人部分之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後亦同。但險的發生未於其說明或說明
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被保險人異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或其他約定式通知本公,自通知到之翌日零
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被保險人喪被保險人資格或其他原而退保時,以書面或其約定方式通本公司,
被保險資格自通知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通知退保日在後,則自退保日零時喪失,其
保險效力終止。
依本條定加退保保險費總額所增減時,保人與本公司加退保被險人之保險額,
日數比例補繳或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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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成員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喪失被保險成員資格。
二、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與該被保險成員離婚。
三、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父母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該被保險成員被他人收養、認領或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三、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被他人收養、認領、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或喪失繼子女身分
三、身故。
契約的終止
十二
本契約在被保險成員人數少於 5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成員人數的百分之 100 時,本公司得終
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的效力自通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險事故時,公司負給付險金
責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十三
要保人被保險人由工作場所、設備、業務類或其他變,致危險有著增加時,保人應於
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資料的提供
十四
要保人保存每位被險人個別料,詳錄該保險人的姓、性別、年、出生日期、身分證
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
十五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保險責任之故後十日內知本公司,於通知後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於收齊前項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期本公司應年利一分加利息給付。逾期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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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十六
被保險於本契約有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疾病或傷害至醫院診或接受門診術而
住院診,或因第二約定之傷害前往醫院接急診醫時,本公司按下約定,給付項醫療保
險金。但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一、每日住院費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次住院間,醫院所際收取之病、膳及一般理費用,但每住院
保險金不得超過要保書所列之「每日住院費」保險金限額。
加護病房寬額保險金:
日,要保書所之「每住院」保險限額將調整兩倍給付之數則包含於該一次
院期間之給付數內,如入加護病未滿七日時則就際入住數調整,如逾日時
則就最初七日調整。
住院費用增額補償保險金:
倘被保險人於一次住院期間民健康險之保險對象分接受診療,且住期間醫師施
行外科手術治者,則保書列之「日住院費」險金額將調為一‧五倍。如被
險人有入住加病房診時,入住加病房期間,「每住院費保險金限額依開「
護病房寬額保險金」之約定辦理,其餘住院天數依「住院費用增額補償保險金」約定辦理
本款中各項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合計最多以給付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二、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金:
係指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醫院實際收取的下列各費用
(一)手術室、治療室及其設備之使用。
(二)醫師指示用藥。
(三)敷料、普通外科用挾板及石膏整形。
(四)化驗室檢驗。
(五)心電圖。
(六)基礎代謝率檢查
(七)物理治療。
(八)麻醉劑、氧氣及其應用。
(九)X光檢查。
(十)靜脈輸注及其藥液。
(十一)血液或血漿之費用及其輸注費。
(十二)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十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意外事故急診醫療費保險金:
倘被保險人因外致成害,意外事發生後二十小時前往醫接受急診醫療,不
是否繼續住院療,本司皆按醫院實際收取之療費給付「外事故急診醫費」
險金,但同一事故最多以不超過新台幣伍仟元為限
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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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被保險人於院診療前一內或出之後一週內因同事故需診醫療時,該住院
後之門診醫療用將給之,以每日次門診為限且每給付金不得超過要保所列
每日「醫師診費」保險金限。如被保險人次住院間曾接受手術治療時,出院
後之門診醫療費用給付期間將延長為兩週內。
本公司計付被險人於一次院期間之「院各項雜費險金「意事故急診醫費保
金」「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合計不得超過要保書所列之「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金限額
超過該限額者,僅得依該限額計算本款之保險金。
三、醫師診查費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次住院期,該院所實收取之主治醫之診查費及其他醫師會診費,
總計不得超過保書所之每「醫師查費」乘以實際院日數得之數額,且同一次住
院期間最多以付三百六十五為限;惟如被保險接受外手術,該醫院所際收取之
治醫師診查費,應併入外科手術費保險金內計付,不再依本款計付。
四、外科手術費保險金
(一)被保險於同一次住院期該醫院所實際收取之外科手術費,其金額不得超附表一
所列之最高補償額給付百分率乘以要保書所列之「外科手術費」保險金限額。
(二)被保險於同一次住院期不同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外科術時,各項外科術費保
險金依第一目約定計,但項外科術費保險金之總和得超過保書列之「
手術費」保險金限額,如超過該限額者,僅得依該限額計算本款之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時其外科手術費保
險金以各次手中,按表一列之最補償額給付百分率最高手項目依第一
定計算之。所謂「同一次住院期間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時」,係指經由同
一單項之切開術所為數項手術而言
(四)被保險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一所列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照該
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五)被保險接受附一所列高補償額給付百分為百分之一百外科手術項目,其最高
補償額給付百率提高百分四百,第二目之各項外科手術費保金之總和改以
書所列之「外科手術費」保險金限額之四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間內因疾病傷害,經醫診斷須且實已施行門診手,而
住院診療時,公司仍前項二款及四款之約定給付醫院各雜費保險金」「外
手術費保險金」
剖腹產之給
十七
被保險於本契約有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經醫師診必須剖腹生而以全民健保險之保
險對象分住院剖生產時,本司仍依第十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不適用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六
款前段之除外事由:
一、產程遲滯:
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產婦超過20小時或第一
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二、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或少於100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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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30次且持60秒以上者。
(二)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三、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二)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三)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四)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致影響生產者。
四、胎位不正。
五、多胞胎
六、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七、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八、分娩相關疾病:
(一)前置胎盤。
(二)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三)胎盤早期剝離。
(四)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五)母體心肺疾病:
1.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2.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3.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住院費用補償保險金之給付
十八
若被保人因第十條之約住院療,而未向公司申請第六條及第十條約定之各項保險
者,本司依被保險住院日數,按日依要保書列之「每日院費」保險限額給付「院費
補償保險金。惟同一次住院期間最多以給付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有第三條約之情形而先前已依第十條及第十七之約定向本司請求各項險金給付
者,因一事故再次院時,僅得再依第十六及第十七條約定請求其次入院之各保險金,
且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各項給付仍不得超過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約定之最高給付金額。
被保險於同一次住期間申請本條保險金後不得再向本司請求第十條及第十七之各項保
險金之給付
除外責任
十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或門診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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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項附屬品之給付不含義肢、義眼)每一件最高給付金額「每
日住院費」保險金限額之二倍為限同一意外事故最高給付總額(含義肢義眼)不得超過「每
日住院費」保險金限額之十倍。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保險金的申
二十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表。但受益人申領第十八條約定之保險金者,不在此限。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有第十七條形而申請本契約各項保金時,除前約定應檢具文件外,另檢具產程
報告書。
受益人有第十七條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八款第一目第三目情形申請本契約項保險金
時,除前二項約定應檢具之文件外,另應檢具超音波報告書。
受益人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需要,得徵其他之醫專業意見,得經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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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如被保險成員之配偶
父母或女於身故前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領時,則於身故後給付被保險員;如被保險
成員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員的法定繼承人。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在保險期間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續保,經雙議定續保條,續保的始以原
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經驗分紅
第二十三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二。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六個月者加算一,要保在申請投
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投保年齡較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保年齡的錯,而致短繳保險費者,保人得補繳繳的保險費按照所付的險費與被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款、第二款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計利息退還保險,其利按民法第
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住所變更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六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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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容的變更,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一條規定外,應經要人與本公司方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八條
因本契涉訟者,同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為第一審管法院,要保的住所在中民國境外
時,以公司總公司在地方法為第一審管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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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外科手術費用表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闌尾切除術50.00
腸切除75.00
胃切除75.00
胃腸吻合術63.00
膽囊摘除………75.00
………50.00
50.00
5.00
100.00
白內障60.00
青光眼32.00
眼球去除32.00
30.00
…………10.00
單純
治療20.00
10.00
股骨38.00
30.00
手指、腳趾(每隻)(單隻)… 5.00
20.00
小腿之二骨50.00
下顎骨18.00
肋骨或胸骨 8.00
……32.00
7.00
………38.00
手腕12.00
50%,如
100,但不能超過最高手
限額。
……… 5.00
……13.00
截肢術
8.00
25.00
38.00
75.00
切除術75.00
(單純)45.00
(單純)55.00
100.00
75.00
穿刺除外25.00
穿 13.00
人工氣胸13.00
3.00
13.00
25.00
尿
腎摘除85.00
腎固定75.00
尿
75.00
…………35.00
尿 30.00
上項由尿道內手術15.00
85.00
……25.00
…………50.00
25.00
13.00
耳鼓膜切除 5.00
50.00
63.00
100.00
狹窄之手術………38.00
胃鏡檢查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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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手術費用表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 100.00
65.00
10.00
13.00
38.00
20.00
()
100.00
30.00
40.00
45.00
5.00
18.00
甲狀腺腫
75.00
穿穿 100.00
穿32.00
—— 19.00
—— 25.00
—— 38.00
—— 50.00
25.00
使 5.00
關節與脫臼
穿13.00
穿38.00
—— 75.00
—— 38.00
脫臼 —— 5.00
脫臼 —— 15.00
脫臼 —— 7.00
脫臼 —— 20.00
脫臼 —— 5.00
50.00
25.00
25.00
45.00
25.00
3.00
13.00
5.00
限。
穿 3.00
25.00
55.00
5.00
25.00
8.00
20.00
30.00
穿刺術
穿13.00
尿 8.00
5.00
NGHS_樣本版 13 頁, 13
附表二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R = K × ( T E C ) C
K:分紅率
T: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
南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險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未達五十人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
(單位:元)
保障內容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每日住院費保險金 0-5 73 265 73 247
(每百元保險金額) 6-10 28 105 28 98
11-15 16 58 16 54
16-20 23 85 23 79
21-25 21 77 21 72
26-30 19 70 19 65
31-35 24 88 24 81
36-40 30 111 30 104
41-45 38 138 38 129
46-50 50 182 50 169
51-55 69 249 69 231
56-60 93 340 93 316
61-65 126 459 126 427
66-70 220 797 220 741
71-75 313 1,135 313 1,056
76-80 407 1,473 407 1,370
81-85 500 1,810 500 1,684
86-90 593 2,147 593 1,998
91-95 686 2,485 686 2,312
96-99 779 2,822 779 2,626
0-5 63 232 63 216
6-10 26 97 26 90
11-15 12 44 12 41
16-20 18 65 18 61
21-25 22 83 22 77
26-30 45 165 45 154
31-35 64 234 64 218
36-40 50 183 50 170
41-45 42 150 42 140
46-50 46 167 46 155
51-55 56 202 56 188
56-60 77 279 77 259
61-65 102 368 102 343
66-70 172 623 172 580
71-75 243 879 243 818
76-80 313 1,134 313 1,055
81-85 384 1,391 384 1,294
86-90 454 1,646 454 1,531
91-95 525 1,901 525 1,769
96-99 595 2,156 595 2,006
被保險人數未達10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 未達50
1
南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險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未達五十人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
(單位:元)
保障內容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金 0-5 90 326 90 304
(每萬元保險金額) 6-10 79 286 79 266
11-15 82 298 82 277
16-20 124 452 124 420
21-25 112 407 112 379
26-30 104 376 104 350
31-35 119 434 119 404
36-40 153 553 153 515
41-45 184 670 184 623
46-50 231 837 231 779
51-55 307 1,111 307 1,034
56-60 401 1,452 401 1,351
61-65 573 2,073 573 1,929
66-70 964 3,492 964 3,250
71-75 1,357 4,911 1,357 4,570
76-80 1,749 6,331 1,749 5,891
81-85 2,141 7,749 2,141 7,211
86-90 2,532 9,168 2,532 8,531
91-95 2,925 10,588 2,925 9,852
96-99 3,317 12,007 3,317 11,173
0-5 77 280 77 261
6-10 75 271 75 252
11-15 72 262 72 244
16-20 92 337 92 313
21-25 125 453 125 422
26-30 227 823 227 766
31-35 322 1,168 322 1,087
36-40 271 979 271 911
41-45 239 867 239 806
46-50 257 932 257 868
51-55 298 1,080 298 1,005
56-60 392 1,423 392 1,325
61-65 569 2,059 569 1,916
66-70 934 3,380 934 3,145
71-75 1,300 4,704 1,300 4,377
76-80 1,664 6,026 1,664 5,608
81-85 2,029 7,347 2,029 6,837
86-90 2,395 8,670 2,395 8,068
91-95 2,760 9,992 2,760 9,298
96-99 3,125 11,314 3,125 10,529
被保險人數未達10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 未達50
2
南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險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未達五十人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
(單位:元)
保障內容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醫師診查費保險金 0-5 3 11 3 11
(每百元保險金額) 6-10 3 10 3 9
11-15 3 10 3 9
16-20 5 17 5 16
21-25 4 16 4 15
26-30 4 14 4 13
31-35 5 17 5 16
36-40 6 23 6 22
41-45 8 28 8 26
46-50 10 37 10 34
51-55 14 50 14 47
56-60 18 67 18 62
61-65 26 98 26 91
66-70 46 168 46 156
71-75 65 238 65 222
76-80 85 308 85 287
81-85 104 379 104 352
86-90 123 449 123 418
91-95 143 517 143 481
96-99 162 588 162 547
0-5 3 10 3 9
6-10 3 8 3 8
11-15 2 8 2 8
16-20 3 11 3 11
21-25 5 17 5 16
26-30 10 37 10 34
31-35 14 53 14 50
36-40 12 44 12 41
41-45 10 38 10 36
46-50 11 41 11 38
51-55 13 49 13 45
56-60 18 65 18 61
61-65 26 97 26 90
66-70 45 162 45 151
71-75 62 228 62 212
76-80 81 294 81 273
81-85 98 358 98 333
86-90 117 423 117 394
91-95 135 489 135 455
96-99 153 553 153 515
被保險人數未達10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 未達50
3
南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險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未達五十人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
(單位:元)
保障內容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外科手術費保險金 0-5 48 174 48 162
(每萬元保險金額) 6-10 44 161 44 150
11-15 49 177 49 165
16-20 84 307 84 286
21-25 70 253 70 236
26-30 74 267 74 248
31-35 105 379 105 352
36-40 120 435 120 405
41-45 130 474 130 441
46-50 143 520 143 484
51-55 182 662 182 616
56-60 230 835 230 777
61-65 230 835 230 777
66-70 536 1,938 536 1,804
71-75 840 3,041 840 2,830
76-80 1,145 4,143 1,145 3,855
81-85 1,449 5,246 1,449 4,881
86-90 1,753 6,349 1,753 5,908
91-95 2,058 7,450 2,058 6,933
96-99 2,362 8,553 2,362 7,959
0-5 25 91 25 84
6-10 48 174 48 162
11-15 12 46 12 43
16-20 53 195 53 181
21-25 103 374 103 348
26-30 204 740 204 688
31-35 246 892 246 830
36-40 196 713 196 663
41-45 153 556 153 518
46-50 162 589 162 548
51-55 163 594 163 552
56-60 185 671 185 625
61-65 192 698 192 650
66-70 792 2,870 792 2,670
71-75 1,392 5,041 1,392 4,691
76-80 1,992 7,213 1,992 6,712
81-85 2,592 9,383 2,592 8,731
86-90 3,192 11,555 3,192 10,752
91-95 3,792 13,725 3,792 12,772
96-99 4,391 15,897 4,391 14,793
被保險人數未達10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 未達5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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