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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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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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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稱
以下簡稱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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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
本公司本公司
本公司」
南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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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支實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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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支實付型:
:每日住院費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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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住院費保險金、
、加護病房寬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寬額保險金加護病房寬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寬額保險金、
、住院費用增額補償保險
住院費用增額補償保險住院費用增額補償保險
住院費用增額補償保險金、
、醫院各項雜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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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急診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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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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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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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腹產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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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費用補償保險金
住院費用補償保險金住院費用補償保險金
住院費用補償保險金
倘被保險人住院診療時
倘被保險人住院診療時倘被保險人住院診療時
倘被保險人住院診療時,
,可實支實付型或日額給付型二者擇一給
可實支實付型或日額給付型二者擇一給付可實支實付型或日額給付型二者擇一給付
可實支實付型或日額給付型二者擇一給付
(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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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020-060
98
08
31
(98)
165
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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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103
12
29
(103)南壽研字第
南壽研字第南壽研字第
南壽研字第 287 號函
號函號函
號函備查
備查備查
備查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
本保險單條款
本保險單條款本保險單條款
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要保
附著之要保書附著之要保書
附著之要保書
保險人名
被保險人名冊被保險人名冊
被保險人名冊
註及其他定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批註及其他定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保險契約
均為本保險契均為本保險契
均為本保險契
下簡稱本
以下簡稱以下簡稱
以下簡稱
契約
契約契約
契約
的構成部分
的構成部分的構成部分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本契約的解釋本契約的解釋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契約當事的真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真意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真意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真意
不得泥於所用文字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不得拘泥於所用的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
如有義時
如有疑義如有疑義
如有疑義
以作利於被保
以作有利於被以作有利於被
以作有利於被
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險人的解釋為原則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
名詞定名詞定
名詞定
第二
本契約所稱
本契約所稱本契約所稱
本契約所稱「
要保人
要保人要保人
要保人
」是指要保單位
是指要保單位是指要保單位
是指要保單位
契約所
本契約所本契約所
本契約所稱「
「被保險
被保險被保險
被保險
」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
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
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
載之下列成員
載之下列成員載之下列成員
載之下列成員
、被保險成員
被保險成員被保險成員
被保險成員
即要保人所屬之成員
即要保人所屬之成員即要保人所屬之成員
即要保人所屬之成員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被保險成員之配偶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
,以戶籍登記為準
以戶籍登記為準以戶籍登記為準
以戶籍登記為準
、被保險成員之父母
被保險成員之父母被保險成員之父母
被保險成員之父母
,即指被保險成員之生父母或養父
即指被保險成員之生父母或養父即指被保險成員之生父母或養父
即指被保險成員之生父母或養父
以戶籍登記為準
以戶籍登記為準以戶籍登記為準
以戶籍登記為準
、被保險成員之子女
被保險成員之子女被保險成員之子女
被保險成員之子女
,即被保險成員戶籍登記之子女
即被保險成員戶籍登記之子女即被保險成員戶籍登記之子女
即被保險成員戶籍登記之子女
養子女或登記於同一戶籍之繼子女
養子女或登記於同一戶籍之繼子養子女或登記於同一戶籍之繼子
養子女或登記於同一戶籍之繼子
本契約所稱
本契約所稱本契約所稱
本契約所稱
「團
團體團體
團體
」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依法成立之合作社
依法成立之合作社依法成立之合作社
依法成立之合作社
、協
協會協會
協會
、職業工
職業工職業工
職業工
、聯合團
聯合團聯合團
聯合團
、或聯盟所組成之團
或聯盟所組成之團或聯盟所組成之團
或聯盟所組成之團
、債
債權債權
債權
債務人團體
債務人團體債務人團體
債務人團體
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
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勞工保
勞工保勞工保
勞工保
軍人保
軍人保險軍人保險
軍人保險
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
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
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
、勞工退
勞工退勞工退
勞工退
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
本契約所稱本契約所稱
本契約所稱
「疾
疾病疾病
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加保日後所發生之疾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加保日後所發生之疾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加保日後所發生之疾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加保日後所發生之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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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所稱
本契約所稱本契約所稱
本契約所稱
「傷
傷害傷害
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遭受意外傷害事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而蒙受之傷害
因而蒙受之傷害因而蒙受之傷害
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
本契約所稱本契約所稱
本契約所稱
「意外傷害事故
意外傷害事故意外傷害事故
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
本契約所
本契約所本契約所
本契約所
醫院
醫院醫院
醫院
指依照醫法規定領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執照並設病房收治病人
開業執照並設病房收治病人開業執照並設病房收治病人
開業執照並設病房收治病人
私立醫療法人
私立及醫療法私立及醫療法
私立及醫療法
醫院
醫院醫院
醫院
本契約所稱
本契約所稱本契約所稱
本契約所稱
「醫
醫師醫師
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
且非被保險人本
且非被保險人本人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本契約所
本契約所本契約所
本契約所
同一
同一事故同一
同一事故
係指被保人於本契有效期間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效期間內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效期間內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效期間內
同一疾病傷害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因同一疾病傷害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
或因引起之併
或因此引起之或因此引起之
或因此引起之
發症
發症發症
發症
必須前往醫院接受診療之事
必須前往醫院接受診療之事故必須前往醫院接受診療之事故
必須前往醫院接受診療之事故
本契約所
本契約所本契約所
本契約所
住院
住院住院
住院
指被保險經醫師診斷其病或傷害須入住醫
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病或傷害須入住醫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病或傷害須入住醫
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病或傷害須入住醫
正式辦理院手續並
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
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
確實在醫院接受診
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確實在醫院接受診
確實在醫院接受診
但不包含民健康保法第五十一條稱之日間院及精神衛生第三
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第五十一所稱之日間住及精神衛法第三十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第五十一所稱之日間住及精神衛法第三十
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第五十一所稱之日間住及精神衛法第三十
五條所稱之日間留
五條所稱之日間留五條所稱之日間留
五條所稱之日間留
院次數之計算
院次數之計算院次數之計算
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
及契約及契約
及契約效期間
有效期間有效期間
有效期間滿後住院之處理
屆滿後住院之處理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第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效期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效期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效期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效期
因同疾病或傷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因同一疾病或傷害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
或因此引之併發症
或因此引起之併發或因此引起之併發
或因此引起之併發
出院後十四日再次
於出院後十四內再次住於出院後十四內再次住
於出院後十四內再次住
院時
院時院時
院時
其各種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
其各種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額其各種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額
其各種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額
視為同一次住院辦
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前項保險金之給付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
倘被保險人係
倘被保險人係倘被保險人係
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
於本契約有於本契約有
於本契約有期間
期間期間
期間屆滿
屆滿屆滿
屆滿後出
後出院後出院
後出院
本公司就
本公司就本公司就
本公司就次住院
再次住再次住
再次住部分
部分部分
部分
予給付
予給付予給付
予給付
保險金
保險金保險金
保險金
保險期
保險期保險期
保險期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
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約保險期間為一年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本公司如於同意承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
預收相當
預收相當於第預收相當於第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之金額時
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一期保險費之金額
一期保險費之金額
應負之保責任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其應負之保責任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承保時溯
以同意承保時以同意承保時
以同意承保時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
前項情形前項
前項情形
在本公司同意承保否之意思表示發生應予付之保險事故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之意思表前發生應予給之保險事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之意思表前發生應予給之保險事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之意思表前發生應予給之保險事
本公司仍保險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本公司負保險責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五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保險人保險證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保險人保險證保險手冊本公司應發給每位保險人保險證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保險人保險證保險手冊
明被保險姓名
載明被保險人姓名載明被保險姓名
載明被保險人姓名
保險品名
保險商品名稱保險商品名稱
保險商品名稱
保單
保單號碼保單
保單號碼
險範圍
險範圍險範圍
險範圍
、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
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
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
保險範
保險範保險範
保險範
第六
被保險人於本
被保險人於本被保險人於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效期間內
契約有效期間契約有效期間
契約有效期間
第二條約定之病或傷害醫院
因第二條約定疾病或傷害至因第二條約定疾病或傷害至
因第二條約定疾病或傷害至院診或接受門診手而未
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而未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而未
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而未
院診療
院診療院診療
院診療
,或因第二條約定之傷害前往醫院接受急診醫療
或因第二條約定之傷害前往醫院接受急診醫療或因第二條約定之傷害前往醫院接受急診醫療
或因第二條約定之傷害前往醫院接受急診醫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
保險費的計算
保險費的計算保險費的計算
保險費的計算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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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的保險費總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本契約的保險費總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保險成員其配
被保險成員及其配被保險成員及其配
被保險成員及其配
母及子女之個
父母及子女之父母及子女之
父母及子女之均保險費分別乘以
平均保險費率分別乘以平均保險費率分別乘以
平均保險費率分別乘以保險成員
被保險成被保險成
被保險成
及其配偶
及其配偶及其
及其配偶
父母及子之個
父母及子女之個別父母及女之個別
父母及子女之個別保險額總額加計算
保險金額總額加總保險金額總額加總
保險金額總額加總
但在契約有效期間因個別保金額總額
但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因個別保險額總但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因個別保險額總
但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因個別保險額總
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所增減時
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所增減時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所增減時
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所增減時
,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
前項所稱前項
前項所稱
被保險成及其配偶
被保險成員及其配被保險成員及其配
被保險成員及其配
母及
父母及子父母及子
父母及子個別
女之個別女之
女之個別平均保險
平均保險費率平均保險費率
平均保險費率
是按定本契約或續
是按訂定本契約或保時是按訂定本契約或保時
是按訂定本契約或保時
要保人的危險程度每一被保險人性別
要保人的危險程度每一被保險人性別要保人的危險程度每一被保險人性別
要保人的危險程度每一被保險人性別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保險金額算出
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金額所出的
保險金額所算出的被保成員及其配偶
被保險成員及其配被保險成員及其配
被保險成員及其配
父母
父母父母
父母
子女之個別
子女之個別子女之個別
子女之個別保險費總和分別除
保險費總和分別除以保險費總和分別除以
保險費總和分別除以保險成員及其配偶
被保險成員及其配被保險成員及其配
被保險成員及其配
、父母及子女之個別
父母及子女之個別父母及子女之個別
父母及子女之個別保險金額總和計
保險金額總和計算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八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
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
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收取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收取或由本公司派員前收取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收取
並交本公司開發之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憑證並交付本公司開發憑證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憑證
第二以後分期保險到期未交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費到期未交付第二期以後分期保費到期未交付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費到期未交付
半年
半年半年
半年
繳者
繳者繳者
繳者
催告到達日起三十日內寬限期間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
繳或季繳
月繳或季繳者月繳或季繳者
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
則不另為催告則不另為催告
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載交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自保險所載交付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
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
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
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或其他方式交第二期以的分期保險費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或其他方式交第二期以的分期保險費約定以金融機構轉或其他方式交第二期以的分期保險費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或其他方式交第二期以的分期保險費
本公司於悉未能依項約定受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約定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約定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約定
領保險費時
領保險費時領保險費時
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自催告到達翌日起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
三十三十
三十日內為寬限期
日內為寬限期間日內為寬限期間
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
告知義務與本告知義務與本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契約的解契約的解
契約的解
第九
要保
要保要保
要保訂立本契
在訂立本契約在訂立本契約
在訂立本契約
對於本公要保書書詢問的告知事應據實說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問的告知項應據實說明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問的告知項應據實說明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問的告知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
如有故意隱匿如有故意隱匿
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
或因或因
或因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
足以更或減少本公對於危險估計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司對於危險的計者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司對於危險的計者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司對於危險的計者
本公得解除契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
其保其保
其保
事故發生後亦同
事故發生後亦同事故發生後亦同
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
不在此
不在此限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請投保或加保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請投保或加保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請投保或加保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請投保或加保
對於本公的要保書面詢問的告知項應據實
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詢問的告事項應據實說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詢問的告事項應據實說
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詢問的告事項應據實說
如有
如有如有
如有
故意隱匿
故意隱匿故意
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漏或為不的說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
足以更或減少公司對於危險估計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司對於危的估計者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司對於危的估計者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司對於危的估計者
公司得解
本公司得本公司得
本公司得
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保險契約
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保險契約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保險契約
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保險契約
保險事故發生亦同
其保險事故發後亦其保險事故發後亦
其保險事故發後亦
但危的發生未於其說明或未明的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其說明或說明的事但危險的發生未基其說明或說明的事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其說明或說明的事
時,
不在此
不在此限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
前二項解除權前二項解除權
前二項解除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被保險人的異動被保險人的異動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十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動而申請加保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動而申請加保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動而申請加保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動而申請加保
應以書面知本公司
應以書面通知本公應以書面通知本公
應以書面通知本公
通知到達翌日零時起開生效
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生效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生效
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生效
如通知起保日期在
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如通知起保日期在
如通知起保日期在
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
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失被保險人資或其他原而退保時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失被保險人資或其他原而退保時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失被保險人資或其他原而退保時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失被保險人資或其他原而退保時
以書面通知本
應以書面通知公司應以書面通知公司
應以書面通知公司
被保人資格自
被保險人資格被保險人資格
被保險人資格
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
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
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
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
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
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
,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
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
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
,其保險效力終止
其保險效力終止其保險效力終止
其保險效力終止
依本條約定加退保保險費總額有增減
依本條約定加退保保險費總額有增減依本條約定加退保保險費總額有增減
依本條約定加退保保險費總額有增減
人與本公應就加退保被險人之保金額
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加退保被險人之保金額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加退保被險人之保金額
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加退保被險人之保金額
日數比例補繳或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日數比例補繳或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日數比例補繳或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日數比例補繳或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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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資格的喪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被保險人資格的喪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
第十
十一十一
十一
被保險成員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被保險成員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被保險成員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被保險成員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喪失被保險成員資
喪失被保險成員資喪失被保險成員資
喪失被保險成員資
、身
身故身故
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
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
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
、與該被保險成員離
與該被保險成員離與該被保險成員離
與該被保險成員離
、身
身故身故
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父母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被保險成員之父母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被保險成員之父母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被保險成員之父母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
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
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
、該被保險成員被他人收養
該被保險成員被他人收養該被保險成員被他人收養
該被保險成員被他人收養
、認領或與該被保險成員
認領或與該被保險成員認領或與該被保險成員
認領或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終止收養關係終止收養關係
終止收養關係
、身
身故身故
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
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
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
、被他人收養
被他人收養被他人收養
被他人收養
認領
認領認領
認領
、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或喪失繼子女身分
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或喪失繼子女身分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或喪失繼子女身分
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或喪失繼子女身分
、身
身故身故
身故
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十
十二十二
十二
本契約在被保險成員人數少
本契約在被保險成員人數少本契約在被保險成員人數少
本契約在被保險成員人數少
或少有參加保險資格成人數的百分之
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成員數的百分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成員數的百分
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成員數的百分
本公得終
本公司得本公司得
本公司得
止本契
止本契止本契
止本契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知到達之翌日時起終止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知到達之翌日時起終止保險契約的效力自知到達之翌日時起終止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知到達之翌日時起終止
止前發生險事故時
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
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
公司仍負給付險金
本公司仍負給保險金的本公司仍負給保險金的
本公司仍負給保險金的
責任
責任責任
責任
險變更的通知義
險變更的通知義務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
十三十三
十三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工作場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工作場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工作場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工作場
設備設備
設備
業務類或其他變更
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業務種類或其他變
業務種類或其他變
致危險有著增加時
致危險有顯著增加致危險有顯著增加
致危險有顯著增加
保人應於
要保人應要保人應
要保人應
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
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
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怠於通知時
要保人怠於通知時要保人怠於通知時
要保人怠於通知時
,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
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
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
,應負賠償責任
應負賠償責任應負賠償責任
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
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
危險顯著減少時危險顯著減少時
危險顯著減少時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資料的提供
資料的提供資料的提供
資料的提供
第十
十四十四
十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保險人的個別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保險人的個別要保人應保存每位保險人的個別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保險人的個別
詳錄被保險人
詳錄該被保險詳錄該被保險
詳錄該被保險
的姓的姓
的姓
性別
性別性別
性別
年齡年齡
年齡
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
身分
身分身分
身分
明編號
明編號明編號
明編號
、保險終止日期
保險終止日期保險終止日期
保險終止日期
,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
,提供前項資料
提供前項資料提供前項資料
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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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十五十五
十五
要保
要保要保
要保
被保險人受益人應於知本公司應保險責任之事後十日內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悉本公司應負險責任之故後十日內通本公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悉本公司應負險責任之故後十日內通本公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悉本公司應負險責任之故後十日內通本公
於通知後
並於通知並於通知
並於通知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文件後十五日給付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文件後十五日給付本公司應於收齊前文件後十五日給付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文件後十五日給付
期本公司應按利一分加利息給付
逾期本公司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逾期本公司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
逾期本公司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
逾期事由
但逾期事但逾期事
但逾期事
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不在此
不在此限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
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醫療保險金之給付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
十六十六
十六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效期間內
第二條約定之病或傷害
因第二條約定疾病或傷因第二條約定疾病或傷
因第二條約定疾病或傷
醫院
至醫至醫
至醫住院療或接受門診術而
住院診療或接受門手術而未住院診療或接受門手術而未
住院診療或接受門手術而未
住院診療
住院診療住院
住院診療
或因第二約定之傷前往醫院接受診醫
或因第二條約定之傷害往醫院接急診醫療或因第二條約定之傷害往醫院接急診醫療
或因第二條約定之傷害往醫院接急診醫療
公司按下約定
本公司按下列約定本公司按下約定
本公司按下列約定
給付項醫療保
給付各項醫療給付各項醫療
給付各項醫療
險金
險金險金
險金
、每日住院費保險金
每日住院費保險金每日住院費保險金
每日住院費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次住院期
被保險人於同次住院期被保險人於同次住院期
被保險人於同次住院期
醫院所實收取之病
該醫院所際收取之該醫院所際收取之
該醫院所際收取之
食及一般理費
膳食及一護理費用膳食及一護理費用
膳食及一護理費用
每日院費
但每日住院費但每日住院費
但每日住院費
保險金不得超過要保書所列之
保險金不得超過要保書所列之保險金不得超過要保書所列之
保險金不得超過要保書所列之
「每日住院費
每日住院費每日住院費
每日住院費
保險金限額
保險金限額保險金限額
保險金限額
加護病房寬額保險
加護病房寬額保險加護病房寬額保險
加護病房寬額保險
保書列之
要保書所列之要保書所列之
要保書所列之
每日院費
每日住院每日住院
每日住院
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額將調整兩倍
限額將調整為兩倍限額將調整兩倍
限額將調整為兩倍
給付天數則包於該一次
給付之天數則包含該同次住給付之天數則包含該同次住
給付之天數則包含該同次住
院期間之給付數內
院期間之給付數內院期間之給付數內
院期間之給付數內
如入加護病房滿七日時
惟如入住護病未滿七日惟如入住護病未滿七日
惟如入住護病未滿七日
則就際入日數調整
則就實際入住數調則就實際入住數調
則就實際入住數調
逾七
如逾七日如逾七日
如逾七日
則就最初七日調整
則就最初七日調整則就最初七日調整
則就最初七日調整
住院費用增額補償保險金
住院費用增額補償保險金住院費用增額補償保險金
住院費用增額補償保險金
倘被保險人於
倘被保險人於倘被保險人於
倘被保險人於一次住院
同一次住院期同一次住院期
同一次住院期民健保險之保對象分接受診
以全民健保險之保對象分接受診以全民健保險之保對象分接受診
以全民健保險之保對象分接受診
且住期間醫師
且住院期間經師施且住院期間經師施
且住院期間經師施
行外科手術治
行外科手術治行外科手術治
行外科手術治
則要書所
則要保書列之則要保書列之
則要保書列之
日住院費
每日住院每日住院
每日住院
險金額將調整為
保險金限額將調整為保險金限額將調整為
保險金限額將調整為
五倍五倍
五倍
如被
但如被保如被
但如被保
險人有入住加病房診療
險人有入住加病房診療險人有入住加病房診療
險人有入住加病房診療
入住加護房期
於入住加病房期間於入住加病房期間
於入住加病房期間
日住院費
每日住院每日住院
每日住院
保險金限依前
保險金限額依保險金限額依
保險金限額依
護病房寬額保險金
護病房寬額保險金護病房寬額保險金
護病房寬額保險金
」之約定辦
之約定辦之約定辦
之約定辦
其餘住院天數依
其餘住院天數依其餘住院天數依
其餘住院天數依
「住院費用增額補償保險金
住院費用增額補償保險金住院費用增額補償保險金
住院費用增額補償保險金
」約定辦理
約定辦理約定辦理
約定辦理
本款中各項
本款中各項本款中各項
本款中各項保險金之給付
保險金之給保險金之給
保險金之給
,於
同一次住院期間
同一次住院期間同一次住院期間
同一次住院期間合計最多以給付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合計最多以給付三百六十五日為合計最多以給付三百六十五日為
合計最多以給付三百六十五日為
、醫院各項雜費保險
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醫院各項雜費保險
醫院各項雜費保險
係指
係指係指
係指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
醫院實際收取的下列各項
醫院實際收取的下列各醫院實際收取的下列各
醫院實際收取的下列各費用
費用費用
費用
一)
手術室
手術室手術室
手術室
、治療室及其設備之使用
治療室及其設備之使用治療室及其設備之使用
治療室及其設備之使用
二)
醫師指示用藥
醫師指示用醫師指示用
醫師指示用
三)
敷料
敷料敷料
敷料
、普通外科用挾板及石膏整形
普通外科用挾板及石膏整形普通外科用挾板及石膏整形
普通外科用挾板及石膏整形
四)
化驗室檢驗
化驗室檢驗化驗室檢驗
化驗室檢驗
五)
心電圖
心電圖心電圖
心電圖
六)
基礎代謝率檢查
基礎代謝率檢查基礎代謝率檢查
基礎代謝率檢查
七)
物理治
物理治療物理治療
物理治療
八)
麻醉劑
麻醉劑麻醉劑
麻醉劑
、氧氣及其應用
氧氣及其應用氧氣及其應用
氧氣及其應用
九)
)X)X
)X光檢
光檢查光檢查
光檢查
十)
靜脈輸注及其藥
靜脈輸注及其藥液靜脈輸注及其藥液
靜脈輸注及其藥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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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十一十一
十一
)血液或血漿之費用及其輸注費
血液或血漿之費用及其輸注費血液或血漿之費用及其輸注費
血液或血漿之費用及其輸注費
十二
十二十二
十二
)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十三
十三十三
十三
)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掛號費及證明文件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意外事故急診
意外事故急診意外事故急診
意外事故急診醫療費保險金
醫療費保險金醫療費保險金
醫療費保險金
倘被保險人因外致成傷
倘被保險人因外致成傷倘被保險人因外致成傷
倘被保險人因外致成傷
意外事故生後二十小時前往院接受急醫療
於意外事發生後二四小內前往醫接受急診療時於意外事發生後二四小內前往醫接受急診療時
於意外事發生後二四小內前往醫接受急診療時
不論
不論不論
不論
是否繼續住院
是否繼續住院是否繼續住院
是否繼續住院
本公皆將醫院實際收取醫療用給
本公司皆按醫院所際收取之療費給付本公司皆按醫院所際收取之療費給付
本公司皆按醫院所際收取之療費給付
外事故急醫療
意外事故急診醫療意外事故急診醫療
意外事故急診醫療
險金
險金險金
險金
但同一事故最多以不超過新台幣伍仟元為限
但同一事故最多以不超過新台幣伍仟元為限但同一事故最多以不超過新台幣伍仟元為限
但同一事故最多以不超過新台幣伍仟元為限
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
倘被保險人於院診療之一週或出之後一週
倘被保險人於院診療之一週或出之後一週倘被保險人於院診療之一週或出之後一週
倘被保險人於院診療之一週或出之後一週
因同事故門診醫療
因同一事故需診醫療時因同一事故需診醫療時
因同一事故需診醫療時
該項
該項住院該項
該項住院
後之門診醫療用將給付
後之門診醫療用將給付後之門診醫療用將給付
後之門診醫療用將給付
以每日一門診為限
惟以每日次門診為惟以每日次門診為
惟以每日次門診為
且每給付額不得超要保所列
且每次給付金不得超過保書列之且每次給付金不得超過保書列之
且每次給付金不得超過保書列之
每日
每日每日
每日
醫師查費
醫師診查醫師診查
醫師診查
保險限額
保險金限保險金限
保險金限
如被險人
如被保險人於如被保險人於
如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
同一次住期間同一次住期間
同一次住期間曾經受手術治
曾經接受手術療時曾經接受手術療時
曾經接受手術療時
出院
其出其出
其出
後之門診醫療
後之門診醫療後之門診醫療
後之門診醫療費用給付期間將延長為兩週內
費用給付期間將延長為兩週內費用給付期間將延長為兩週內
費用給付期間將延長為兩週內
本公司計付被險人
本公司計付被險人本公司計付被險人
本公司計付被險人一次院期間之
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同一次院期間之
同一次住院期間之
院各項雜費保
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醫院各項雜費保險
醫院各項雜費保險
「意事故急診醫療費保
意外事故急診醫療保險意外事故急診醫療保險
意外事故急診醫療保險
「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
計不得超過要保書所列之
合計不得超過要保書所列之合計不得超過要保書所列之
合計不得超過要保書所列之
「醫院各項雜費
醫院各項雜費醫院各項雜費
醫院各項雜費
保險金
保險金保險金
保險金
超過該限額者
超過該限額者超過該限額者
超過該限額者
,僅得依該限額計算本款之保險
僅得依該限額計算本款之保險僅得依該限額計算本款之保險
僅得依該限額計算本款之保險
、醫師診查費保險金
醫師診查費保險金醫師診查費保險金
醫師診查費保險金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次住院期
同一次住院期同一次住院期
同一次住院期
醫院所實收取之主醫師診查
該醫院所際收取之治醫之診查費該醫院所際收取之治醫之診查費
該醫院所際收取之治醫之診查費
其他醫師會診
其他醫師之會其他醫師之會
其他醫師之會
總計不得超過保書所列每日
總計不得超過保書所列每日總計不得超過保書所列每日
總計不得超過保書所列每日
醫師查費
醫師診查醫師診查
醫師診查
乘以實際院日所得之數
乘以其實住院日數得之數額乘以其實住院日數得之數額
乘以其實住院日數得之數額
一次
同一次住一次
同一次住
院期
院期院期
院期多以付三百六五日
最多以給付三百六五日最多以給付三百六五日
最多以給付三百六五日
如被保險接受科手術時
惟如被保險人受外手術惟如被保險人受外手術
惟如被保險人受外手術
該醫院所際收
該醫院所實際該醫院所實際
該醫院所實際
之主之主
之主
治醫師診查費
治醫師診查費治醫師診查費
治醫師診查費
,應併入外科手術費保險金內計
應併入外科手術費保險金內計應併入外科手術費保險金內計
應併入外科手術費保險金內計
不再依本款計付
不再依本款計付不再依本款計付
不再依本款計付
、外科手術費保險金
外科手術費保險金外科手術費保險金
外科手術費保險金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一次住院
同一次住院期同一次住院期
同一次住院期
該醫所實際收取之科手術費
該醫院所實際收取之外手術費用該醫院所實際收取之外手術費用
該醫院所實際收取之外手術費用
其金額不得超附表
其金額不得超過附表一其金額不得超過附表一
其金額不得超過附表一
所列之最高補償額給付百分率乘以要保書所列之
所列之最高補償額給付百分率乘以要保書所列之所列之最高補償額給付百分率乘以要保書所列之
所列之最高補償額給付百分率乘以要保書所列之
外科手術費
外科手術費外科手術費
外科手術費
」保險金限
保險金限保險金限
保險金限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一次住院
同一次住院期同一次住院期
同一次住院期不同術位置接受二以上外科術時
在不同手術位置接受二以上外科術時在不同手術位置接受二以上外科術時
在不同手術位置接受二以上外科術時
各項外科術費
各項外科手術費保各項外手術費保
各項外科手術費保
險金依第一目約定
險金依第一目約定險金依第一目約定
險金依第一目約定
但各外科術費保險之總不得超過保書列之
但各項外科手費保金之總和得超要保書所但各項外科手費保金之總和得超要保書所
但各項外科手費保金之總和得超要保書所
外科外科
外科
手術費
手術費手術費
手術費
」保險金限
保險金限保險金限
保險金限
如超過該限額者
如超過該限額者如超過該限額者
如超過該限額者
,僅得依該限額計算本款之保險金
僅得依該限額計算本款之保險金僅得依該限額計算本款之保險金
僅得依該限額計算本款之保險金
三)
被保險人於
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於
被保險人於「
「同一次住院期間在同一
同一次住院期間在同一同一次住院期間在同一
同一次住院期間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
手術位置接受二項手術位置接受二項
手術位置接受二項(
)以上手術時
以上手術時以上手術時
以上手術時
,其外科手術費保
其外科手術費保其外科手術費保
其外科手術費保
險金以各次手
險金以各次手險金以各次手
險金以各次手
附表一所之最補償額給百分之最高手項目
按附表一列之最高償額付百分率最高術項按附表一列之最高償額付百分率最高術項
按附表一列之最高償額付百分率最高術項
第一
依第一目依第一目
依第一目
定計算
定計算定計算
定計算之。
。所謂
所謂所謂
所謂
同一次住院期間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
同一次住院期間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同一次住院期間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
同一次住院期間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
)以上手術
以上手術以上手術
以上手術
,係指經由
係指經由係指經由
係指經由
一單項之切開術所為數項手術而言
一單項之切開術所為數項手術而言一單項之切開術所為數項手術而言
一單項之切開術所為數項手術而言
被保險人接受的手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
不在附表所列項目內時
若不在附表一所列項目內時若不在附表一所列項目內時
若不在附表一所列項目內時
由本公司被保險人協議照該
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比照該表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比照該表
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比照該表
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
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
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
核算給付金額
核算給付金核算給付金
核算給付金
被保險人受附
被保險人接受附表被保險接受附表
被保險人接受附表一所
一所一所
一所高補償額付百分率
最高補償額給付百分率最高補償額給付百分率
最高補償額給付百分率之一百的
百分之一百的百分之一百的
百分之一百的科手
外科手術外科手術
外科手術目時
項目項目
項目
其最
其最其最
其最
補償額給付百率提為百分之
補償額給付百率提為百分之補償額給付百率提為百分之
補償額給付百率提為百分之
第二目之
且第二目且第二目
且第二目各項外科
各項外科各項外科
各項外科費保金之和改以要
術費保險金之和改以要術費保險金之和改以要
術費保險金之和改以要
書所列
書所列書所列
書所列
外科手術費
外科手術費外科手術費
外科手術費
」保險金限額之四倍
保險金限額之四倍保險金限額之四倍
保險金限額之四倍
為限為限
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
疾病傷害
因疾病或傷害因疾病或傷害
因疾病或傷害
經醫診斷須且際已施行診手
經醫師診必須且實已施行門手術經醫師診必須且實已施行門手術
經醫師診必須且實已施行門手術
而未
而未而未
而未
住院診療
住院診療住院診療
住院診療
公司仍依項第款及四款之約
本公司仍依前項第款及四款之約本公司仍依前項第款及四款之約
本公司仍依前項第款及四款之約
給付
給付給付
給付
醫院項雜費保
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醫院各項雜費保險
醫院各項雜費保險
外科
外科外科
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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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費保險金
手術費保險金手術費保險金
手術費保險金
剖腹產之給付
剖腹產之給付剖腹產之給付
剖腹產之給付
第十
十七十七
十七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效期間內
下列情形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有下列情形之
有下列情形之
經醫師診必須剖腹生產以全民健保險之保
經醫師診斷必須剖腹生而以全民健康險之經醫師診斷必須剖腹生而以全民健康險之
經醫師診斷必須剖腹生而以全民健康險之
險對象身分住院剖生產
險對象身分住院剖生產險對象身分住院剖生產
險對象身分住院剖生產
本公仍依第十條之約定給付險金
本公司仍依第十六之約定給保險本公司仍依第十六之約定給保險
本公司仍依第十六之約定給保險
不適第十九條二項第六
不適用第十九條第項第不適用第十九條第項第
不適用第十九條第項第
款前段之除外事
款前段之除外事款前段之除外事
款前段之除外事
、產程遲
產程遲產程遲
產程遲
已進行充足引產
已進行充足引產已進行充足引產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經產婦超過
經產婦超過經產婦超過
經產婦超過14
1414
14小
小時小時
小時、
、初產婦超過
初產婦超過初產婦超過
初產婦超過20
2020
20小時
小時小時
小時
,或第一
或第一或第一
或第一
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
22
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小時仍無進一步擴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
或第二產程超過
或第二產程超過或第二產程超過
或第二產程超過2
22
2小時胎頭仍無下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胎兒窘
胎兒窘胎兒窘
胎兒窘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在子宮無收縮情況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
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
160160
160次或少於
次或少於次或少於
次或少於100
100100
100次且呈持續性者
次且呈持續性者次且呈持續性者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
或胎兒或胎兒
或胎兒
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
3030
30次且持
次且持次且持
次且持60
6060
60秒以上
秒以上者秒以上者
秒以上者
二)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
PHPH
PH值少於
值少於值少於
值少於7.20
7.207.20
7.20
、胎頭骨盆不對稱
胎頭骨盆不對稱胎頭骨盆不對稱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胎頭過
胎頭過大胎頭過大
胎頭過大
胎兒頭
胎兒頭圍胎兒頭圍
胎兒頭圍37
3737
37公分以
公分以上公分以上
公分以上)。
)。)。
)。
二)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
胎兒體
胎兒體重胎兒體重
胎兒體重4000
40004000
4000克以上
公克以上公克以上
公克以上)。
)。)。
)。
三)
骨盆變
骨盆變形骨盆變形
骨盆變形
狹窄
狹窄狹窄
狹窄
(骨盆內口
骨盆內口骨盆內口
骨盆內口10
1010
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
9.59.5
9.5公分以
公分以下公分以下
公分以下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
四)
)骨盆腔腫瘤
骨盆腔腫瘤骨盆腔腫瘤
骨盆腔腫瘤(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包括子宮下段之腫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致影響生產者
致影響生產者致影響生產者
致影響生產者
、胎位不
胎位不胎位不
胎位不
、多胞胎
多胞胎多胞胎
多胞胎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兩
兩次兩次
兩次
含)
)以上的死產
以上的死產以上的死產
以上的死產
懷孕
懷孕懷孕
懷孕24
2424
24周以上
周以上周以上
周以上
胎兒體
胎兒體重胎兒體重
胎兒體重560
560560
560公克以上
公克以上公克以上
公克以上)。
)。)。
)。
、分娩相關疾病
分娩相關疾病分娩相關疾病
分娩相關疾病
一)
前置胎
前置胎盤前置胎盤
前置胎盤
二)
子癲前症及子癇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三)
胎盤早期剝離
胎盤早期剝胎盤早期剝
胎盤早期剝
四)
早期破水超過
早期破水超早期破水超
早期破水超24
2424
24小時合併感染現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五)
母體心肺疾病
母體心肺疾母體心肺疾
母體心肺疾
1.重心律不整
嚴重心律不整嚴重心律不整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2.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並附診斷證並附診斷證
並附診斷證
3.重肺氣
嚴重肺氣腫嚴重肺氣腫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住院費用補償保險金之給付
住院費用補償保險金之給付住院費用補償保險金之給付
住院費用補償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
十八十八
十八
若被保險
若被保險若被保險
若被保險第十條之約定
因第十六條之約定因第十條之約定
因第十六條之約定住院
住院診療住院
住院診療
而未本公司申請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之各保險
而未向本公司申請十六條及第十條約定之項保險金而未向本公司申請十六條及第十條約定之項保險金
而未向本公司申請十六條及第十條約定之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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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被保險住院日數
本公司依被保人住院日本公司依被保人住院日
本公司依被保人住院日
日依要保所列
按日依要保書所列按日依要保書所列
按日依要保書所列
每日院費
每日住院每日住院
每日住院
保險限額給付
保險金限額給保險金限額給
保險金限額給
院費
住院費用住院費用
住院費用
補償保險金
補償保險金補償保險金
補償保險金
惟同一次住院期間最多以給付
惟同一次住院期間最多以給付惟同一次住院期間最多以給付
惟同一次住院期間最多以給付三百六十五日為
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有第三條定之情形而先已依第十條及第十七條約定向本司請求各項保金給
被保險人有第三條定之情形而先已依第十條及第十七條約定向本司請求各項保金給被保險人有第三條定之情形而先已依第十條及第十七條約定向本司請求各項保金給
被保險人有第三條定之情形而先已依第十條及第十七條約定向本司請求各項保金給
同一事故再次院時
因同一事故再入院因同一事故再入院
因同一事故再入院
僅得依第十六及第十七條之定請求其次入院之各項險金
僅得再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約定請求其再入院之各保險僅得再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約定請求其再入院之各保險
僅得再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約定請求其再入院之各保險
且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各項給付仍不得超過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約定之最高給付金額
且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各項給付仍不得超過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約定之最高給付金額且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各項給付仍不得超過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約定之最高給付金額
且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各項給付仍不得超過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約定之最高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院期間申請本保險金後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院期間申請本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於同一次院期間申請本保險金後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院期間申請本保險金後
得再向本司請求第十六及第十七之各項保
不得再向本公司請求第十六及第十七之各項保不得再向本公司請求第十六及第十七之各項保
不得再向本公司請求第十六及第十七之各項保
險金之給付
險金之給付險金之給付
險金之給付
除外責
除外責除外責
除外責
第十
十九十九
十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
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
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
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被保險人之故意行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包括自殺及自殺未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
、被保險
被保險被保險
被保險非法
非法非法
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
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或門診診療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或門診診療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或門診診療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或門診診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的責任的責任
的責任
、美容手
美容手美容手
美容手
、外科整
外科整外科整
外科整
。但
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
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
不在此
不在此限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外觀可見之天生畸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裝設義
裝設義裝設義
裝設義
、義
義肢義肢
義肢
義眼
義眼義眼
義眼
眼鏡
眼鏡眼鏡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
不在此不在此
不在此
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各項附屬品之給付
各項附屬品之給付各項附屬品之給付
各項附屬品之給付(
(不含義肢
不含義肢不含義肢
不含義肢、
、義眼
義眼義眼
義眼
,每一件最高給付
每一件最高給付每一件最高給付
每一件最高給付金額
金額以金額以
金額以「
日住院
日住院日住院
日住院
保險金限額之二倍為限
保險金限額之二倍為限保險金限額之二倍為限
保險金限額之二倍為限,
一意外事故最高給付總額
同一意外事故最高給付總額同一意外事故最高給付總額
同一意外事故最高給付總額
含義肢
含義肢含義肢
含義肢
義眼
義眼義眼
義眼
不得超過
不得超不得超
不得超
日住院
日住院日住院
日住院
保險金限額之十倍
保險金限額之十倍保險金限額之十倍
保險金限額之十倍
、健康檢
健康檢健康檢
健康檢
、療
療養療養
療養
靜養
靜養靜養
靜養
戒毒
戒毒戒毒
戒毒
、戒
戒酒戒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懷
懷孕懷孕
懷孕
流產或分娩
流產或分娩流產或分娩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及其併發症及其併發症
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懷孕相關疾病
懷孕相關疾病懷孕相關疾病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子宮外孕子宮外孕
子宮外孕
2.葡萄胎
葡萄胎葡萄胎
葡萄胎
3.前置胎盤
前置胎盤前置胎盤
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胎盤早期剝離胎盤早期剝離
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
產後大出產後大出
產後大出
6.子癲前症
子癲前症子癲前症
子癲前症
7.子癇症
子癇症子癇症
子癇症
8.萎縮性胚
萎縮性胚萎縮性胚
萎縮性胚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
(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
包含包含
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之遺傳性之遺傳性
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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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醫學上理由
有醫學上理由有醫學上理由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
有醫學上理由有醫學上理由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
因被強制性交因被強制性交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不孕症
不孕症不孕症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
保險金的申領
保險金的申領保險金的申領
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
二十二十
二十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受益人申領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
應檢具下列文件
應檢具下列文件應檢具下列文件
應檢具下列文件
、保險金申請書
保險金申請書保險金申請書
保險金申請書
、診斷證明書
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
診斷證明書
但被保險人為醫師
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
不得為不得為
不得為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
。)
、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表
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表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表
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表
但受益人申領第十八條約定之保險金
但受益人申領第十八條約定之保險金者但受益人申領第十八條約定之保險金者
但受益人申領第十八條約定之保險金者
,不在此
不在此不在此
不在此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因有第十七情形而申請本約各項保金時
受益人因有第十七情形而申請本約各項保金時受益人因有第十七情形而申請本約各項保金時
受益人因有第十七情形而申請本約各項保金時
除前約定應檢具之件外
除前項約定應檢具文件除前項約定應檢具文件
除前項約定應檢具文件
另應具產
另應檢具產程另應檢具產程
另應檢具產程
報告書
報告書報告書
報告書
受益人因有第十七第一項第三款第六
受益人因有第十七第一項第三款第六受益人因有第十七第一項第三款第六
受益人因有第十七第一項第三款第六
八款第一目或三目情形申請本契約各保險
第八款第一目第三目情形而請本契約項保險金第八款第一目第三目情形而請本契約項保險金
第八款第一目第三目情形而請本契約項保險金
,除前二項約定應檢具之文件外
除前二項約定應檢具之文件外除前二項約定應檢具之文件外
除前二項約定應檢具之文件外
,另應檢具超音波報告
另應檢具超音波報告另應檢具超音波報告
另應檢具超音波報告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受益人申領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
本公司於要時得經其同調閱被保人之就醫相關
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意調閱被保險之就醫相資料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意調閱被保險之就醫相資料
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意調閱被保險之就醫相資料
其費由本公司
其費用由本公其費用由本公
其費用由本公
負擔
負擔負擔
負擔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受益人的指定與變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
第二十一
二十二十
二十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但如被保險成員之配偶
但如被保險成員之配偶但如被保險成員之配偶
但如被保險成員之配偶
父母或子女於身故已得申領前述險金而未領時
父母或子女於身故已得申領前述險金而未領時父母或子女於身故已得申領前述險金而未領時
父母或子女於身故已得申領前述險金而未領時
則於身故後給付予
則於其身故後給付則於其身故後給付
則於其身故後給付被保
被保被保
被保成員
成員成員
成員
如被如被
如被
保險保險
保險
成員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
成員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成員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
成員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
,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員的法定繼承人
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員的法定繼承人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員的法定繼承人
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員的法定繼承人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
,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依第十二條一項
本公司依第十二條一項本公司依第十二條一項
本公司依第十二條一項
第十條第二項約定止本契約被保險人參加契約滿六
第十三條第二項約終止本契約或保險人參本契約滿六個第十三條第二項約終止本契約或保險人參本契約滿六個
第十三條第二項約終止本契約或保險人參本契約滿六個後喪
月後喪失月後喪失
月後喪失
本契約被保險人資
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本契約被保險人資
本契約被保險人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止或喪失被保人資格之起三十日內不任何
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或喪失被險人資格之日三十日內具任何健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或喪失被險人資格之日三十日內具任何健
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或喪失被險人資格之日三十日內具任何健
康證明文
康證明文康證明文
康證明文
以不於該被保險人本契
以不高於該被保險就本契約以不高於該被保險就本契約
以不高於該被保險就本契約
日住院費
每日住院每日住院
每日住院
險金之限
保險金之限額保險金之限額
保險金之限額
保本公司它同類型
投保本公司其它同類型投保本公司其它同類型
投保本公司其它同類型
個人住院醫療保險約或附約
個人住院醫療保險約或附約個人住院醫療保險約或附約
個人住院醫療保險約或附約
公司按該被保人更約當之年齡以標準承保
本公司按該被險人更約當時年齡以標體承本公司按該被險人更約當時年齡以標體承
本公司按該被險人更約當時年齡以標體承
但被險人
但被保險人的但被保險人的
但被保險人的
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
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
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
,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本公司得不予承保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契約的續保
契約的續保契約的續保
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屆滿日的兩週通知本公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屆滿日的兩週通知本公續保要保人得在保險期屆滿日的兩週通知本公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屆滿日的兩週通知本公續保
經雙議定續保條件
經雙方議定續保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
經雙方議定續保條
續保的始以原
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續保的期以原契
續保的始期以原契
NGHS_備查版 10 頁, 13
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經驗分
經驗分經驗分
經驗分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詳如附表二
詳如附表詳如附表
詳如附表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被保險人的投保年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
以足歲計
以足歲計以足歲計
以足歲計
但是未滿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一歲
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六個月者加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六個月者加算
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六個月者加算
要保在申請投
要保人在申請要保人在申請
要保人在申請
保時
保時保時
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
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
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
依下列規定辦理
依下列規定辦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依下列規定辦理
投保年齡的錯
因投保年齡的因投保年齡的
因投保年齡的
而致溢繳險費
而致溢繳保險費者而致溢保險費者
而致溢繳保險費者
公司無息退還繳部分的險費
本公司無息退溢繳部分的保本公司無息退溢繳部分的保
本公司無息退溢繳部分的保
若其誤原因歸
若其錯誤原因若其錯誤原因
若其錯誤原因
責於本公司者
責於本公司者責於本公司者
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
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
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應補足其差額
應補足其差應補足其差
應補足其差
住所變
住所變住所變
住所變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
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
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由本契約所生的權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
自得為請求之日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本契約容的變更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記載事項增刪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或記載事項增刪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除第十一條規定者
除第二十一條規定除第二十一條規定
除第二十一條規定
應經要保與本公司方書面同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書面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書面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書面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
管轄法管轄法
管轄法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因本契約涉訟
因本契約涉訟因本契約涉訟
因本契約涉訟
意以要保人住地地方法為第一審管轄
同意以要保人所地地方法院第一審管法院同意以要保人所地地方法院第一審管法院
同意以要保人所地地方法院第一審管法院
要保的住所在中華國境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民國境外要保人的住所在中民國境外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民國境外
本公司總公司在地地方院為第一審管法院
以本公司總公所在地地方法為第一審轄法以本公司總公所在地地方法為第一審轄法
以本公司總公所在地地方法為第一審轄法
但不
但不得排但不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護法第四七條及民
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條及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條及
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條及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NGHS_備查版 11 頁, 13
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外科手術費用表
科手術費用表科手術費用表
科手術費用表
最高補償額
最高補償額最高補償額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給付百分率給付百分率
給付百分率
最高補償額
最高補償額最高補償額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給付百分率給付百分率
給付百分率
50.00
50.0050.00
50.00
75.00
75.0075.00
75.00
75.00
75.0075.00
75.00
63.00
63.0063.00
63.00
75.00
75.0075.00
75.00
50.
50.50.
50.00
0000
00
50.00
50.0050.00
50.00
5.00
5.005.00
5.00
100.00
100.00100.00
100.00
60.00
60.0060.00
60.00
32.00
32.0032.00
32.00
32.00
32.0032.00
32.00
30.00
30.0030.00
30.00
10.00
10.0010.00
10.00
20.00
20.0020.00
20.00
10.00
10.0010.00
10.00
38.00
38.0038.00
38.00
30.00
30.0030.00
30.00
(
((
(
)
))
)
(
((
(
)
))
)
5.00
5.005.00
5.00
20.00
20.00 20.00
20.00
50.00
50.0050.00
50.00
18.00
18.0018.00
18.00
8.00
8.008.00
8.00
32.00
32.0032.00
32.00
7.00
7.007.00
7.00
38.00
38.0038.00
38.00
12.00
12.0012.00
12.00
50
100
100100
100
5.00
5.005.00
5.00
13.00
13.00 13.00
13.00
8.00
8.008.00
8.00
25.00
25.0025.00
25.00
38.00
38.0038.00
38.00
75.00
75.0075.00
75.00
75.00
75.0075.00
75.00
(
((
(
)
))
)
45.00
45.0045.00
45.00
(
((
(
)
))
)
55.00
55.0055.00
55.00
100.00
100.00100.00
100.00
75.00
75.0075.00
75.00
穿
穿穿
穿
25.00
25.0025.00
25.00
穿
穿穿
穿
13.00
13.0013.00
13.00
13.00
13.0013.00
13.00
3.00
3.003.00
3.00
13.00
13.0013.00
13.00
25.00
25.0025.00
25.00
尿
尿尿
尿
85.00
85.0085.00
85.00
75.00
75.0075.00
75.00
尿
尿尿
尿
75.00
75.0075.00
75.00
35.00
35.0035.00
35.00
尿
尿尿
尿
30.00
30.0030.00
30.00
尿
尿尿
尿
15.00
15.0015.00
15.00
85.00
85.0085.00
85.00
25.00
25.0025.00
25.00
50.00
50.0050.00
50.00
25.00
25.0025.00
25.00
13.00
13.0013.00
13.00
5.00
5.005.00
5.00
50.00
50.0050.00
50.00
63.00
63.0063.00
63.00
100.00
100.00100.00
100.00
38.00
38.0038.00
38.00
20.00
20.0020.00
20.00
NGHS_備查版 12 頁, 13
外科
外科外科
外科手術費用表
手術費用表術費用表
手術費用表
最高補償額
最高補償額最高補償額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給付百分率給付百分率
給付百分率
最高補償額
最高補償額最高補償額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給付百分率給付百分率
給付百分率
100.00
100.00100.00
100.00
65.00
65.0065.00
65.00
10.00
10.0010.00
10.00
13.00
13.0013.00
13.00
38.00
38.0038.00
38.00
20.00
20.0020.00
20.00
(
((
(
)
))
)
1
11
100.00
00.0000.00
00.00
30.00
30.0030.00
30.00
40.00
40.0040.00
40.00
45.00
45.0045.00
45.00
5.00
5.005.00
5.00
18.00
18.0018.00
18.00
75.00
75.0075.00
75.00
穿
穿穿
穿
穿
穿穿
穿
100.00
100.00100.00
100.00
穿
穿穿
穿
32.00
32.0032.00
32.00
19.00
19.0019.00
19.00
25.00
25.0025.00
25.00
38.00
38.0038.00
38.00
50.00
50.0050.00
50.00
25.00
25.0025.00
25.00
使
使使
使
5.00
5.005.00
5.00
穿
穿穿
穿
13.00
13.0013.00
13.00
穿
穿穿
穿
38.00
38.0038.00
38.00
75.00
75.0075.00
75.00
38.00
38.0038.00
38.00
5.00
5.005.00
5.00
15.00
15.0015.00
15.00
7.00
7.007.00
7.00
20.00
20.0020.00
20.00
5.00
5.005.00
5.00
50.00
50.0050.00
50.00
25.00
25.0025.00
25.00
25.00
25.0025.00
25.00
45.00
45.0045.00
45.00
25.00
25.0025.00
25.00
3.00
3.003.00
3.00
13.00
13.0013.00
13.00
5.00
5.005.00
5.00
穿
穿穿
穿
3.00
3.003.00
3.00
25
2525
25.00
.00.00
.00
55.00
55.0055.00
55.00
5.00
5.005.00
5.00
25.00
25.0025.00
25.00
8.00
8.008.00
8.00
20.00
20.0020.00
20.00
30.00
30.00 30.00
30.00
穿
穿穿
穿
穿
穿穿
穿
13.00
13.0013.00
13.00
尿
尿尿
尿
8.00
8.008.00
8.00
5.00
5.005.00
5.00
NGHS_備查版 13 頁, 13
附表二
附表二附表二
附表二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R = K
R = K R = K
R = K ×
××
×
( T
( T ( T
( T
E
E E
E
C )
C ) C )
C )
C
CC
C’
K
KK
K
:分紅率
分紅率分紅率
分紅率
T
TT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
EE
E
保險公司稅捐
保險公司稅保險公司稅
保險公司稅
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
CC
C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
CC
C
’:
累積虧
累積虧損累積虧損
累積虧損
南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險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
(單位:元)
保障內容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每日住院費保險金 0-5 73 265 73 247
(每百元保險金額) 6-10 28 105 28 98
11-15 16 58 16 54
16-20 23 85 23 79
21-25 21 77 21 72
26-30 19 70 19 65
31-35 24 88 24 81
36-40 30 111 30 104
41-45 38 138 38 129
46-50 50 182 50 169
51-55 69 249 69 231
56-60 93 340 93 316
61-65 126 459 126 427
66-70 220 797 220 741
71-75 313 1,135 313 1,056
76-80 407 1,473 407 1,370
81-85 500 1,810 500 1,684
86-90 593 2,147 593 1,998
91-95 686 2,485 686 2,312
96-99 779 2,822 779 2,626
0-5 63 232 63 216
6-10 26 97 26 90
11-15 12 44 12 41
16-20 18 65 18 61
21-25 22 83 22 77
26-30 45 165 45 154
31-35 64 234 64 218
36-40 50 183 50 170
41-45 42 150 42 140
46-50 46 167 46 155
51-55 56 202 56 188
56-60 77 279 77 259
61-65 102 368 102 343
66-70 172 623 172 580
71-75 243 879 243 818
76-80 313 1,134 313 1,055
81-85 384 1,391 384 1,294
86-90 454 1,646 454 1,531
91-95 525 1,901 525 1,769
96-99 595 2,156 595 2,006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以上 50人以下
1
南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險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
(單位:元)
保障內容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金 0-5 90 326 90 304
(每萬元保險金額) 6-10 79 286 79 266
11-15 82 298 82 277
16-20 124 452 124 420
21-25 112 407 112 379
26-30 104 376 104 350
31-35 119 434 119 404
36-40 153 553 153 515
41-45 184 670 184 623
46-50 231 837 231 779
51-55 307 1,111 307 1,034
56-60 401 1,452 401 1,351
61-65 573 2,073 573 1,929
66-70 964 3,492 964 3,250
71-75 1,357 4,911 1,357 4,570
76-80 1,749 6,331 1,749 5,891
81-85 2,141 7,749 2,141 7,211
86-90 2,532 9,168 2,532 8,531
91-95 2,925 10,588 2,925 9,852
96-99 3,317 12,007 3,317 11,173
0-5 77 280 77 261
6-10 75 271 75 252
11-15 72 262 72 244
16-20 92 337 92 313
21-25 125 453 125 422
26-30 227 823 227 766
31-35 322 1,168 322 1,087
36-40 271 979 271 911
41-45 239 867 239 806
46-50 257 932 257 868
51-55 298 1,080 298 1,005
56-60 392 1,423 392 1,325
61-65 569 2,059 569 1,916
66-70 934 3,380 934 3,145
71-75 1,300 4,704 1,300 4,377
76-80 1,664 6,026 1,664 5,608
81-85 2,029 7,347 2,029 6,837
86-90 2,395 8,670 2,395 8,068
91-95 2,760 9,992 2,760 9,298
96-99 3,125 11,314 3,125 10,529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以上 50人以下
2
南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險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
(單位:元)
保障內容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醫師診查費保險金 0-5 3 11 3 11
(每百元保險金額) 6-10 3 10 3 9
11-15 3 10 3 9
16-20 5 17 5 16
21-25 4 16 4 15
26-30 4 14 4 13
31-35 5 17 5 16
36-40 6 23 6 22
41-45 8 28 8 26
46-50 10 37 10 34
51-55 14 50 14 47
56-60 18 67 18 62
61-65 26 98 26 91
66-70 46 168 46 156
71-75 65 238 65 222
76-80 85 308 85 287
81-85 104 379 104 352
86-90 123 449 123 418
91-95 143 517 143 481
96-99 162 588 162 547
0-5 3 10 3 9
6-10 3 8 3 8
11-15 2 8 2 8
16-20 3 11 3 11
21-25 5 17 5 16
26-30 10 37 10 34
31-35 14 53 14 50
36-40 12 44 12 41
41-45 10 38 10 36
46-50 11 41 11 38
51-55 13 49 13 45
56-60 18 65 18 61
61-65 26 97 26 90
66-70 45 162 45 151
71-75 62 228 62 212
76-80 81 294 81 273
81-85 98 358 98 333
86-90 117 423 117 394
91-95 135 489 135 455
96-99 153 553 153 515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以上 50人以下
3
南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險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
(單位:元)
保障內容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外科手術費保險金 0-5 48 174 48 162
(每萬元保險金額) 6-10 44 161 44 150
11-15 49 177 49 165
16-20 84 307 84 286
21-25 70 253 70 236
26-30 74 267 74 248
31-35 105 379 105 352
36-40 120 435 120 405
41-45 130 474 130 441
46-50 143 520 143 484
51-55 182 662 182 616
56-60 230 835 230 777
61-65 230 835 230 777
66-70 536 1,938 536 1,804
71-75 840 3,041 840 2,830
76-80 1,145 4,143 1,145 3,855
81-85 1,449 5,246 1,449 4,881
86-90 1,753 6,349 1,753 5,908
91-95 2,058 7,450 2,058 6,933
96-99 2,362 8,553 2,362 7,959
0-5 25 91 25 84
6-10 48 174 48 162
11-15 12 46 12 43
16-20 53 195 53 181
21-25 103 374 103 348
26-30 204 740 204 688
31-35 246 892 246 830
36-40 196 713 196 663
41-45 153 556 153 518
46-50 162 589 162 548
51-55 163 594 163 552
56-60 185 671 185 625
61-65 192 698 192 650
66-70 792 2,870 792 2,670
71-75 1,392 5,041 1,392 4,691
76-80 1,992 7,213 1,992 6,712
81-85 2,592 9,383 2,592 8,731
86-90 3,192 11,555 3,192 10,752
91-95 3,792 13,725 3,792 12,772
96-99 4,391 15,897 4,391 14,793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以上 50人以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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