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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疾病傷殘健康保險附約-IDR06
被保險人因本次保險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殘廢(見附表一
及附表二),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
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按殘廢嚴重程度(見附表
一及附表二)乘以保險金額後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
用合併之約定。
第六條 【殘廢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第
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且本公司依本附約條款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
司根據要保人所選擇的型別,依照下列約定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
一、甲型:自被保險人確定殘廢之日次月起(含),每月之相當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
下列方式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
(一)第一級殘廢扶助保險金:
每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直至六十五歲保單週
年日。
(二)第二級至第四級殘廢扶助保險金:
每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五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直至六十五歲
保單週年日。
(三)第五級至第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
每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直至六十五歲保
單週年日。
被保險人殘廢扶助保險金之給付次數至六十五歲保單週年日止,如未超過十二次
者,本公司將延續給付至達十二次為止;如被保險人於各款所載十二次之保證期間
內身故者,本公司將以尚未給付之「殘廢扶助保險金」餘額之現值,一次給付予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計算現值之貼現率為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
百分之二‧五。
二、乙型:自被保險人確定殘廢之日次月起(含),本公司於每月之相當日按下列方式
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
(一)第一級殘廢扶助保險金:
每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確定給付十年。
(二)第二級至第四級殘廢扶助保險金:
每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五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確定給付十年。
(三)第五級至第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
每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確定給付十年。
如被保險人於各款該確定給付期限內身故者,本公司將以確定給付期限尚未給付之
「殘廢扶助保險金」餘額之現值,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計算現值之
貼現率為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百分之二‧五。
三、丙型:自被保險人確定殘廢之日次月起(含),本公司於每月之相當日按下列方式
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
(一)第一級殘廢扶助保險金:
每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確定給付二十年。
(二)第二級至第四級殘廢扶助保險金:
每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五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確定給付二十
年。
(三)第五級至第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
每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確定給付二十年。
如被保險人於各款該確定給付期限內身故者,本公司將以確定給付期限尚未給付之
「殘廢扶助保險金」餘額之現值,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計算現值之
貼現率為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百分之二‧五。
被保險人因同一保險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
扶助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每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
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扶助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
較嚴重項目的殘廢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保險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殘廢(見附表一
及附表二),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
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本公司按殘廢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