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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疾病傷殘健康保險附約-ID_R00
列第一級至第三級十三項殘廢程度之一,且本公司依本附約條款約定給付「殘廢保
險金」者,本公司根據要保人所選擇的型別,依照下列約定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
一.甲型:自被保險人確定殘廢之日次月起(含),每月之相當日仍生存時,本公
司按下列方式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
(一)、第一級殘廢扶助保險金:
每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直至六十五歲保
單週年日。
(二)、第二級殘廢扶助保險金:
每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五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直至六十
五歲保單週年日。
(三)、第三級殘廢扶助保險金:
每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直至六十五歲
保單週年日。
被保險人殘廢扶助保險金之給付次數至六十五歲保單週年日止 ,如未超過十二次
者,本公司將延續給付至達十二次為止;如被保險人於各款所載十二次之保證期間
內身故者,本公司將以尚未給付之「殘廢扶助保險金」餘額之現值,一次給付予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計算現值之貼現率為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
百分之二•五。
二.乙型:自被保險人確定殘廢之日次月起(含),本公司於每月之相當日按下列
方式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
(一)、第一級殘廢扶助保險金:
每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確定給付十年。
(二)、第二級殘廢扶助保險金:
每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五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確定給付
十年。
(三)、第三級殘廢扶助保險金:
每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確定給付十
年。
如被保險人於各款該確定給付期限內身故者,本公司將以確定給付期限尚未給
付之「殘廢扶助保險金」餘額之現值,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計
算現值之貼現率為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百分之二•五。
三.丙型:自被保險人確定殘廢之日次月起(含),本公司於每月之相當日按下列
方式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
(一)、第一級殘廢扶助保險金:
每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確定給付二十年。
(二)、第二級殘廢扶助保險金:
每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五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確定給付
二十年。
(三)、第三級殘廢扶助保險金:
每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確定給付
二十年。
如被保險人於各款該確定給付期限內身故者,本公司將以確定給付期限尚未給付之
「殘廢扶助保險金」餘額之現值,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計算現值之
貼現率為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百分之二•五。
被保險人因同一保險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
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每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
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
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保險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殘廢(見附
表一及附表二),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
重的項目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本公
司按殘廢嚴重程度(見附表一及附表二)之比率扣除之。
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內且本附約仍繼續有效時,再次遭受第二條約定的保險事故,
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三級十三項殘廢程度之一,而合併前次之殘廢,成為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