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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信託人壽疾病傷殘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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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疾病傷健康保險附約-IDR05
中國信託壽保股份限公司
(以下稱「公司」)
託人壽
殘健附約
目:
1.險金
2.險金
中華民國93 04 29
台財字第 0930750691 核准
中華民國10351
103 1 22 日金管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人員檢視其內容已符合一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與消者衡對等費者應詳閱讀保險條款關文件選擇險商品
本商品有虛不實或違情事應由司及負責依法責。
後解繼續繳不利消費者,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項權利義務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詳加閱讀瞭解並把握單契撤銷之時效
收到單翌日內)
本公司資訊開說明文件登載網站上(www.ctbclife.com)於本公司電腦設備供開查
載。
付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第一條 【附約的訂及構成】
本健附約(簡稱附約)險主(簡稱主)保人之申
經本公司同意以主本附約之被保險,附於主之。
本附約款、著之要保批註及其本附約構成部份
本附約求契的真得拘泥所用的如有義時,以
有利保險人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病」:保險人附約發生疾病
「傷」:險人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而蒙受
」:指非疾病起之突發
型別」:本附約依廢扶保險金給付期間之不同甲型乙型
型三種型別。由要保人保,並載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期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本附約負責始期要保人第一保險費時開
第四條 【保險範圍】
保險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疾病遭受致成
第一級至六級殘廢程度,本司依本附約,給保險金
第五條 【殘廢保險的給付】
保險於本附約有效期間遭受疾病或意致成
第一級至六級殘廢程度者,公司比例付殘廢險金:
第一廢保險金: 險金額的 100%
二級廢保險金: 險金額的 90%
三級廢保險金: 險金額的 80%
四級廢保險金: 險金額的 70%
五級廢保險金: 險金額的 60%
六級廢保險金: 險金額的 50%
保險人保險故致成項以殘廢程度本公給付殘廢
保險金最高保險金不同殘廢項目或同付一
項殘廢險金;若項目所屬殘廢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廢保險金
保險人保險故所致廢,(附約立前)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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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疾病傷健康保險附約-IDR05
及附表二),嚴重項目殘廢金者,本公司較嚴重的給付
殘廢保險金,前的廢,視付殘保險本公司殘廢重程度
一及附表二以保險金扣除之。
險人扣除前的殘廢領取保險金者,
定。
第六條 【殘廢扶助險金的給付】
保險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定之疾病或意致成
級至六級殘廢程度一,司依附約條款廢保本公
根據保人選擇型別,依給付扶助保金」:
甲型保險人確殘廢),之相本公司
方式給付殘廢助保金」:
(一)第一廢扶保險金:
險金額的「殘保險金」,至六
年日
)第二級至四級殘廢助保金:
險金額的‧七「殘扶助保險」,至六
年日
)第五級至六級殘廢助保金:
險金額的○‧「殘扶助」,至六
年日
保險人殘廢扶助保險金給付至六年日未超過二次
者,本公司將延給付二次如被險人於各款載十二次期間
,本公司尚未給付「殘扶助險金」現值,一給付
保險人定繼現值貼現率為本保險算保險費用的定利
乙型保險人確殘廢公司於之相方式
給付「廢扶保險」:
(一)第一廢扶保險金:
險金額的付「廢扶保險,確給付
)第二級至四級殘廢助保金:
險金額的‧七廢扶保險,確給付
)第五級至六級殘廢助保金:
險金額的○‧「殘扶助」,確給付
如被人於各款給付期限者,公司以確給付期限尚未給付
「殘廢助保險金」現值,一給付保險人定繼現值
貼現率本保險保險費用的定利率百
丙型保險人確殘廢公司於之相方式
給付「廢扶保險」:
(一)第一廢扶保險金:
險金額的付「廢扶保險,確給付
)第二級至四級殘廢助保金:
險金額的‧七付「廢扶金」,確給付
)第五級至六級殘廢助保金:
險金額的○‧殘廢助保,確給付
如被人於各款給付期限者,公司以確給付期限尚未給付
「殘廢助保險金」現值,一給付保險人定繼現值
貼現率本保險保險費用的定利率百
保險人保險故致成項以殘廢程度本公給付殘廢
扶助保險金最高保險金額的一給付為不同廢項目
或同給付項殘扶助險金;若項目所屬殘廢同時給付
較嚴重項目廢扶保險金
保險人保險故所致廢,(附約立前)廢(
及附表二),嚴重項目殘廢險金公司嚴重的項目
給付殘扶助金,前的殘廢,視已給扶助保險金本公司殘廢嚴重
程度及附表二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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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疾病傷健康保險附約-IDR05
保險於給付期間附約續有效時次遭受保險致成
第一級至六級殘廢程度一,前次廢,較嚴程度
廢,殘廢度較前次所致殘廢度嚴重本公司人確致成較
嚴重殘廢程度按較嚴重殘廢程度付「殘扶助險金」
第七條 【保險給付限制】
本附約殘廢險金」付合最高險金
第八條 【除外責任】
保險人所致廢,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被險人為(包括未遂
、被險人犯罪行
、被險人防制毒相關法令
第九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保險送達內,書面保險本公司撤銷附約
要保人依行使本附約撤銷者,撤銷要保人書面之意
時起附約自始公司無息退還保人保險費附約撤銷
效後生的保險公司不負保險附約撤銷發生保險者,
視為撤銷公司仍應附約定負保險
要保人依主有關契撤銷撤銷附約同撤銷
第十條 【附約的保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一年保險期間屆滿保人得交保險,以使本附
有效本公司拒絕。續始期以本附約屆滿日為
本附約陳報主管關之保險人年新計算保
險費,險人狀況調整之。
第十一條 【續保保險的調整】
本公司主管關申請調整險費核准將新率通知
要保人,時起率計保險費要保人如不同意調整後之費,
調整通知兩週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不續其保險保險期間屆滿
行終止
本附約險費保險人身體況調整之。
第十二條 【第二期以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二期險費(包括保險費)本附保險
方式及日公司在地地點付,或由公司付本
公司憑證二期分期保險費,年繳或者,催告
內為間;繳或,則催告保險付日
日為期間
以金轉帳方式付第二期分期保險費司於
項約受領險費催告要保人費,催告內為
期間
逾寬期間本附約期間。如限期間發生
保險公司仍負保險
第十三條 【主契約繳期滿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附約的續保】
費年屆滿辦理減保險效時本附約依約繼續投保,其
方式
第十四條 【續保保險齡的限制】
本附約時被保險人之投保年最高
第十五條 【附約效力停止】
附約之效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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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附約效力恢復】
本附約要保人內,主申請效時附約時申
有效時,本附約申請效。
申請經本公司意並要保人比例當期未滿險費
時起,本附約恢復附約間所生的保險
本公司不負保險
保人申請恢復附約之效
第十七條 【告知義務與附約的除】
要保人或被險人附約司要保書面詢問實說明
如有隱匿、或遺漏不實說明變更減少本公司
者,本公司附約,退還受的費,其保險發生同。
發生於其明或說明事實時
附約權,本公司有解,經行使附約
,經行使
第十八條 【附約的止】
要保人終止附約
項附約終止公司收到保人書面通知始生效。
要保人第一項約終止附約本公司比例退未滿險費
保險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定之保險本附約終止公司
比例退還未滿保險費保人
本附約列情尚未滿,其繼續當期險費期間屆滿終止
終止時。
約經申請變更保險時。
第十九條 【年齡的計算錯誤理】
保險人保年,以歲計算,未滿數超過月者算一要保
請投險人月日要保明。
保險人保年發生錯誤依下辦理
保年錯誤而致本公司息退還分的險費
發生保險始發錯誤發生公司保險費與應繳保險
的比例險金退還分的險費
保年錯誤而致者,發生保險始發
錯誤發生本公公司得按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
保險金請求
項第一,其錯誤本公者,應加退還,其
民法第百零率計
第二十條 【保險事故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險人益人本公司應負保險之事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通知儘速需文件公司申請給付險金
本公司件後十給付之。但因於本公司事由未在
期限為給者,給付
第二十一條【受益人】
本附約項保險金益人為人本,本公司變更
保險人約保險金尚未給付完全付,則以保險人定繼
該部分保險金益人
項法定繼順序保險金比例民法相關定。
第二十二條【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益人廢保金」時應文件
險金申請
保險單或
殘廢診斷
益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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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疾病傷健康保險附約-IDR05
益人「殘金」,本公司對被險人身體予以檢時並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就醫相關資其費公司
第二十三條【殘廢扶助險金的申領
益人廢扶保險金」時應列文件
險金申請
益人存證明。
保險人仍有「殘扶助險金」者,其法定繼殘廢扶
助保險金」現值給付文件
險金申請
保險單或
、被險人死亡
定繼
第二十四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變更書面通知公司
要保人通知本公司附約載之所所發通知視為已送達
保人
第二十五條【時效】
本附約所生的自得請求之,經過兩行使
第二十六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變更載事增刪經要本公司書面同意並由本公
即予批註註書
第二十七條【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者,同意要保人地方第一保人
華民國以台地方第一者保法第
及民事訴法第條之九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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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疾病傷健康保險附約-IDR05
第一級至第六殘廢程度表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
殘廢程度
1-1-1
樞神系統終身不能,經
護理周密
1
100%
1-1-2
樞神系統能之終身不能,日
助者
2
90%
1-1-3
樞神系統終身不能
3
80%
2-1-1
1
100%
2-1-2
目視退 0.06 下者
5
60%
2-1-4
一目目視退 0.06 下者
4
70%
2-1-5
一目目視退 0.1 下者
6
50%
3
覺障
3-1-1
鼓膜缺損90 5
60%
5-1-1
久喪咀嚼吞嚥言語 1 100%
5
吞嚥言語
5
5-1-2
咀嚼吞嚥言語永久 5 60%
6-1-1
胸腹臟器終身不能,經
護理周密
1
100%
6-1-2
胸腹臟器高度終身不能
扶助
2
90%
胸腹臟器
6
6-1-3
胸腹臟器終身不能
3
80%
6
膀胱
6-3-1
膀胱完全 3
80%
8-1-1
肢腕節缺 1 100%
8-1-2
肢肩中, 5 60%
缺損
8-1-3
肢腕節缺 6 50%
手指缺損
8
8-2-1
指均 3
80%
8-3-1
肢肩久喪 2 90%
8-3-2
肢肩中,各有久喪 3 80%
8-3-3
肢肩中,各有久喪 6 50%
8-3-4
肢肩節喪 6 50%
8-3-7
肢肩永久運動 4 70%
8-3-8
肢肩中,各有永久運動
5
60%
9
8-3-12
肢肩永久運動 6 50%
8
手指
10
8-4-1
指均久喪 5
60%
9-1-1
節缺 1 100%
9-1-2
一下肢髖中, 5 60% 缺損
9-1-3
一下節缺 6 50%
缺損
12
9-3-1
5
60%
9-4-1
肢髖久喪 2 90%
9-4-2
肢髖中,各有久喪 3 80%
9-4-3
肢髖中,各有久喪 6 50%
9-4-4
一下肢髖久喪 6 50%
9-4-7
肢髖永久運動 4 70%
9-4-8
肢髖中,各有永久運動
5
60%
9
13
9-4-12
肢髖永久運動 6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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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疾病傷健康保險附約-IDR05
第七級至第十一殘廢程度表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
殘廢程度
1-1-4 樞神系統便工 7
40%
2-1-3 目視退 0.1 下者 7
40%
2-1-6 一目 7
40%
覺障
3-1-2 耳聽 70 7
40%
缺損
4-1-1
缺損永久
9 20%
吞嚥言語
5-1-3 咀嚼吞嚥言語 7
40%
胸腹臟器
6-1-4 胸腹臟器便工 7
40%
器切 6-2-1 部分主要臟器 9
20%
運動
7-1-1 永久運動 7
40%
8-2-2 指均 7
40%
8-2-3 指均 7
40%
8-2-4 及其他任手指四指 7
40%
8-2-5 8
30%
8-2-6 及其他任手指三指 8
30%
8-2-7 及其他任手指二指 9
20%
手指缺損
8-2-8
手指二指
11
5%
8-3-5 肢肩中,久喪 7
40%
8-3-6 肢肩中,久喪 8
30%
8-3-9
肢肩中,各有永久運動
7
40%
8-3-10 肢肩永久運動 7
40%
8-3-11
肢肩中,永久運動
8
30%
8-3-13 肢肩永久運動 9
20%
8-4-2 指均久喪 8
30%
8-4-3 指均久喪 8
30%
8-4-4 及其他任手指,共四指久喪 8
30%
8-4-5 久喪 11
5%
8-4-6 手含手指上之永久完全 9
20%
手指
10
8-4-7
及其他任手指,共三指久喪
10
10%
短障 11
9-2-1
一下久縮
7
40%
缺損
12
9-3-2 足五 7
40%
9-4-5 一下肢髖中,久喪 7
40%
9-4-6 一下肢髖中,久喪 8
30%
9-4-9
肢髖中,各有永久運動
7
40%
13
9-4-10 一下肢髖久顯運動 7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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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疾病傷健康保險附約-IDR05
9-4-11
一下肢髖中,永久運動
8
30%
9-4-13 一下肢髖永久運動 9
20%
9-5-1 久喪 7
40%
14
9-5-2 足五久喪 9
20%
1
1-1.之審定原則:其病灶症永久影響活動扶助
之情依下列各狀況定時專科
明資為依
1重度,為活動者: 1
2高度,為活動部份者: 2
3)為活動但因高度終身不能者: 3
4等之灶症麻痺路症覺障
、意退人格高度害;麻痺身體非他
遂行者:3
5,精身體勞動一般者: 7
6)中樞神統障無知覺障路症麻痺,依影像
萎縮、腦異常專科查、診斷結果之。
7)中樞神系統發生定等定之
言語所致語症言語之。
1-2.審定同時
合其狀況
1-3.癲癇審定癲癇發作時應作致人格
癇性依附 1-1 原則之。癲癇定時以經專科
不能,及者為作型依下定之
1每週仍有發作者: 3
2仍有發作者: 7
1-4.眩暈審定部外後或樞神系統起之眩暈
單由於內害引、腦樞神害發,其審定
1)為活動可能高度終身不能者:
3
2勞動一般者: 7
1-5.審定依其度發等之運動覺障尿
依附 1-1 則,合其
1-6.「一審定:一審定合其
說明審定原則
2
2-1.「視不能發生不等像症
響顯者,之。
2-2.永久0.02 以下包括不能
前手
2-3.則,球摘等明之情
3
3-1.耳聽覺障程度同時將兩覺障審定。
3-2.覺障密聽力計(Audiometer),其之。
3-3.耳損起平審定害所定等程度之。
4
4-1.缺損」, 軟骨部分缺損程度其「永久」, 孔閉
困難不能矯治側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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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1.咀嚼發生牙齒軟硬顎骨等之),
所引狹窄異常喉頭麻痺起之吞嚥往往併發咀嚼
為「咀嚼吞嚥」:
1 )「 咀嚼吞嚥,指因,以不能咀嚼運動流質
不能吞嚥
2)「 咀嚼吞嚥,不能分作咀嚼運動致除、或類似
不能吞嚥
5-2.言語牙齒傷以因引起之
1)「 言語」, 後列構成語言齒舌喉頭等之四種語音
中,三種不能
2)「 言語」, 後列語言齒舌喉頭等之四種語言
中,二種不能
A.ㄆㄇ()
B.唇齒(唇齒)
C.舌尖ㄋㄌ(舌尖牙齦)
D.ㄎㄏ(位舌軟顎)
E.ㄑㄒ(位舌硬顎)
F.舌尖ㄕㄖ(舌尖硬顎)
G.舌尖ㄘㄙ(舌尖牙齦)
5-3.言語不能者,言語
定等
6
6-1.胸腹臟器
1臟器包括心囊管及胸膜等。
2臟器包括膽囊等。
3尿包括副腎尿膀胱尿道等。
4包括外生等。
6-2.部分主要臟器主要臟器副腎
尿膀胱尿道等。
6-3.胸腹臟器審定胸腹臟器合衡影響其日活活
狀況扶助之情比照審定本原則審定
7
7-1.運動
永久運動」, 完全以下右屈迴旋種的
運動中,種的動喪運動範圍二分一以
8
8-1.手指
1者,係由
2)其
8-2.指手能仍永久完全視為同。
8-3.拇趾合於原本殘廢完全部份
視為拇趾部份予計
9
9-1.「一肢肩久喪」, 完全列情者:
1)一肢肩完全完全麻痺,及指均久喪
2)一肢肩完全完全麻痺
9-2.「一肢肩永久運動」, 各關運動列情
者:
1)一肢肩永久運動,及指均久喪
2)一肢肩永久運動
9-3.運動範圍定關定如下:
1)「 」, 完全完全麻痺
10 ,共 12
中國信託人壽疾病傷健康保險附約-IDR05
2)「 運動」, 運動範圍二分一以
3)「 運動」, 運動範圍三分一以
9-4.運動
1)以 各關運動範圍為基(運動)程度運動運動範圍
程度不明,則由被運動可能運動考決之。
2)經石膏者,考慮恢復程度定。
9-5.說明
10
10-1.手指久喪
1,中手指運動範圍二分一以
2,中手指運動範圍二分一以
3節切二分一以
11
11-1.肢縮腸骨與內與健比較程度
12
12-1.趾缺節切而足缺損
13
13-1.一下肢髖久喪」, 一下完全列情者:
1一下完全完全麻痺及一足五
2一下完全完全麻痺
13-2.運動運動審定之各定。
14
14-1.久喪者」合下列情者:
1第一二分一以者,運動可能範圍運動範圍
一以
2者,第一節喪運動範圍二分
3第一完全
15
15-1.久喪,以人於發生結果為基
定。但立
11 ,共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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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關節明圖
12 ,共 12
中國信託人壽疾病傷健康保險附約-IDR05
中國信託人壽疾病傷殘康保險附約 (單位:新臺幣萬元)
乙型 丙型 乙型 丙型
0 12.5 17.5 11.6 16.3
1 12.5 17.5 11.6 16.3
2 12.5 17.5 11.6 16.3
3 12.5 17.5 11.6 16.3
4 12.5 17.5 11.6 16.3
5 12.5 17.5 11.6 16.3
6 12.5 17.5 11.6 16.3
7 12.5 17.5 11.6 16.3
8 12.5 17.5 11.6 16.3
9 12.5 17.5 11.6 16.3
10 12.5 17.5 11.6 16.3
11 12.5 17.5 11.6 16.3
12 12.5 17.5 11.6 16.3
13 12.5 17.5 11.6 16.3
14 12.5 17.5 11.6 16.3
15 12.5 17.5 11.6 16.3
16 12.5 17.5 11.6 16.3
17 12.5 17.5 11.6 16.3
18 12.4 17.4 11.4 16.0
19 12.4 17.4 11.4 16.0
20 12.4 17.3 11.2 15.6
21 12.3 17.3 10.9 15.2
22 12.3 17.2 10.6 14.8
23 12.2 17.1 10.3 14.5
24 12.0 16.9 10.0 14.1
25 11.9 16.7 9.8 13.7
26 11.8 16.5 9.5 13.3
27 11.6 16.3 9.2 12.9
28 11.5 16.2 8.6 12.1
29 11.4 16.0 8.1 11.3
30 11.3 15.9 7.5 10.6
31 11.2 15.7 7.0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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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1.0 15.4 6.4 9.0
34 11.1 15.5 6.5 9.2
35 11.2 15.7 6.7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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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8.5 25.9 10.3 14.5
60 19.7 27.4 11.0 15.4
61 20.7 29.1 11.8 16.6
62 21.9 30.7 12.9 18.1
63 23.0 32.3 14.0 19.7
64 24.1 33.8 15.2 21.3
1保險期間一年滿
主管可之
人年新計險費
2本費表若調整則依條款
,以核准
3險費險費 X 52.0
險費險費 X 26.2
險費險費 X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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