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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信託人壽疾病傷殘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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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 12
中國信人壽病傷健康險附約-IDR04
中國信託壽保股份限公司
(以下稱「公司」)
託人壽
殘健附約
目:
1.險金
2.險金
中華民國 93 04 29
台財保字第0930750691 核准
中華民國 93 11 12
93 大法字第 074 核備
中華民國 95 10 02
95 大精字第 029 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5 12 29
95 大精字第 078 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6 08 31
95 9 1 金管字第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7 5 30
961228金管一字第09602505761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1 1 1
100 12 23管保字第10002210020 函辦公司更名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人員檢視其內容已符合一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者衡對等則,費者應詳閱讀保險款與關文件選擇險商品
本商品有虛不實或違情事應由司及負責依法責。
後解繼續費可不利消費者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權利義務詳列於單條款消費者務詳加閱讀瞭解並把握單契撤銷之時效
收到單翌日內)
本公司資訊說明文件載於站上(www.chinatrustlife.com.tw)並於本公司電腦設
載。
申訴電話0800-213-269
第一條 【附約的訂及構成】
本健附約(簡稱附約)險主(簡稱主)保人之申
經本公司同意以主本附約保險,附加於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要保批註及其定書本附約構成部份
本附約求契真意得拘泥所用的如有義時,以
有利於保險人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稱名詞定義如下:
病」:係指被保險人附約發生疾病
「傷」:指被險人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受意外而蒙受
三、意外」:指非疾病起之突發
四、型別」:本附約依廢扶保險金給付期間之不甲型乙型
型三種型別。由要保人保,載於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期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本附約負責始期要保人第一保險時開
第四條 【保險範圍】
保險人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第二定的疾病受意外致成
第一級至六級殘廢程度,本司依本附約,給保險金
第五條 【殘廢保險的給付】
保險人附約有效期間遭受第二定的疾病意外致成
第一級至六級殘廢程度公司比例付殘廢險金:
第一廢保險金: 險金額的 100%
第二廢保險金: 險金額的 90%
三級廢保險金: 險金額的 80%
四級廢保險金: 險金額的 70%
五級廢保險金: 險金額的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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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人壽病傷健康險附約-IDR04
六級廢保險金: 險金額的 50%
保險人因同保險故致成項以殘廢程度本公給付殘廢
保險金最高保險金殘廢項目付一
項殘廢險金;若項目所屬殘廢給付較嚴重項目廢保險金
保險人保險故所致廢,(附約立前)廢(
及附),嚴重項目殘廢險金,本公司較嚴重的給付
殘廢保險金,前的廢,視付殘保險本公司殘廢重程度
一及附二)以保險金扣除之。
若被險人扣除前的殘廢得領保險金於單
第六條 【殘廢扶助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附約有效期間第二疾病意外致成
級至六級殘廢程度一,司依附約條款廢保金」本公
根據保人選擇型別,依給付扶助保金」:
、甲型自被保險人殘廢),之相本公司
方式給付殘廢助保金」:
(一)第一廢扶保險金:
險金額的「殘保險金」,至六
年日
(二)第二級至四級殘廢助保金:
險金額的‧七「殘扶助保險」,至六
年日
)第五級至六級殘廢助保金:
險金額的○‧「殘扶助」,至六
年日
保險人殘廢扶助保險金給付至六年日未超過
,本公司將延給付險人各款載十期間
,本公司尚未給付「殘扶助險金」現值,一給付
保險人現值貼現率為本保險算保險用的
乙型自被保險人殘廢公司之相方式
給付「廢扶保險」:
(一)第一廢扶保險金:
險金額的付「廢扶保險」,給付
(二)第二級至四級殘廢助保金:
險金額的‧七廢扶保險」, 給付
)第五級至六級殘廢助保金:
險金額的○‧「殘扶助」,給付
險人於各款給付期限公司給付期限尚未給付
「殘廢助保險金」現值,一給付保險人現值
貼現率本保險保險用的率百
丙型自被保險人殘廢公司之相方式
給付「廢扶保險」:
(一)第一廢扶保險金:
險金額的付「廢扶保險」,付二
(二)第二級至四級殘廢助保金:
險金額的‧七付「廢扶金」,付二
)第五級至六級殘廢助保金:
險金額的○‧殘廢助保」, 給付二
險人於各款給付期限公司給付期限尚未給付
「殘廢助保險金」現值,一給付保險人現值
貼現率本保險保險用的率百
保險人因同保險故致成項以殘廢程度本公給付殘廢
扶助保險金最高保險金額的一給付為廢項目
給付項殘扶助險金;若項目所屬殘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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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人壽病傷健康險附約-IDR04
較嚴重項目廢扶保險金
保險人保險故所致廢,(附約立前)廢(
及附),嚴重項目殘廢險金公司嚴重的項目
給付殘扶助金,前的殘廢,視已給扶助保險金本公司殘廢嚴重
程度及附二)扣除之。
保險人給付期間附約續有效時次遭受第二定的保險致成
第一級至六級殘廢程度一,前次廢,較嚴程度
廢,殘廢度較前次所致殘廢度嚴重本公司自被險人致成較
嚴重殘廢程度按較嚴重殘廢程度付「殘扶助險金」
第七條 【保險給付限制】
本附約殘廢險金」付合最高險金
第八條 【除外責任】
保險人所致廢,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被險人故意為(包括未遂
、被險人犯罪行
三、被險人防制毒相關法令
第九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保險送達內,書面保險本公司撤銷附約
要保人依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要保人書面
時起附約自始公司無息退還保人保險附約撤銷
效後生的保險公司不負保險附約撤銷發生保險
視為撤銷公司仍應附約保險
要保人依主有關契銷權撤銷附約撤銷
第十條 【附約的保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一年保險期間屆滿保人得交保險,以使本附
有效本公司拒絕。續始期以本附約屆滿日為
本附約,依經主管可之費險人年新計保險
別被保險人身體況調整之。
第十一條 【續保保險的調整】
本公司主管關申請調整保險核准將新率通知
要保人,時起率計保險費。要保人如不意該調整後之保險
調整通知兩週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不續其保險保險期間屆滿
行終止
本附約保險費不別被保險人身體況調整之。
第十二條 【第二期以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第二保險(包括保險)本附保險
方式及日公司指定地點付,或由公司付本
公司第二分期保險費到,年繳或繳者催告
內為間;繳或繳者,則催告保險付日
日為期間
以金轉帳方式第二分期保險費者公司
項約受領保險費時催告要保人保險催告內為
期間
逾寬期間本附約期間。如限期間發生
保險公司仍負保險
第十三條 【主契約繳期滿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附約的續保】
繳費屆滿辦理保險效時本附約依約繼續投保,其
繳費方式
第十四條 【續保保險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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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人壽病傷健康險附約-IDR04
本附約保險人之投保年最高
第十五條 【附約效力停止】
附約之效
第十六條 【附約效力恢復】
本附約要保人二年內,主申請效時附約時申
有效時,本附約申請效。
申請經本公司同意要保人比例當期未滿保險
時起,本附約恢復附約間所生的保險
本公司不負保險
保人申請恢復附約之效
第十七條 【告知義務與附約的除】
要保人險人訂立附約司要保書面詢問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遺漏不實說明減少本公司對於
本公司附約,退還受的保險,其保險發生
發生基於明或說明事實時
附約本公司有解,經行使附約
,經二年行使
第十八條 【附約的止】
要保人終止附約
項附約終止公司收到保人書面通知始生效。
要保人第一項約終止附約本公司比例退未滿保險費。
保險人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保險本附約終止公司
比例退還未滿保險保人
本附約列情尚未滿,其繼續當期保險期間屆滿終止
終止時。
約經申請更為保險時。
第十九條 【年齡的計算
保險人保年,以歲計算,未滿數超過者加算一要保
請投險人月日要保明。
保險人保年錯誤使保險費有事者公司保人
保險發生
第二十條 【保險事故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險人應於本公司應負保險之事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儘速需文件公司申請給付險金
本公司於收件後十給付之。但因責於公司事由未在
定期限為給付給付
第二十一條【受益人】
本附約項保險金人為人本,本公司理其指定
保險人約保險金尚未給付完全付,則以保險人
該部分保險金
項法順序保險金比例民法相關
第二十二條【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廢保金」時應文件
險金申請
保險單或
三、殘廢診斷
四、受明。
「殘金」,本公司險人身體予以檢時並
同意調保險人就醫相關資,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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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人壽病傷健康險附約-IDR04
第二十三條【殘廢扶助險金的申領
廢扶保險金」時應列文件
險金申請
、受存證明。
保險人仍有「殘扶助險金」其法殘廢扶
助保險金」現值給付文件
險金申請
保險單或
三、被險人死亡
四、
第二十四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書面通知公司
要保人通知本公司附約載之所所發通知視為已送達
保人
第二十五條【時效】
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請求之,經過兩行使
第二十六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更,載事增刪經要保人本公司同意並由本公
即予批註註書
第二十七條【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同意要保人地地第一保人
華民國以台北地第一費者法第
及民事訴法第條之九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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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人壽病傷健康險附約-IDR04
第一級至第六殘廢程度表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
殘廢程度
1-1-1
樞神系統終身不能何工,經
周密者。
1
100%
1-1-2
樞神系統能之終身不能何工,日
扶助者。
2
90%
1-1-3
樞神系統終身不能何工
者。
3
80%
2-1-1
者。
1
100%
2-1-2
目視退 0.06 以下者。
5
60%
2-1-4
一目目視退 0.06 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目視退 0.1 以下者。
6
50%
3
聽覺
3-1-1
鼓膜缺損聽覺 90 者。 5
60%
5-1-1
久喪咀嚼吞嚥言語者。 1 100%
5
吞嚥言語
5
5-1-2
咀嚼吞嚥言語永久者。 5 60%
6-1-1
胸腹臟器終身不能何工,經
周密者。
1
100%
6-1-2
胸腹臟器高度終身不能何工
扶助
2
90%
胸腹臟器
6
6-1-3
胸腹臟器終身不能何工
者。
3
80%
6
膀胱
6-3-1
膀胱完全者。 3
80%
8-1-1
肢腕節缺者。 1 100%
8-1-2
肢肩中,二大者。 5 60%
缺損
8-1-3
肢腕節缺者。 6 50%
手指缺損
8
8-2-1
指均者。 3
80%
8-3-1
肢肩久喪者。 2 90%
8-3-2
肢肩中,各有二大久喪者。 3 80%
8-3-3
肢肩中,各有一大久喪者。 6 50%
8-3-4
肢肩節喪者。 6 50%
8-3-7
肢肩永久運動者。 4 70%
8-3-8
肢肩中,各有二大永久運動
者。
5
60%
9
8-3-12
肢肩永久運動者。 6 50%
8
手指
10
8-4-1
指均久喪者。 5
60%
9-1-1
節缺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中,二大者。 5 60% 缺損
9-1-3
一下節缺者。 6 50%
缺損
12
9-3-1
者。 5
60%
9-4-1
肢髖久喪者。 2 90%
9-4-2
肢髖中,各有二大久喪者。 3 80%
9-4-3
肢髖中,各有一大久喪者。 6 50%
9-4-4
一下肢髖久喪者。 6 50%
9-4-7
肢髖永久運動者。 4 70%
9-4-8
肢髖中,各有二大永久運動
者。
5
60%
9
13
9-4-12
肢髖永久運動者。 6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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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人壽病傷健康險附約-IDR04
第七級至第十一殘廢程度表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
殘廢程度
1-1-4 樞神系統便工者。 7
40%
2-1-3 目視退 0.1 以下者。 7
40%
2-1-6 一目者。 7
40%
聽覺
3-1-2 聽覺 70 者。 7
40%
缺損
4-1-1
缺損永久者。
9 20%
吞嚥言語
5-1-3 咀嚼吞嚥言語者。 7
40%
胸腹臟器
6-1-4 胸腹臟器便工者。 7
40%
器切 6-2-1 部分主要臟器者。 9
20%
運動
7-1-1 永久運動者。 7
40%
8-2-2 指均者。 7
40%
8-2-3 指均者。 7
40%
8-2-4 指、及其他任手指四指者。 7
40%
8-2-5 者。 8
30%
8-2-6 及其他任手指三指者。 8
30%
8-2-7 及其他任手指者。 9
20%
手指缺損
8-2-8
指、手指
者。
11
5%
8-3-5 肢肩中,二大久喪者。 7
40%
8-3-6 肢肩中,一大久喪者。 8
30%
8-3-9
肢肩中,各有一大永久運動
者。
7
40%
8-3-10 肢肩永久運動者。 7
40%
8-3-11
肢肩中,二大永久運動
8
30%
8-3-13 肢肩永久運動者。 9
20%
8-4-2 指均久喪者。 8
30%
8-4-3 指均久喪者。 8
30%
8-4-4 指、及其他任手指,共四指久喪者。 8
30%
8-4-5 久喪者。 11
5%
8-4-6 手含手指上之永久完全者。 9
20%
手指
10
8-4-7
及其他任手指,共三指久喪能者
10
10%
短障 11
9-2-1
一下久縮者。
7
40%
缺損
12
9-3-2 足五者。 7
40%
9-4-5 一下肢髖中,二大久喪者。 7
40%
9-4-6 一下肢髖中,一大久喪者。 8
30%
9-4-9
肢髖中,各有一大永久運動
者。
7
40%
13
9-4-10 一下肢髖久顯運動者。 7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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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人壽病傷健康險附約-IDR04
9-4-11
一下肢髖中,二大永久運動
者。
8
30%
9-4-13 一下肢髖永久運動者。 9
20%
9-5-1 久喪者。 7
40%
14
9-5-2 足五久喪者。 9
20%
1
1-1.之審原則:其病灶症對於永久影響活動扶助
之情依下列各狀況於審專科
明資為依
1重度,為活動扶助 1
2高度,為活動部份扶助 2
3)為活動理,但因高度終身不能 3
4等之灶症、四麻痺路症害、害、
害、意退人格高度害;或者麻痺身體非他
遂行 3
5,精身體勞動一般 7
6)中樞神統障無知路症麻痺,依影像檢查
萎縮異常專科檢查診斷結果之。
7)中樞神系統發生覺器所定級定
言語所致語症言語之。
1-2.平衡之審平衡害同
合其狀況
1-3.癲癇之審癲癇發作時應作致人格
癇性依附 1-1 原則之。癲癇以經專科
不能,及作型依下
1每週仍有發作 3
2仍有發作 7
1-4.眩暈平衡之審部外後或樞神系統起之眩暈平衡
由於害引、額樞神害發,其
1)為活動可能高度平衡終身不能何工
3
2平衡害、勞動一般7
1-5.之審依其度發等之運動害、害、害、尿
、生依附 1-1 則,合其
1-6.「一之審:一之審合其
說明之審原則
2
2-1.「視者或發生不等像症
響顯之。
2-2.係指永久0.02 以下包括不能
前手者。
2-3.則,球摘等明之情
3
3-1.聽覺程度將兩聽覺
3-2.聽覺密聽力計(Audiometer),其之。
3-3.耳損平衡之審所定程度之。
4
4-1.缺損」, 係指軟骨部分缺損程度其「永久」, 係指孔閉
困難不能矯治側嗅者。
5
9 ,共 12
中國信人壽病傷健康險附約-IDR04
5-1.咀嚼發生由於牙齒軟硬顎骨等之),
所引者。狹窄異常喉頭麻痺起之吞嚥往往併發咀嚼
併定為「咀嚼吞嚥」:
1 )「 咀嚼吞嚥,指因,以不能咀嚼運動流質
不能吞嚥者。
2)「 咀嚼吞嚥,係指不能分作咀嚼運動類似
不能吞嚥者。
5-2.言語係指由於牙齒傷以因引起之、發
1 )「 言語」, 係指後列構成語言齒舌喉頭等之四種語音
中,三種不能者。
2)「 言語」, 係指後列語言齒舌喉頭等之四種語言
中,不能者。
A.ㄆㄇ()
B.唇齒(唇齒)
C.舌尖ㄋㄌ(舌尖牙齦)
D.ㄎㄏ(位舌軟顎)
E.ㄑㄒ(位舌硬顎)
F.舌尖ㄕㄖ(舌尖硬顎)
G.舌尖ㄘㄙ(舌尖與上牙齦)
5-3.言語不能言語
6
6-1.胸腹臟器
1臟器包括心囊管及胸膜等。
2臟器包括膽囊及大等。
3尿包括副腎尿膀胱尿道等。
4包括外生等。
6-2.部分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及大副腎
尿膀胱尿道等。
6-3.胸腹臟器之審胸腹臟器影響其日活活
狀況扶助之情比照本原則
7
7-1.運動
永久運動」, 係指完全以下右屈迴旋種的
運動,二種的動喪運動範圍一以者。
8
8-1.手指係指
1者。
2)其係指者。
8-2.指手能仍永久完全視為
8-3.拇趾原本殘廢完全部份
視為拇趾部份予計
9
9-1.「一肢肩久喪」, 係指完全列情
1)一肢肩完全完全麻痺,及指均久喪者。
2)一肢肩完全完全麻痺者。
9-2.「一肢肩永久運動」, 係指各關運動列情
1)一肢肩永久運動,及指均久喪者。
2)一肢肩永久運動者。
9-3.運動範圍下:
1)「 」, 係指完全完全麻痺者。
2)「 運動」, 係指運動範圍一以者。
10 ,共 12
中國信人壽病傷健康險附約-IDR04
3)「 運動」, 係指運動範圍三分一以者。
9-4.運動
1)以 各關運動範圍(運動)程度運動運動範圍
程度確時,則運動可能運動考決之。
2)經石膏考慮恢復程度
9-5.名稱說明
10
10-1.手指久喪係指
1,中手指運動範圍一以者。
2,中手指運動範圍一以者。
3節切一以者。
11
11-1.肢縮腸骨比較程度
12
12-1.趾缺係指節切而足缺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久喪」, 係指一下完全列情
1一下完全完全麻痺及一足五者。
2一下完全完全麻痺者。
13-2.運動運動之審之各
14
14-1.久喪能者係指合下列情
1第一一以上者運動可能範圍運動範圍
一以者。
2第二第一節喪運動範圍者。
3、五係指第一完全者。
15
15-1.久喪,以險人意外發生結果
但立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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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肢關節稱說明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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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人壽病傷健康險附約-IDR04
中國信託人壽疾病傷殘康保險附約 (單位:新臺幣萬元)
乙型 丙型 乙型 丙型
0 12.5 17.5 11.6 16.3
1 12.5 17.5 11.6 16.3
2 12.5 17.5 11.6 16.3
3 12.5 17.5 11.6 16.3
4 12.5 17.5 11.6 16.3
5 12.5 17.5 11.6 16.3
6 12.5 17.5 11.6 16.3
7 12.5 17.5 11.6 16.3
8 12.5 17.5 11.6 16.3
9 12.5 17.5 11.6 16.3
10 12.5 17.5 11.6 16.3
11 12.5 17.5 11.6 16.3
12 12.5 17.5 11.6 16.3
13 12.5 17.5 11.6 16.3
14 12.5 17.5 11.6 16.3
15 12.5 17.5 11.6 16.3
16 12.5 17.5 11.6 16.3
17 12.5 17.5 11.6 16.3
18 12.4 17.4 11.4 16.0
19 12.4 17.4 11.4 16.0
20 12.4 17.3 11.2 15.6
21 12.3 17.3 10.9 15.2
22 12.3 17.2 10.6 14.8
23 12.2 17.1 10.3 14.5
24 12.0 16.9 10.0 14.1
25 11.9 16.7 9.8 13.7
26 11.8 16.5 9.5 13.3
27 11.6 16.3 9.2 12.9
28 11.5 16.2 8.6 12.1
29 11.4 16.0 8.1 11.3
30 11.3 15.9 7.5 10.6
31 11.2 15.7 7.0 9.8
32 11.1 15.5 6.4 8.9
33 11.0 15.4 6.4 9.0
34 11.1 15.5 6.5 9.2
35 11.2 15.7 6.7 9.3
36 11.3 15.9 6.8 9.5
37 11.5 16.1 6.9 9.7
38 11.7 16.3 7.0 9.8
39 11.8 16.6 7.0 9.8
40 12.0 16.8 7.0 9.8
41 12.1 17.0 7.0 9.8
42 12.3 17.3 7.0 9.8
43 12.6 17.6 7.0 9.8
44 12.8 18.0 7.0 9.8
45 13.1 18.3 7.0 9.8
46 13.3 18.8 7.0 9.8
47 13.7 19.2 7.0 9.8
48 13.9 19.5 7.1 10.0
49 14.1 19.7 7.3 10.2
50 14.2 20.0 7.4 10.4
51 14.4 20.2 7.6 10.7
52 14.6 20.5 7.9 11.1
53 14.9 20.9 8.1 11.3
54 15.2 21.3 8.3 11.7
55 15.5 21.7 8.6 12.1
56 16.1 22.5 8.9 12.5
57 16.8 23.5 9.2 12.9
58 17.6 24.6 9.7 13.6
59 18.5 25.9 10.3 14.5
60 19.7 27.4 11.0 15.4
61 20.7 29.1 11.8 16.6
62 21.9 30.7 12.9 18.1
63 23.0 32.3 14.0 19.7
64 24.1 33.8 15.2 21.3
1保險期間一年滿
主管之費
人年新計保險費。
2:本表若調整則依條款
,以核准之費
3保險保險 X 52.0
保險保險 X 26.2
保險保險 X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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