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約倘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效力終止時,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予
要保人。
第十二條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時之處理】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得持續有效,但繳費方式一律改以年繳方式辦理,本公司不
受理其他繳法繳付保險費:
一、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
二、主契約繳費期滿且持續有效時。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家庭成員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
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四條 【保險範圍】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家庭
成員於要保書上本附約所載之投保項目,依第十五、十六、十七條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十五條 【住院保險金、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家庭成員因第十四條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每日住院保險金額給
付住院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 365 日為限。
被保家庭成員因第十四條約定而住進加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前項方式給付住院保險金外
,另依下列條件加計給付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
一、住進加護病房日數於 30 日以內者,按加護病房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每日住院保險金額之一半
給付。
二、住進加護病房日數超過 30 日以上者,於 1 至 30 日之部分,按加護病房住院天數 30 日乘以
每日住院保險金額之一半給付,逾 30 日之部分,按超過日數乘以每日住院保險金額給付。
前項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 60 日為限。
第十六條 【手術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家庭成員因第十四條約定而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另依「手術類別及每日住院保險金額
倍數表」所載每日住院保險金額倍數給付手術保險金。
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含)手術時,其各項手術保險金分別給付之。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含)器官手術時,按「手術類別及每日住院保險
金額倍數表」所載倍數較高之一項給付。
同一次住院期間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次以上(含)之手術時,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 【出院療養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家庭成員因第十四條約定住院診療後且已出院療養者,本公司依下列條件給付出院療養保
險金:
一、實際住院日數於 15 日以內者,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每日住院保險金額之一半給付。
二、實際住院日數超過 15 日以上時,於 1 至 15 日之部分,按住院天數 15 日乘以每日住院保險
金額之一半給付,逾 15 日之部分,按超過日數乘以每日住院保險金額給付。
前項出院療養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 120 日為限。
第十八條 【住院次數之計算】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
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項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被保家庭成員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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