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R6 第六版 - 1
三
三三
三 商
商商
商 美
美美
美 邦
邦邦
邦 人
人人
人 壽
壽壽
壽 保
保保
保 險
險險
險 股
股股
股 份
份份
份 有
有有
有 限
限限
限 公
公公
公 司
司司
司
( 以 下 稱 本 公 司 )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常 春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附 約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常 春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附 約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常 春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附 約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常 春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附 約
(附加本附約者始有效力)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住 院 保 險 金
住 院 保 險 金住 院 保 險 金
住 院 保 險 金 、
、、
、 加 護 病 房 住 院 保 險 金
加 護 病 房 住 院 保 險 金加 護 病 房 住 院 保 險 金
加 護 病 房 住 院 保 險 金
手 術 保 險 金
手 術 保 險 金手 術 保 險 金
手 術 保 險 金
出 院 療 養 保 險 金
出 院 療 養 保 險 金出 院 療 養 保 險 金
出 院 療 養 保 險 金
核准文號:84.08.02台財保第842032431號函
90.06.19台財保字第0900703095號函
92.01.15台財保字第0910713160號函
備查文號:90.09.28三企字第0005 6號函
92.12. 12三品字第00082號 函
97.01. 15三品字第00005號 函
96年9月14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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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 基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 基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 基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審 慎 選 擇 保 險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商 品 。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
商 品 。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商 品 。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
商 品 。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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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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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 並 把 握 保 單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 並 把 握 保 單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 並 把 握 保 單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 並 把 握 保 單 契 約 撤 銷 之 時
契 約 撤 銷 之 時契 約 撤 銷 之 時
契 約 撤 銷 之 時
效 ( 收 到 保 單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
效 ( 收 到 保 單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效 ( 收 到 保 單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
效 ( 收 到 保 單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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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險 之 疾 病 等 待 期 間 為 生 效 日 起 三 十 日 以 內 。
本 險 之 疾 病 等 待 期 間 為 生 效 日 起 三 十 日 以 內 。本 險 之 疾 病 等 待 期 間 為 生 效 日 起 三 十 日 以 內 。
本 險 之 疾 病 等 待 期 間 為 生 效 日 起 三 十 日 以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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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0800-022-258
第
第第
第
一
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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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條
【 保 險 附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附 約 的 構 成 】【 保 險 附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附 約 的 構 成 】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附約(以下 簡稱 本附 約) 的構
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 義時 ,以 作有 利於
被保家庭成員的解釋為原則。
第
第第
第
二
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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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條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所載之被保險人。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年齡未滿七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附約所稱「子女」係指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且年齡未滿二十三足歲之未婚子女。
本附約所稱「被保家庭成員」係指被保險人、配偶及子女,以其姓名記載於 要保 書上 或隨 後批
註於本保單上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家庭成員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 復效 日起 所發
生之疾病,但續保不受三十日的限制。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 而蒙 受之
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 之公 、私 立及 財團
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家庭成員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 院, 且正 式辦 理住
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但非被保家庭成員本 人、 其配 偶或 其直
系親屬為醫師者為準。
本附約所稱「每日住院保險金額」係指保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
第
第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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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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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 期 間 的 始 日 與 終 日
保 險 期 間 的 始 日 與 終 日保 險 期 間 的 始 日 與 終 日
保 險 期 間 的 始 日 與 終 日 】
】】
】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 ,至 主契 約當 年度
保單週年日前一日午夜十二時止。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本附約保險單批註所載生效日午夜十二時起 生效 ,至 主契 約當
年度保單週年日前一日午夜十二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