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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常春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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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R4 - 1
(以㆘稱本公司)
㆔商美邦常春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附加本附約者始有效力)
主要給付項目: 住院保險金、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
手術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
核准文號:84.08.02台財保第842032431號函
90.06.19台財保字第0900703095號函
92.01.15台財保字第0910713160號函
備查文號:90.09.28㆔企字第00056號函
92.12.12㆔品字第00082號函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㆒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依法負責。
【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附約(以㆘簡稱本附約)的構
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被保險㆟:係指主契約所載之被保險㆟。
配偶:係指年齡未滿七十五足歲之被保險㆟戶籍登記之配偶。
子女:係指被保險㆟戶籍登記之出生滿十五日且已出院至未滿㆓十㆔足歲之未婚子女。
被保家庭成員:係指被保險㆟、配偶及子女,以其姓名記載於要保書㆖或隨後批註於本保單㆖
者為限。
疾病:係指被保家庭成員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㆔十日以後所開始發生之疾病,
但續保不受㆔十日的限制。
傷害:係指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
傷害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所導致之傷害。
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私立醫院。但不包括專供
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或類似之醫療處所。
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但非被保家庭成員本㆟、其配偶或其直系親屬為醫師
者為準。
每日住院保險金額:係指保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有效期間】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要保㆟交付第㆒期保險費,經本公司同意承保時開始。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
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如係㆗途申請附加者,以要保㆟交付保險費後之當日午夜十㆓時起生效,以主契約當年
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契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㆒年,保險期間屆滿時,除被保險㆟年滿七十五足歲或配偶、子女不符第㆓
條第㆓、㆔項之約定外,要保㆟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更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本公司
不得拒絕其續保。
前項續保保險費,應以續保時被保家庭成員的年齡為基礎,按當時主管機關所核定的費率計算。
【第㆓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㆓期以後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或指定㆞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㆓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HIR4 - 2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㆔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
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㆔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㆓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附約的停效與復效】
主契約效力停止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本附約效力停止後,要保㆟得在主契約有效期間
內,填妥復效申請書申請復效。
前項之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付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當日午夜十
㆓時起恢復效力,惟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的傷害或疾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或被保家庭成員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事故的發生未基
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附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㆒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開始日起
經過㆓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但要保㆟死亡、居住所不明致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項通知送達被保家庭成員或受益㆟。
【附約之終止(㆒)】
要保㆟得於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但本附約被保家庭成員於保險期間內,已領取之保險金,超過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
險費者,不得終止本附約。
本附約有㆘列情形之㆒時,如尚未期滿,其效力繼續至當期已繳保費期間屆滿時終止。
㆒、主契約終止時。
㆓、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繳清保險或展期保險時。
【附約之終止(㆓)】
被保險㆟死亡或於任㆒保單週年日年齡逾七十五足歲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家庭成員之被保險㆟配偶或子女死亡或於任㆒保單週年日資格不符第㆓條第㆓、㆔項之約
定時,該部分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附約因第㆒、㆓項情形而全部或部分效力終止時,其全部或部分保險費即不用繳付,如已繳
付,仍不發生效力,惟本公司應將已繳付之不生效保險費退還。
【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
被保家庭成員因疾病或傷害自開始住院之日起十日內,要保㆟、被保家庭成員或受益㆟應以書
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按年利㆒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
由可歸責於要保㆟或受益㆟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㆒條 【保險範圍】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時,本公司按被
保家庭成員於要保書㆖本附約所載之投保項目,依第十㆓、十㆔、十㆕條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
金。
第十㆓條 【住院保險金、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家庭成員有本附約第十㆒條約定之情事而須住院治療時,本公司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每日
住院保險金額給付住院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 365 日為限。
被保家庭成員有本附約第十㆒條約定之情事而須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依前項方式給
付住院保險金外,另依㆘列條件加計給付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
HIR4 - 3
住進加護病房日數於 30 日以內者按加護病房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每日住院保險金額之㆒半
給付。
住進加護病房日數超過 30 日以㆖ 1 30 日之部份按加護病房住院㆝數 30 日乘以
每日住院保險金額之㆒半給付 30 日之部份按超過日數乘以每日住院保險金額給付。
前項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 60 日為限。
第十㆔條 【手術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家庭成員有本附約第十㆒條約定之情事而須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另依「手術類別及每
日住院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每日住院保險金額倍數給付手術保險金。
同㆒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含)手術時,其各項手術保險金分別給付之。
同㆒次手術㆗於同㆒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含)器官手術時,按「手術類別及每日住院保險
金額倍數表」所載倍數較高之㆒項給付。
同㆒次住院㆗於同㆒手術位置接受兩次以㆖(含)之手術時,其給付以㆒次為限。
第十㆕條 【出院療養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家庭成員有本附約第十㆒條約定之情事且已出院療養者,本公司依㆘列條件給付出院療養
保險金:
㆒、實際住院日數於 15 日以內者,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每日住院保險金額之㆒半給付。
㆓、實15 日以㆖時 1 15 日之部份按住院㆝數 15 日乘以每日住院保險
金額之㆒半給付,逾 15 日之部份,按超過日數乘以每日住院保險金額給付。
前項出院療養保險金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 120 日為限。
第十五條 【住院次數之計算】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㆒疾病或傷害及其引起的併發症,必須住院㆓次以㆖時
,如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九十日者,其㆒切給付均視為㆒次住院辦理。
第十六條 【除外責任】
被保家庭成員因㆘列原因,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的疾病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
的責任。
㆒、被保家庭成員之故意行為。
㆓、被保家庭成員心神喪失所致事故。
㆔、被保家庭成員之犯罪行為。
㆕、被保家庭成員因吸食或注射麻醉藥品所致事故。
五、美容手術、外科整型、選擇性手術或㆝生畸形(包括先㆝性疾病),但因意外傷害事故所
需之外科整形不在此限。
六、牙齒治療或手術,但由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七、鑲補牙齒或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八、健康檢查、療養或靜養。
九、懷孕或分娩,但其併發症因治療性或先兆性流產、子宮外孕、葡萄胎、前置胎盤、胎盤早
離、產後血、子癇症、子癇症、妊娠毒血症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十、不孕症、㆟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十㆒、精神疾病或酒精㆗毒。
第十七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償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有欠繳保險費時,本公司得先抵償㆖述欠款扣除及其應付
利息後給付。
第十八條 【受益㆟的指定】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為被保家庭成員本㆟,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該被保險㆟之法定繼承㆟為該
部分保險金之受益㆟。
前項法定繼承㆟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保險金的申領】
HIR4 - 4
受益㆟申領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列文件。
㆒、保險金申請書。
㆓、住院及手術證明書。
㆔、診療證明書。
㆕、如係傷害者,另具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第㆓十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家庭成員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㆒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㆒歲,要保
㆟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家庭成員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列規
定辦理:
㆒、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
㆓、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
保險金額。
㆔、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
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
此限。
前項第㆒款、第㆓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年
利㆒分計算。
第㆓十㆒條 【變更住所】
要保㆟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
第㆓十㆓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㆓十㆔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八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㆓十㆕條 【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住所所在㆞㆞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的住所在㆗華民國境
外時,則以台灣台北㆞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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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契約繳費期滿時附約繳費方式之限定批註條款
奉財政部八十㆔年㆔月㆓日
台財保第830094156號函核准
茲經要保㆟與本公司同意,對本附約批註㆘列條款:
任㆒保單年度內,如主契約繳費期滿且持續有效,本附約得繼續有效,但本附約繳費方式自次㆒
年度起以年繳為限,要保㆟不得要求變更。
單位:保額每日每百元之總保費
保險年齡
住院、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
HIR4
HIRC4
手術保險金
SIR4
SIRC4
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HCR4
HCRC4
0-20
21-30
31-40
41-50
51-60
61-70
71-74
128.0
175.0
202.0
246.0
301.0
368.0
590.0
64.0
62.0
87.0
102.0
115.0
151.0
173.0
67.0
93.0
108.0
133.0
164.0
201.0
324.0
HIR4 - 6
手術類別及每日住院保險金額倍數表
手術類別
(皮膚手術)
倍數 點數
手術類別
(皮膚手術)
倍數 點數
手術類別
(皮膚手術)
倍數 點數
皮膚移植(總面積>
25平方公分)
20 10560
汗腺切除(兩邊)
5 3010
皮膚腫瘤切除(惡性
直徑25CM
20 10560
交指皮瓣移植術
5 2720
交腳皮瓣移植術
20 9710
顯微血管游離皮瓣手
40 20970
臉部創傷縫合(10CM
以㆖)
10 5000
(肌肉及骨骼手術)
倍數 點數
(肌肉及骨骼手術)
倍數 點數
(肌肉及骨骼手術)
倍數 點數
骨髓炎手術(指、掌、蹠、
橈、尺、膝骨及骨盆)
5 3250
鎖骨骨折開放復位術
5 3680
骨髓炎手術(顱、胸
、股、肋、脊椎)
10 5850
椎間板脫位症手術-
腰椎
20 11080
截肢手術(指、趾)
5 2500
截肢手術(大腿)
20 5370
截肢手術(㆘腿、手
臂、腕、踝)
20 3580
股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含肌、血管、骨移植)
20 14000
股骨骨折開放性復位
術(骨幹)
20 11000
股骨骨折開放性復位
術(股頸)
20 12000
掌、蹠、指、趾骨骨
折開放性復位術
5/3930-2580
脛腓骨骨折開放性復
位術
20 10000
手臂、關節骨折開放
性復位術
10/3930-6150
肌腱、韌帶修補縫合
10/4500-4940
膝關節重建術
10 6140
肌炎手術
5/3470-2030
椎間板脫位症手術-
胸椎、頸椎
30 16000
顴、顎骨骨折開放性
復位術
10/3750-5530
瘢痕彎縮成形術(限
顯著運動限制)
10 5480
斷指再接手術(每隻)
30 15650
趾至指斷指再接手術
(每隻)
60 47530
十字韌帶重建術
20 11830
斷肢再接手術(每隻)
60 36970
全肩、肘、腕、踝關
節置換術
10 8830
骨盆骨折開放性復位
20 10560
良性骨瘤、軟組織腫
瘤切除
10/9830-9080
滑膜、關節囊切除術
(膝)
10 8290
鼻骨骨折開放性復位
10 8220
手術類別
(神經手術)
倍數 點數
手術類別
(神經手術)
倍數 點數
手術類別
(神經手術)
倍數 點數
神經修補
20 11280
神經移植
20 12180
神經切除
20 14760
脊髓切斷術
60 14760
脊髓腫瘤切除術
60 19350
硬腦膜外血腫清除術
20 13630
神經瘤或神經纖維瘤
切除
5 2690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
60 40000
手術類別
(造血淋巴系統手術)
倍數 點數
手術類別
(造血淋巴系統手術)
倍數 點數
手術類別
(造血淋巴系統手術)
倍數 點數
脾臟切除術
20 6080
脾臟修補
10 5370
部份脾臟切除
10 7150
骨盆腔淋巴腺清除術
10 5400
腹股溝淋巴腺腫根治
清除術
10 5930
腋窩淋巴腺清除
10 5930
註:1.本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比照勞工保險診療支付標準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數換算,1 倍相當於
500點。
2.支付點數換算少於0.5倍者,不予給付。
HIR4 - 7
手術類別及每日住院保險金額倍數表
(視覺器官手術)
倍數 點數
(視覺器官手術)
倍數 點數
(視覺器官手術)
倍數 點數
眼球摘除術
20 3160
吻合手術(角、鞏膜
穿孔)
10 4190
角膜移植術
10 12390
前房異物取出
5 4150
角膜切開
5 2680
翼狀抿肉複雜切除合
併角膜切除
5 3580
前房隅角穿刺
5 3130
前房角切開術
10 4910
角膜切除
5 3930
眼前房血塊清除
5 2580
青光眼手術
20 4790
後鞏膜切開術併液體
吸出
5 4530
後鞏膜切開術併磁鐵
吸出眼異物
10 5660
後鞏膜切開術,非磁
性吸出眼異物
10 5660
鞏膜任何方式切除及
修復
10 9360
鞏膜切除併植入或扣
20 11540
虹膜切開術
5 2680
鞏膜切除術
5 3130
虹膜粘連分離術
10 6930
小樑切開、切除術
10 5660
睫狀體冷凍治療
5 3290
睫狀體透熱
5 3290
虹膜鉗頓術
5 3470
瞳孔切除
5 2680
週邊虹膜切除
5 2680
全虹膜切除術
10 9130
角鞏膜虹膜切除術
10 5220
睫狀體分離術
5 3900
虹膜牽張術
10 5650
玻璃體手術
10 9750
虹膜囊腫切除
10 5650
睫狀體脫出之部份切
10 5220
眼肌移植手術
10 4410
虹膜成形術:移植
20 10810
水晶體手術
20 9000
眼眶腫瘤切除
20 6130
白內障手術
20 4070
淚器基本修復
10 5210
眼窩腫瘤切除
20 12000
視網膜手術
10 7730
結膜淚囊切開術
10 5190
眼瞼㆘垂手術
5 4530
眼肌睫縫合手術
5 3110
外翻或內翻植皮術
5 3580
結膜囊全部成形術
5 3220
眼窩減壓術
10 7550
眼瞼惡性瘤切除
5 3500
淚腺切除術
5 4150
鼻淚管造口術
5 4370
手術類別
(呼吸系統手術)
倍數 點數
手術類別
(呼吸系統手術)
倍數 點數
手術類別
(呼吸系統手術)
倍數 點數
㆙狀舌骨囊腫切除
10 4510
副鼻竇手術
20/8940-1047
0
鼻顎頰囊腫摘除術
5 4290
鼻㆗膈成形術
5 3060
淚囊鼻腔造廔術
10 5010
鼻腫瘤切除
10 6330
喉切除術(不含頸部
淋巴切除)
20 12680
聲帶腫瘤切除
5 3500
喉切開術
10 6330
慢性鼻竇炎根除術
10 5610
淋巴腺根除術
20 9510
氣管支氣管傷修補術
20 10560
胸廓成形術
20 6330
註:1.本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比照勞工保險診療支付標準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數換算,1 倍相當於
500點。
2.支付點數換算少於0.5倍者,不予給付。
HIR4 - 8
手術類別及每日住院保險金額倍數表
手術類別
(循環系統手術)
倍數 點數
手術類別
(循環系統手術)
倍數 點數
手術類別
(循環系統手術)
倍數 點數
心包膜切開術
20 6290
心包膜切除
20 10730
心臟縫補
20 7550
末稍血管修補及吻合
10 4800
主動脈瓣繞道手術(
經胸、腹腔)
40 20680
頸動脈體瘤切除
10 8910
靜脈曲張根除術
10
血管吻合術(主動靜
脈)
10 7400
心室㆗隔缺損修補
60 27020
直視開心手術
40 16660
肺動脈手術(經胸、
腹腔)
40
靜脈、動脈栓塞物切
除術
10 6260
腔靜脈手術(經胸、
腹腔)
40
主靜、動脈縫合
10 7150
手術類別
(消化系統手術)
倍數 點數
手術類別
(消化系統手術)
倍數 點數
手術類別
(消化系統手術)
倍數 點數
口腔瘤切除
20 13410
舌部份/楔狀切除
5 3580
舌全切除
10 9510
剖腹探查術
5 2500
顎、咽扁桃摘除術
5 2930
腹腔損傷修復術
5 3890
腮腺腫瘤切除(腮腺
切除)
20 12230
耳㆘腺腫瘤切除術
5 8580
㆘頷腺切除術
5 5110
口腔腺瘤切除
20 12030
腹腔腫瘤切除術
10 5680
食道憩室切除
5 5260
食道胃改道術
20 10730
食道、胃廔管縫合術
10 4750
食道瘤及囊腫切除術
10 9470
食道裂傷修補術
10 9240
食道靜脈瘤曲張結紮
20 10190
胃部份切除
40 6830
胃全切除
40 12580
切肝取石術
20 9470
胃腸造口吻合術
5 4470
十㆓指腸、胃縫合術
10 4720
肝囊腫或肝膿瘍引流
10 5830
十㆓指腸憩室切除或
內翻
10 6260
十㆓指腸廔管閉合
10 6260
十㆓指腸阻塞
10 5830
迷走神經切斷術
5 4470
胰臟膿瘍或胰炎引流
5 4640
痔瘡完全切除
10 5500
腸粘連分離術
5 3640
腸套疊、腸軸扭轉
10 5170
腸切除、腸造口
10 6180
邁克氏憩式切除
5 3850
結腸切除術
20 10160
小腸廔管關閉術
10 5110
結腸廔管關閉術
10 5610
小腸穿孔縫補
10 5110
腸系膜手術
20 4640
闌尾切除(盲腸炎手
術)
10 3250
直腸裂傷或損傷之修
10 5530
直腸大腸息肉切除
10 5170
直腸脫出(腹部會陰
接近吻合)
20 10160
直腸脫出手術(經會
陰接近吻合)
10 5790
疝氣根除術
10 4470
肛門廔管
10 4110
肛門脫垂
10 3980
縫肝術(<5cm
5 3150
脫肛根除術
20 3980
縫肝術(>5cm
10 5370
註:1.本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比照勞工保險診療支付標準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數換算,1 倍相當於
500點。
2.支付點數換算少於0.5倍者,不予給付。
HIR4 - 9
手術類別及每日住院保險金額倍數表
手術類別
(泌尿生殖器手術)
倍數 點數
手術類別
(泌尿生殖器手術)
倍數 點數
手術類別
(泌尿生殖器手術)
倍數 點數
腎臟手術(非經尿道
手術)
20 11000
腎移植手術
40 11780
腎盂手術(非經尿道
手術)
20 7290
輸尿管手術(非經尿
道手術)
20 11000
輸尿管鏡取石術
5 4270
輸尿管鏡取石術併超
音波碎石術
20 11000
膀胱手術(非經尿道
手術)
20 12340
碎石取出術(電冰取
石經尿道)
5 4490
尿道狹窄手術(非經
尿道手術)
20 8130
尿道憩室手術
5 4490
陰莖截斷術
40 7080
陰莖重度創傷修補術
10 4880
尿道破裂手術
5 3580
前列腺手術
20 12580
陰道切除
10 5030
陰囊水腫切除術
10 3250
精囊手術
20 6500
子宮肌瘤切除術
10 5370
睪丸手術
20 5880
腹腔鏡手術(合腹腔
鏡檢查)
5 3220
子宮脫垂手術
20 4120
精索手術(切除、靜
脈曲張)
20 3250
骨盆腔黏道分離術
5 2760
卵巢手術
10 6510
前列腺膿瘍切開引流
5 2630
輸卵管手術
10 5430
子宮外孕
20 4640
陰道脫垂手術
20 5010
其他子宮手術
20 6600
手術類別
(乳房手術)
倍數 點數
手術類別
(乳房手術)
倍數 點數
手術類別
(乳房手術)
倍數 點數
部份乳房切除(單側)
5 3220
手術類別
(內分泌腺手術)
倍數 點數
手術類別
(內分泌腺手術)
倍數 點數
手術類別
(內分泌腺手術)
倍數 點數
單側次全㆙狀腺切除
5 4070
雙側次全㆙狀腺切除
10 7200
㆙狀腺囊腫或㆙狀舌
囊腫切除術
5 4040
㆙狀腺全部切除術
10 5430
腎㆖腺全切除術(單
側)
10 6700
腦㆘垂體腫瘤切除術
60
頸部淋巴腺刮除術(
單側)
10 9130
(聽覺器官手術)
倍數 點數
(聽覺器官手術)
倍數 點數
(聽覺器官手術)
倍數 點數
鼓膜修補術
20 5930
鼓室探查術
5 4640
鼓膜切開術
20 560
聽覺腫瘤切除
40 9750
內耳切開術
20 6590
㆗耳炎根治手術
10
內耳全摘除
5 9750
迷路切除術
5 8780
乳突鑿開術
10 7250
聽神經腫瘍切除術
40 17550
註:1.本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比照勞工保險診療支付標準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數換算,1 倍相當於
500點。
2.支付點數換算少於0.5倍者,不予給付。
U&I 269 0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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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0 301.0 115.0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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