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R5 第五版 - 1
三
三三
三 商
商商
商 美
美美
美 邦
邦邦
邦 人
人人
人 壽
壽壽
壽 保
保保
保 險
險險
險 股
股股
股 份
份份
份 有
有有
有 限
限限
限 公
公公
公 司
司司
司
( 以 下 稱 本 公 司 )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常 春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附 約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常 春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附 約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常 春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附 約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常 春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附 約
(附加本附約者始有效力)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住 院 保 險 金 、 加 護 病 房 住 院 保 險 金
住 院 保 險 金 、 加 護 病 房 住 院 保 險 金住 院 保 險 金 、 加 護 病 房 住 院 保 險 金
住 院 保 險 金 、 加 護 病 房 住 院 保 險 金
手 術 保 險 金
手 術 保 險 金手 術 保 險 金
手 術 保 險 金
出 院 療 養 保 險 金
出 院 療 養 保 險 金出 院 療 養 保 險 金
出 院 療 養 保 險 金
核准文號:84.08.02台財保第842032431號函
90.06.19台財保字第0900703095號函
92.01.15台財保字第0910713160號函
備查文號:90.09. 28三企字第00056號函
92.12. 12三品字第00082號函
96年9月14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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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 審 慎 選 擇 保 險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商 品 。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
商 品 。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商 品 。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
商 品 。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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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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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並 把 握 保 單 契 約 撤 銷 之 時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並 把 握 保 單 契 約 撤 銷 之 時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並 把 握 保 單 契 約 撤 銷 之 時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並 把 握 保 單 契 約 撤 銷 之 時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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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 到 保 單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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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險 之 疾 病 等 待 期 間 為 生 效 日 起 三 十 日 以 內 。
本 險 之 疾 病 等 待 期 間 為 生 效 日 起 三 十 日 以 內 。本 險 之 疾 病 等 待 期 間 為 生 效 日 起 三 十 日 以 內 。
本 險 之 疾 病 等 待 期 間 為 生 效 日 起 三 十 日 以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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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0800-022-258
第
第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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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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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附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附 約 的 構 成 】【 保 險 附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附 約 的 構 成 】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附約(以下 簡稱 本附 約) 的構
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 義時 ,以 作有 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第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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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二
二
條
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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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所載之被保險人。
配偶:係指年齡未滿七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子女:係指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且年齡未滿二十三足歲之未婚子女。
被保家庭成員:係指被保險人、配偶及子女,以其姓名記載於要保書上或隨 後批 註於 本保 單上
者為限。
疾病:係指被保家庭成員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 所開 始發 生之 疾病
,但續保不受三十日的限制。
傷害:係指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 事故 ,並 以此 意外
傷害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所導致之傷害。
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私立醫 院。 但不 包括 專供
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或類似之醫療處所。
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但非被保家庭成員本人、其配偶或 其直 系親 屬為 醫師
者為準。
每日住院保險金額:係指保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
第
第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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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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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條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有 效 期 間 】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有 效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有 效 期 間 】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有 效 期 間 】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經本公司同意承保時開始。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 ,以 主契 約當 年度
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之當日午夜十二時起生 效, 以主 契約 當年
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第
第第
第
四
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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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條
【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及 保 證 續 保 】
【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及 保 證 續 保 】【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及 保 證 續 保 】
【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及 保 證 續 保 】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除被保險人年滿七十五足歲或配 偶、 子女 不符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