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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住院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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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人壽住院日額給付保險附約條文
(住院日額保險金給付)
91 12 31 日 台財保第 0910712714 號函核准
第 一 條【附約的構成和解釋】
本住院日額給付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主壽 險契約(以下簡稱主約 )要保人之
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它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並載明於本附約保險單者。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與主約被保險人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三〸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
但續保者,自續保日起發生之疾病不受三〸日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
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
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
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
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〸四日
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第 三 條【保險金給付的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時,本公司按其
投保之每日住院給付金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所得之金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認定有危及生命之情形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時,其每日住院給付金額
提高為原給付金額之三倍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其加護病房給付日數以〸日為限含加護病房之合計住院給付日數,
以九〸日為限。
第 四 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
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含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形。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不在
此限。
二、非因治療目的之牙齒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 事故 所致者 ,
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四、健康檢查、療養或靜養。
五、懷孕、流產或分娩。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必要之流產或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
(二)孕合併症子宮外孕子癇症子癇前症葡萄胎娠毒血症前置胎 盤、
胎盤早期剝離、胎盤鈣化、產後大量出血、劇吐症。
(三)、醫療行為之必要剖腹產,並檢附相關檢查報告,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在正常分娩或催生情況下,於第一產程潛伏期初產婦超過二
〸小時,經產婦超過〸四小時者,或第一產程活動期子宮頸開口超過二
小時仍未再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二小時胎頭仍無下降者。
(2)胎位不正:係指臀位、額位或橫位者。
(3)胎兒窘迫(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一百六〸次或少於一
百次且持續性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4)胎頭骨盆不對稱(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兒頭圍三〸七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顯示超過四千公克以上者。
c.骨盆狹窄(骨盆內口〸公分以下或中骨盆九點五公分以下)。
(5)多胞胎(
胞胎以上)。
六、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 五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
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〸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
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
當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
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時,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
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
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
〸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〸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
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八 條【保險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體檢書,申請
復效,惟自停效日起算二個月內申請復效者,得以健康聲明書代替醫師體檢書。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且要保人繳清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欠繳之未滿期保險費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惟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均不負保險責
任。
主約效力停止時,要保人不得單獨申請恢復本附約效力
第 九 條【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
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若本附約非於主約保單週年日投保時,保險期間屆滿日為主約保單週年日前一日。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
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第 〸 條【續保投保年齡的限制】
本附約被保險人續保之投保年齡最高為六〸四歲。
第〸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〸日內通知本公司,並
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〸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
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〸二條【保險金的申請手續】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註明住院起迄日期及住院日數之診斷證明書。
第〸三條【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
二、主約期滿、終止或解約。
三、主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
本附約因前項第二、三款情形而致附約終止時,若附約終止前發生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
害,本公司仍對該次事故所致之住院負保險責任,直至該次住院結束,本附約效力即行終
止。
本附約終止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
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〸四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
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保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開
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〸五條【年齡的計算】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
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第〸六條【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該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〸七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住址有變更時,應即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後住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〸八條【時效】
本附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〸九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
者,不生效力。
第二〸條【管轄法院】
本附約訴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紐約人壽住院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費率表
單位:新台幣元
年齡層
計劃一
500
計劃二
1000
計劃三
1500
計劃四
2000
計劃五
2500
計劃六
3000
15 24 895 1791 2686 3582 4477 5373
25 34 995 1990 2985 3980 4975 5970
35 44 1194 2388 3582 4776 5970 7164
45 54 1492 2985 4477 5970 7462 8955
55 - 64 1990 3980 5970 7960 9950 11940
註: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0.52
繳費率=年繳費率× 0.262
繳費率=年繳費率× 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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