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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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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罹患『疾病』所須負擔的保險金給付責任,係自本附約生效日起
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者為限)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營業登記:台保字第 001
核准文號:82.12.31 台財保第 821731917
修訂文號:台財保第 841556526
89.12.06(89)富壽企發字第 045
91.12.31(91)富壽企發字第 010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98.05.25(98)富壽商發字第 639
101.10.25 富壽商精字第 1010002868
103.05.01 103.01.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8.04.01 富壽商精字第 1080000371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85.01.04 台財保第 851849327
90.09.07(90)富壽企發字第 029
96.08.01 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3876
97.05.29(97)富壽商發字第 180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1
102.03.01 102.01.10 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
103.12.31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4092
104.10.19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3590
109.01.01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體一定期住日額給付險附(簡稱附約)要保人之經本司同意,
於主團體保險契(以下簡稱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
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所載之人員或其家屬,並載明於本附約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士、農、工、商、漁、林、牧業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
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五、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附約所稱家屬係指保人人員父母配偶、子,且備本司與保人的條
者。
本附約所稱「父母」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之親生父母或養父母。但最高投保年齡以 歲為限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戶籍登記之配偶。但最高投保年齡以 歲為限。
本附約所稱「子女」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其零歲至未滿二十五歲之親生子女、繼子女或養子女。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三十日以後所開始發生的疾,但續保者,自
續保之日起發生之疾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如被保人投時之齡為歲,且罹衛生
管機關所公告「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載明之應篩檢疾病者,亦不受前述
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的傷害。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法規有開執照收治人之、私醫療人醫
院。
本附約所稱「同一次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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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但被保險人係
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
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
所稱之日間留院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司對附約負的,自公司意承且要人交一期保險始,公司應發給保
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計
約的險費額以保險率乘險金總額算,本附約有間內保險額總額的
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退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之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
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及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繳納第二以後費,照本約所交付法及,向本公在地指定點交付,
或由派員往收,並交付司開憑證。第期以分期費到期未,半年繳
者,到達日起十日內為期間繳或季繳,則保險載交付日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被保險人欠繳保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
人在立本約時於本司要書書詢問告知應據實說如有為隱或遺不為
說明,或為實的明,足以減少公司於危的估,本司得除本約,保險
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要保申請保或時,於本保之相關文件(康聲書等)詢問告知
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發生亦同危險發生於其
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人因屬人或其異動申請保時應以面通公司,自到達翌日時起開始
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
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附約的終止
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約之效力自通知到之翌零時起終止。終止發生險事故時,本公司負給保險金的
任。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依本附約已領有保險金且其金額超過當年度已交付之保險費者,不得終止附約。
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如尚未期滿,其效力持續至本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人或保險由於場所設備業務類或他變致危險有增加,要人應於知
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附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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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資料的提供
人應存每保險的個料,詳錄保險的姓、性、年出生期、分證
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住院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險人附約效期內,或意外,經院診定必須且院治時,公司
被保險人住院治療之日起,按其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醫療日數,給付住院醫療
日額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按保險單所載天數為限。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人或人應知悉保險險事後十內,通知本,並通知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歸責本公由致在前述約內為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保險金的給付與申請手
第十三條 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作診斷證明。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請保金時公司保險金之,得其他之醫專業見,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 2
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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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
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 4000 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十五條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故時如本約保尚未付或給付(不論已否申請)要保指定
故受益人為該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
附約的續保
第十六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之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八條第一項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住所變更
第十七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第十八條 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十九 本附內容變更載事項的,除第十有約外,非經保人公司書面同意
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二十 約涉時,約定人住所在地方院為轄法但要保人所在華民外時,
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經驗分紅
第二十一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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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
ttttttt
EGGKR
t
R
:第 t 年度經驗分紅金
t
K
:第 t 年度經驗分紅百分比
t
G
:第 t 年度總保費收入
t
E
:第 t 年度稅捐、行政管理等各項費用
t
:第 t 年度保險給付金
"
t
:第 t 年度累積前 年虧損金額
富邦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富邦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富邦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富邦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1.住院病房最高30日部分
10人以上50人以下
性別 年齡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25 4.01 90.63 4.01 84.33
26~35 4.68 105.93 4.68 98.57
36~45 5.20 117.69 5.20 109.52
46~55 6.50 147.12 6.50 136.90
56~ 7.80 176.54 7.80 164.28
~25 4.68 105.93 4.68 98.57
26~35 5.20 117.69 5.20 109.52
36~45 6.50 147.12 6.50 136.90
46~55 7.80 176.54 7.80 164.28
56~ 8.84 200.08 8.84 186.19
2.住院病房最高60日部分
10人以上50人以下
性別 年齡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25 4.75 107.40 4.75 99.94
26~35 5.55 125.54 5.55 116.82
36~45 6.17 139.48 6.17 129.80
46~55 7.71 174.36 7.71 162.25
56~ 9.25 209.23 9.25 194.70
~25 5.55 125.54 5.55 116.82
26~35 6.17 139.48 6.17 129.80
36~45 7.71 174.36 7.71 162.25
46~55 9.25 209.23 9.25 194.70
56~ 10.48 237.12 10.48 220.66
3.住院病房最高90日部分
10人以上50人以下
性別 年齡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25 4.89 110.57 4.89 102.89
26~35 5.71 129.23 5.71 120.26
36~45 6.35 143.59 6.35 133.62
46~55 7.93 179.49 7.93 167.03
56~ 9.52 215.39 9.52 200.43
~25 5.71 129.23 5.71 120.26
26~35 6.35 143.59 6.35 133.62
36~45 7.93 179.49 7.93 167.03
46~55 9.52 215.39 9.52 200.43
56~ 10.79 244.11 10.79 227.15
4.住院病房最高180日部分
10人以上50人以下
性別 年齡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25 5.31 120.05 5.31 111.72
26~35 6.20 140.32 6.20 130.58
36~45 6.89 155.92 6.89 145.09
46~55 8.62 194.89 8.62 181.36
56~ 10.34 233.87 10.34 217.63
~25 6.20 140.32 6.20 130.58
26~35 6.89 155.92 6.89 145.09
36~45 8.62 194.89 8.62 181.36
46~55 10.34 233.87 10.34 217.63
56~ 11.72 265.06 11.72 246.65
5.住院病房最高365日部分
10人以上50人以下
性別 年齡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25 5.53 125.06 5.53 116.38
26~35 6.46 146.18 6.46 136.03
36~45 7.18 162.42 7.18 151.14
46~55 8.97 203.02 8.97 188.93
56~ 10.77 243.63 10.77 226.71
~25 6.46 146.18 6.46 136.03
26~35 7.18 162.42 7.18 151.14
36~45 8.97 203.02 8.97 188.93
46~55 10.77 243.63 10.77 226.71
56~ 12.21 276.11 12.21 256.94
女性
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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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每百元日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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