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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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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富邦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罹患『疾病』所須負擔的保險金給付責任,係自本附約生效日起
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者為限)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營業登記:台保字第 001
核准文號:82.12.31 台財保第 821731917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修訂文號:台財保第 841556526 85.01.04 台財保第 851849327
89.12.06(89)富壽企發字第 045 90.09.07(90)富壽企發字第 029
91.12.31(91)富壽企發字第 010 96.08.01 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3876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97.05.29(97)富壽商發字第 180
98.05.25(98)富壽商發字第 639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1
101.10.25 富壽商精字第 1010002868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第 一 條 本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
於主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所載之人員或其家屬,並載明於本附約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士、農、工、商、漁、林、牧業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
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五、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附約所稱「家屬」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之父母、配偶、子女,且須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
者。
本附約所稱「父母」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之親生父母或養父母。但最高投保年齡以 歲為限。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戶籍登記之配偶。但最高投保年齡以 歲為限。
本附約所稱「子女」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其零歲至未滿二十五歲之親生子女、繼子女或養子女。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三十日以後所開始發生的疾病,但續保者,自
續保之日起發生之疾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罹患行政院衛生
署公告所認定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篩檢疾病者,亦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的傷害。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但不包括專供休養、靜養或戒酒、戒毒等類似的醫
療處所。
本附約所稱「同一次事故」係指由同一傷害或疾病,或因而引發的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之事故,如須
住院治療二次以上時,每次出院與再入院之間隔時間未超過九十天者,視為同一次住院。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
2
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計算
第 四 條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
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退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之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
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及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 五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
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被保險人欠繳保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 六 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
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
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 七 條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或其家屬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
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
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附約的終止
第 八 條 本附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的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附
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依本附約已領有保險金且其金額超過當年度已交付之保險費者,不得終止附約。
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如尚未期滿,其效力持續至本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 九 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
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附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資料的提供
第 十 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
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住院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且經住院治療時,本公司自
被保險人住院治療之日起,按其投保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醫療日數,給付住院醫療
日額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按保險單所載天數為限。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3
第十二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財政部核定的保單分紅利率加計利息給
付。
保險金的給付與申請手續
第十三條 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作診斷證明。
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如認為有調查必要,得向醫院查證
除外責任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所致的傷害或疾病,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它類似的武裝變亂。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或輻射所致的傷害或疾病。
五、被保險人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疾病(AIDS)。
六、酒精中毒、吸食毒品。
七、性病、法定傳染病。
八、非以治療為目的之美容手術、外科整型。
九、先天性畸型。
十、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所引致的併發病。受孕、避孕及絕孕等之醫療行為。但因遭遇意外傷害事
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十一、牙齒治療、鑲補或裝設義齒。但由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牙齒治療不在此限(不含鑲補或裝設義
齒)。
十二、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或特別護理。
十三、以捐贈身體器官為目的的醫療行為。
十四、被保險人心神喪失或麻醉、酗酒所致者。
十五、精神疾患。
十六、裝設義肢、義眼、眼鏡或其他附屬品。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十五條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不論已否申請),以要保書中所指定之身
故受益人為該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體檢查
第十六條 本公司於給付各項保險金前,必要時得指定醫師檢查被保險人的身體,其檢查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附約的續保
第十七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之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八條第一項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住所變更
第十八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第十九條 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條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五條另有約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4
第二十一條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經驗分紅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一。
5
附表一: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
"
ttttttt
EGGKR
t
R :第 t 年度經驗分紅金額
t
K :第 t 年度經驗分紅百分比
t
G :第 t 年度總保費收入
t
E :第 t 年度稅捐、行政管理等各項費用
t
:第 t 年度保險給付金額
"
t
:第 t 年度累積前 年虧損金額
1‧住院病房最高30日部份
單位:元/每百元保額
性別 年齡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25
4.04 34.65 4.04 32.24
26~35
4.72 40.50 4.72 37.69
36~45
5.25 45.00 5.25 41.87
46~55
6.56 56.25 6.56 52.34
56~
7.87 67.50 7.87 62.81
~25
4.72 40.50 4.72 37.69
26~35
5.25 45.00 5.25 41.87
36~45
6.56 56.25 6.56 52.34
46~55
7.87 67.50 7.87 62.81
56~
8.92 76.50 8.92 71.19
2‧住院病房最高60日部份
單位:元/每百元保額
性別 年齡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25
5.49 47.09 5.49 43.82
26~35
6.42 55.04 6.42 51.22
36~45
7.13 61.15 7.13 56.91
46~55
8.92 76.44 8.92 71.13
56~
10.70 91.73 10.70 85.36
~25
6.42 55.04 6.42 51.22
26~35
7.13 61.15 7.13 56.91
36~45
8.92 76.44 8.92 71.13
46~55
10.70 91.73 10.70 85.36
56~
12.13 103.96 12.13 96.74
3‧住院病房最高90日部份
單位:元/每百元保額
性別 年齡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25
6.32 54.20 6.32 50.43
26~35
7.39 63.35 7.39 58.95
36~45
8.21 70.38 8.21 65.50
46~55
10.26 87.98 10.26 81.87
56~
12.32 105.58 12.32 98.24
~25
7.39 63.35 7.39 58.95
26~35
8.21 70.38 8.21 65.50
36~45
10.26 87.98 10.26 81.87
46~55
12.32 105.58 12.32 98.24
56~
13.96 119.65 13.96 111.34
10人以下 10人以上50人以下
人數
人數
10人以下 10人以上50人以下
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人數
10人以下 10人以上50人以下
4‧住院病房最高180日部份
單位:元/每百元保額
性別 年齡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25
7.36 63.08 7.36 58.70
26~35
8.60 73.73 8.60 68.61
36~45
9.56 81.92 9.56 76.23
46~55
11.95 102.40 11.95 95.29
56~
14.33 122.88 14.33 114.35
~25
8.60 73.73 8.60 68.61
26~35
9.56 81.92 9.56 76.23
36~45
11.95 102.40 11.95 95.29
46~55
14.33 122.88 14.33 114.35
56~
16.25 139.27 16.25 129.60
5‧住院病房最高365日部份
單位:元/每百元保額
性別 年齡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25
8.39 71.96 8.39 66.97
26~35
9.81 84.11 9.81 78.27
36~45
10.90 93.46 10.90 86.97
46~55
13.63 116.83 13.63 108.71
56~
16.35 140.19 16.35 130.45
~25
9.81 84.11 9.81 78.27
26~35
10.90 93.46 10.90 86.97
36~45
13.63 116.83 13.63 108.71
46~55
16.35 140.19 16.35 130.45
56~
18.53 158.88 18.53 147.85
10人以上50人以下
人數
10人以下 10人以上50人以下
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人數
1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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